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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配偶在分居期間去世,我可獲分配其遺產嗎?

2023-05-31

簡介

根據政府統計處2022的數據,過去三十年香港離婚持續上升,也有不少夫婦雖然沒有正式離婚,但已分開居住,而他們可能以為只要自己沒有在遺囑中分配遺產給對方去世後對方就不會獲得其遺產任何利益。然而,這種想法可能會造成有違其意願的結果。

LWH v YMY (executrix of the last will of YSK, Deceased) & Ors [2023] 2 HKC 217案中,夫婦二人結11丈夫(死者並無遺囑中分配任何利益給其妻子(「妻子),妻子於是根據香港法例481《財產繼承(給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該條例」)法院出經濟給養申請。

法院裁定,妻子有權從死者的遺產中獲得一筆過經濟給養。法院強調,婚姻資產一般是按照平等分的原則在公平不歧視的基礎上分

法院強調該條例賦予法院酌情權修改遺囑或改變無遺囑繼承法規的效力,為死者的「家」作出合理給養

背景

死者是一名園丁新界原,他唯一主要資產是婚前由他自己建的一幢村屋(「該村屋」)。死者與妻子結婚11年後,妻子與二人的女兒(「女兒」)201211搬走從此沒有再回家與死者同住。

後來死者被診斷患上末期癌症,他知道自己時日無多,便訂立遺囑(「遺囑」),將該村屋的A座遺贈予其母親(「」),餘下B座及其剩餘遺產遺贈予女兒。死者沒有遺囑中遺贈任何東西妻子。

討論

法律原則

根據條例第3條,申請人可基於死者遺囑及/或關於無遺囑繼承的法律而作出的遺產處置沒有為申請人提供合理經濟給養為由,向法院申請根據4作出一筆過款項、定期付款及出售資產等多項命

「名義離婚」查詢

在審訊中,雙方就名義離婚」查詢與妻子的申索之間的相互影響提出爭議。

法院認為,正式離婚解除的婚姻有別於因身故而解的婚姻。透過離婚解婚姻涉及夫婦其中雙方有意識地決定結束婚姻關係,因此,在世的雙方仍各有資源、需要和責任。

然而,當婚姻關係因任何一方身故而解時,在世的一方有權表示自己在無限期的前提下結婚,並預期在雙方有生之年擔當配偶並照顧對方在這種情況,結婚年期長短的重要程度會較低

但法院認為,「名義離婚」查詢只是交叉檢查,不應被視為最低最高準則,否則將削減該條例清楚賦予法院的酌情權。

在本案中,妻子死者分開居住,他們是否被視為分居夫婦?法院認為這是事實問題,也是法律問題。

在此特定案件中,法院發現,在死者最後一段日子身體虛,即使提出要求,妻子仍拒絕搬回與死者同住

法院認為如妻子所稱,雙方仍愛對方,則很難理解為何妻子拒絕回到死者身邊。法院亦發現,死者明確吩咐其姐姐不要向妻子提及遺囑,反映了死如何看待這段婚姻(或不再存在的婚姻)。

死者身故雙方結婚已有16年。然而,在權衡各種因素後,法院認為妻子201211與女兒離開死者,雙方的婚姻結束。

法院裁定,在妻子201211月離開死者後,雙方已不再是自願結合並且在感上、經濟及一般而言彼此扶持的伴侶。因此,他們的結婚實際只維持了11年。法院指出,一起居住通常是婚姻的有時候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因工作性質需要)即使伴侶實際上沒有同居住,亦礙二人被視為已婚夫婦關係。分需要雙方承認他們的婚姻已經結束。

考慮因素

法院在行使酌情權時可考慮的事並無限制,且法院須考慮的事宜也沒有主次之分項事宜所佔的比重可各同,視乎具體案情而定。法院就本案作出裁決時,審慎考慮了該條例第5條項下的相關事宜,包括:

1.       妻子、祖母及女兒經濟資源及經濟需要;

2.       死者對妻子、祖母及女兒負有的義務責任;

3.       淨遺產的規模及性質;

4.       妻子的年齡及婚姻持續年期

5.       妻子為死者的福祉所作出的貢獻,包括照家庭或照顧家人方面的貢獻;及

6.       其他相關情況,例如祖母為死者打理所有家,並在死者患上末期病症期間照顧死者。

平均

法院認為婚姻本質上是平等伴侶的關係因此在婚姻關係破裂時,必須以公平不歧視為原則分可用財產。法院不認同任何一方試圖進行昂貴的「細微追溯調查」。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法院通常偏離平分配資產的原則

法院指出,維持11左右而育有子女的婚姻,在雙方離婚時資產通常。然而,在此特定案件中,死者病及收入能力欠佳將構成偏離平均分配原則的因素,讓死者獲分配較多資產。法院亦考慮到,妻子自分以來並無為該村屋的保養作出貢獻。

法院採取粗略的裁定妻子應獲得45% 的婚姻資產,餘下55% 屬於死者。

因此,法院頒令從死者的遺產中向妻子一筆過支付5,645,500港元餘額祖母及女兒所有

要點

案顯即使死者生前在遺囑中故意不分配遺產給配偶,配偶仍可就遺產提出。在生的配偶仍根據該條例從立遺囑者的遺產中獲支付經濟給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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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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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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