假如配偶在分居期間去世,我可獲分配其遺產嗎?
簡介
根據政府統計處2022年的數據,過去三十年香港的離婚宗數持續上升,也有不少夫婦雖然沒有正式離婚,但已分開居住,而他們可能以為只要自己沒有在遺囑中分配遺產給對方,去世後對方就不會獲得其遺產的任何利益。然而,這種想法可能會造成有違其意願的結果。
在近期LWH v YMY (executrix of the last will of YSK,
Deceased) & Ors [2023] 2 HKC 217一案中,夫婦二人結婚11年,但丈夫(「死者」)並無在遺囑中分配任何利益給其妻子(「妻子」),妻子於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給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該條例」)向法院提出經濟給養申請。
法院裁定,妻子有權從死者的遺產中獲得一筆過的經濟給養。法院強調,婚姻資產一般是按照平等分配的原則在公平及不歧視的基礎上分配。
法院強調,該條例賦予法院酌情權修改遺囑或改變無遺囑繼承法規的效力,為死者的「家屬圈子」作出合理給養。
背景
死者是一名任職園丁的新界原居民,他唯一的主要資產是婚前由他自己興建的一幢三層村屋(「該村屋」)。死者與妻子結婚11年後,妻子與二人的女兒(「女兒」)於2012年11月搬走,從此沒有再回家與死者同住。
後來死者被診斷患上末期癌症,他知道自己時日無多,便訂立遺囑(「該遺囑」),將該村屋的A座遺贈予其母親(「祖母」),餘下B座及其剩餘遺產遺贈予女兒。死者沒有在遺囑中遺贈任何東西給妻子。
討論
法律原則
根據該條例第3條,申請人可基於死者遺囑及/或關於無遺囑繼承的法律而作出的遺產處置沒有為申請人提供合理經濟給養為由,向法院申請根據第4條作出一筆過款項、定期付款及出售資產等多項命令。
「名義離婚」查詢
在審訊中,雙方就「名義離婚」查詢與妻子的申索之間的相互影響提出爭議。
法院認為,正式離婚解除的婚姻有別於因身故而解除的婚姻。透過離婚解除婚姻涉及夫婦其中一方或雙方有意識地決定結束婚姻關係,因此,在世的雙方仍各有資源、需要和責任。
然而,當婚姻關係因任何一方身故而解除時,在世的一方有權表示自己是在無限期的前提下結婚,並預期在雙方有生之年擔當配偶並照顧對方。在這種情況下,結婚年期長短的重要程度會較低。
但法院認為,「名義離婚」查詢只是交叉檢查,不應被視為最低或最高準則,否則將削減該條例清楚賦予法院的酌情權。
分居
在本案中,妻子與死者分開居住,他們是否被視為分居夫婦?法院認為這既是事實問題,也是法律問題。
在此特定案件中,法院發現,在死者最後一段日子身體虛弱時,即使祖母提出要求,妻子仍拒絕搬回與死者同住。
法院認為,若如妻子所稱,雙方仍愛對方,則很難理解為何妻子拒絕回到死者身邊。法院亦發現,死者明確吩咐其姐姐不要向妻子提及該遺囑,亦反映了死者如何看待這段婚姻(或不再存在的婚姻)。
在死者身故時,雙方結婚已有16年。然而,在權衡各種因素後,法院認為在妻子於2012年11月與女兒離開死者時,雙方的婚姻已結束。
法院裁定,在妻子於2012年11月離開死者後,雙方已不再是自願結合並且在情感上、經濟上及一般而言彼此扶持的伴侶。因此,他們的結婚實際上只維持了11年。法院指出,一起居住通常是婚姻的要素。有時候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因工作性質需要),即使伴侶實際上沒有一同居住,亦無礙二人被視為已婚夫婦關係。分居需要雙方承認他們的婚姻已經結束。
考慮因素
法院在行使其酌情權時可考慮的事宜並無限制,而且法院所須考慮的事宜也沒有主次之分。各項事宜所佔的比重可各不相同,視乎具體案情而定。法院就本案作出裁決時,審慎考慮了該條例第5條項下的相關事宜,包括:
1.
妻子、祖母及女兒的經濟資源及經濟需要;
2.
死者對妻子、祖母及女兒負有的義務和責任;
3.
淨遺產的規模及性質;
4.
妻子的年齡及婚姻持續的年期;
5.
妻子為死者的福祉所作出的貢獻,包括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方面的貢獻;及
6.
其他相關情況,例如祖母為死者打理所有家務,並在死者患上末期病症期間日常照顧死者。
平均分配
法院認為婚姻本質上是平等伴侶的關係,因此在婚姻關係破裂時,必須以公平及不歧視為原則分配可用財產。法院不認同任何一方試圖進行昂貴的「細微追溯調查」。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法院通常不會偏離平均分配資產的原則。
法院指出,維持11年左右而育有子女的婚姻,在雙方離婚時資產通常應平均分配。然而,在此特定案件中,死者患病及收入能力欠佳將構成偏離平均分配原則的因素,讓死者獲分配較多資產。法院亦考慮到,妻子自分居以來並無為該村屋的保養作出貢獻。
法院採取粗略的方式,裁定妻子應獲得45% 的婚姻資產,餘下的55% 屬於死者。
因此,法院頒令從死者的遺產中向妻子一筆過支付5,645,500港元,餘額歸祖母及女兒所有。
要點
本案顯示,即使死者生前在遺囑中故意不分配遺產給配偶,但配偶仍可就遺產提出申索。在生的配偶仍有可能根據該條例從立遺囑者的遺產中獲支付經濟給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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