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我受到纏擾,可循甚麼法律途徑獲得補償?

2014-11-30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0年建議就纏擾行為(stalking)進行法律改革,以協助受害人,但有關建議最終不獲接納。纏擾行為的受害人現時可基於私人滋擾(private nuisance)及侵犯人身(trespass to the person)等侵權行為得到補償。

常見的纏擾行為類別
近期報道顯示纏擾案件有上升趨勢。一名因纏擾學生而被判監禁的小學教師,在出獄後繼續纏擾學生,其中一名受害人就其受到的傷害索償。纏擾行為的受害人可循民事訴訟索償和停止纏擾者繼續騷擾嗎?

很多法律學者和各地的法律改革委員會(例如英國和加拿大)都嘗試界定何謂「纏擾」。一般而言,很多人會把「纏擾」理解為在一段時間內對某人持續作出騷擾行為。常見的纏擾行為包括在街上被色狼跟蹤,或持續收到不欲收到的來電、信件或禮物等。

目前民事法下的保障
由於纏擾本身並非訴訟因由,而纏擾可以有多種形式,受害人應考慮以不同的訴訟因由來控告纏擾者,包括私人滋擾、侵犯人身、性騷擾及侵犯私隱等。某些纏擾可構成刑事罪行,例如遊蕩、襲擊、毆打、恐嚇和非法禁錮。下文將集中討論私人滋擾侵犯人身兩種民事侵權行為。

1.     私人滋擾
若要控告纏擾者私人滋擾,受害人必須以「衡量相對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標準來證明滋擾者已干擾受害人正常及合理地使用或享用其物業。

如果纏擾行為沒有干擾受害人佔用其物業,或受害人在物業中並無權益,便不能控告。在Ng Hoi Sze v. Yuen Sha Sha [1999] 3 HKLRD 890一案中,原告人指其大學宿舍室友在其在場的情況下在宿舍房間做愛,故控告其室友作出滋擾行為,但上訴法院裁定原告人敗訴,因為原告人並無宿舍房間的獨享管有權。因被指的不當行為與物業之間需有關連,所以可能造成奇怪的問題,例如,如果已分居的丈夫到妻子租住的居所騷擾妻子,妻子可控告他私人滋擾;但如果丈夫到妻子的工作地點騷擾她,她卻不能控告他私人滋擾,因為她在工作地點並無物業權益,她只享有僱主准許她因工作而獲得的物業使用權。

2.     侵犯人身
侵犯人身的形式可以是試圖或實際毆打或襲擊受害人。纏擾者若試圖或威脅作出毆打行為,而令受害人合理地恐懼或恐怕即將受到不合法的身體接觸,便構成這項侵權行為。

但如果只是重複致電或尾隨受害人,而沒有實際身體接觸,亦沒有令受害人合理地恐懼或恐怕即將受到暴力,則只會被視為煩擾,不能以侵犯人身為訴訟因由。

補償

私人滋擾
滋擾行為受害人可獲得的補償,通常包括因不當行為而蒙受的任何可預見損失的賠償,主要是就滋擾行為導致土地休憩價值(amenity value)的損失獲得賠償。如果滋擾行為造成利潤損失或其他支出,受害人亦可向滋擾者追討。然而,因私人滋擾導致的人身受傷卻不可追討賠償。另一種常見的補償是禁制令,如果受害人受到相當程度的傷害,或者只靠金錢賠償不足以幫助受害人,法庭便會頒發禁制令。

侵犯人身
纏擾行為受害人可控告纏擾者侵犯人身,及就其承受的心理壓力或其他痛苦向纏擾者追討「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的補償和醫療費用;如果受害人因痛苦而無法工作,亦可追討收入損失。

至於文首提到被前教師纏擾的學生,如果是在自己的住所被纏擾,可以私人滋擾提出起訴;如果前教師的纏擾行為令她恐懼即將受到不合法的身體接觸,則可控告前教師侵犯人身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保險及人身傷亡部門:

E: insurance_pi@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