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狀況對傷者索償有甚麼影響?
腰痛、腕痛、肩背痛等是工人常遇到的傷患,但很多人在受傷前身心狀況可能已有某些潛在毛病,或身體同一部位先前可能已受過傷,而可能在意外前發生前並無徵狀。本文將探討這類既存狀況對於傷者追討 (i) 普通法疏忽賠償及 (ii) 僱員補償有甚麼影響。
普通法疏忽索償
Chan Kam Hoi v Dragages et Travaux Publics [1998] 4 HKC 523一案(「Chan Kam Hoi 案」)說明了在涉及既存狀況(pre-existing condition)的情況下,法院將如何評定損害賠償。在此案中,原告人有脊骨退化的情況,但在意外發生前並無徵狀。上訴法院訂下了處理既存狀況的原則,並且列出三種情況:
1. 若幾乎可肯定原告人的生活將不受其既存狀況影響,被告人須就其造成的所有損害負責;
2. 若原告人很有可能因其他事件或其既存狀況的自然演變而出現目前情況,法院在釐定適當的扣減時,須評估上述可能性有多大,就像評估其他人生變遷所帶來的影響一樣;及
3. 若原告人目前的情況無論如何遲早肯定會發生,則明顯地須扣減損害賠償,扣減程度取決於有關變化本應何時發生的證據。
被告人需證明原告人的既存狀況屬於上述第2或第3種情況,才能獲扣減損害賠償。在評估應否扣減損害賠償金額時,法院會考慮:
1. 原告人受傷的原因;
2. 意外前既存狀況是否沒有徵狀;
3. 是否若非發生意外,既存狀況將會維持沒有徵狀;及
4. 既存狀況的嚴重程度。
在Chan Kam Hoi案中,原訟法庭法官裁定,即使沒有發生意外,原告人的既存狀況亦會惡化至很可能令他必須放棄意外前的工作。上訴法庭就原告人的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以及審訊前後收入損失的損害賠償全面扣減45%,以反映其既存狀況可能對其工作造成限制的程度。
在Iau Kau Ih v Wan Kei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Co Ltd. & other [2002] 4 HKC 76一案中,法院接納原告人的腰椎在意外前已開始退化,但原告人在意外前並無腰痛,僅在意外後才感到痛楚。由於沒有證據顯示原告人的既存狀況會造成他現時的殘疾情況,法院並無就原告人的既存狀況扣減任何損害賠償。
僱員補償申索
工傷索償的相關法例條文是《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該條例」)第9、10及10A條。該條例對於涉及既存狀況的索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在LKK Trans Ltd v Wong Hoi Chung [2006] HKCU 330一案中,終審法院裁定,《僱員補償條例》是一個「不問過失」的制度,旨在迅速向因工傷而喪失工作能力的僱員提供財務濟助。這個制度容許僱員按其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向僱主索償,而不論僱主是否有任何過失,亦不論工傷意外是在甚麼情況下發生的,所以不應因傷者的既存狀況而容許扣減,否則會對舒緩受傷僱員的困境造成延誤及不明朗的情況。
法院進一步表示,只要工傷是造成僱員死亡、永久地完全或局部喪失工作能力或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原因(無須是唯一原因),已可以獲得全額僱員補償。因此,法院裁定原告人獲得全額補償,並沒有為反映其喪失工作能力的另一原因(既存疾病)而作出扣減。
總結
即使受害人有某些既存狀況,他應得的補償也不一定減少。在普通法疏忽索償中,法院會審視證據,以確定受害人的既存狀況日後是否會令他有類似的損傷,如果會,則相應地扣減損害賠償。而在僱員補償申索中,即使受害人有既存狀況,但只要他能證明,他在意外中承受的損傷是造成他喪失工作能力的原因之一,他所得的補償便不會被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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