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離婚程序中如何援引在外國訂立的婚前協議?
簡介
在離婚程序中,如果一項經雙方同意而發出的命令(「同意令」)是一方當事人受失實陳述的誘使或在未獲披露重大事項的情況下同意的,則可被法院撤銷。當事人除了須證明發生了失實陳述或未獲披露重大事項,還須證明自己蒙受了損失或損害,而且要是沒有失實陳述或未獲披露的重大事項,其附屬濟助程序的結果將有所不同。
除了以失實陳述或未獲披露重大事項為由,當事人是否也可倚賴婚前協議來撤銷同意令?如果婚前協議在外國訂立,是否需要專家證據?最近GM-SA v DDPJ [2022] 3 HKLRD 767一案說明了香港法院如何處理上述問題。
背景
本案中的丈夫及妻子(統稱「雙方」)為長期居港的法國公民。他們在法國結婚,婚前不久在法國訂立了婚前協議。丈夫表示,婚前協議其中一項條文訂明,假如雙方離婚,他們的專業資產不會納入資產分配範圍。
約二十年後,妻子在香港提出離婚呈請,此前雙方已就子女安排及財務事宜達成協議。法院發出了暫准離婚令以及兩項反映雙方協議的同意令。在財務事宜方面,雙方同意平分聯名的家庭資產,不理會婚前協議的約定。
在同意令發出後不足一個月,丈夫表示發現妻子打算與子女移居歐洲,而且已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好一段時間。
因此丈夫提出訴訟,要求撤銷附屬濟助同意令,理由之一是妻子虛假陳述及/或未有全面及坦誠披露她與第三者的關係以及打算在可見的未來遷離香港(「妻子的問題」)。若非上述的失實陳述及/或未獲披露的重大事項,丈夫不會同意離婚或發出同意令,反而會在法國對妻子提出離婚程序並援引婚前協議。
拒絕批准援引專家證據
丈夫提出非正審申請,請求批准援引專家證據,證明法國法院對於在法國結婚的法國公民的離婚程序的司法管轄權,以及雙方的婚前協議在法國法律下的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
法院駁回丈夫的申請,認為法院在審訊中唯一需要處理的事宜是妻子是否失實陳述及/或未有披露妻子的問題。此乃事實問題,法院可自行判決而無需任何專家證據或意見。即使丈夫的理據完全成立,也只有在丈夫能成功撤銷附屬濟助同意令的情況下,才需要為作出適當的附屬濟助而考慮法國法律。
失實陳述及/或未獲披露事項必須屬重大程度,當事人才可請求撤銷同意令。雖然丈夫只是提出非正審申請,但法院裁定丈夫所指的失實陳述及/或未獲披露妻子的問題不屬重大程度。
丈夫就法院拒絕批准援引專家證據的決定上訴至上訴法庭。
適用法律原則
上訴法庭歸納出關於撤銷同意令的下列法律原則:
1.
法院必須信納發生了失實陳述或有關事項未予披露,方可批准撤銷同意令。失實陳述或未予披露事項對於當時所作的決定而言必須屬重大程度,導致法院發出的命令與在已作披露情況下理應發出的命令迥然不同。
2.
證明重大程度的舉證責任誰屬,取決於法院就披露性質所作的裁斷。如果一方當事人因無心之失而未作披露,另一方須在衡量相對可能性的基礎上證明,要是作出了妥當的披露,法院將發出不同的命令;但如果一方當事人是故意不作披露,則會被推定為屬於重大程度的不披露,除非該當事人在衡量相對可能性的基礎上證明不屬重大程度。
下級法院裁決的錯誤
在歸納相關法律原則後,上訴法庭便指出下級法院裁決的錯誤:
1.
下級法院認為法院唯一需審理的事項是妻子是否失實陳述及/或未有披露妻子的問題,並過早裁定專家證據與上述兩個問題無關,卻錯誤地忽略了其他問題:(i)
丈夫是否因妻子未作披露而蒙受了任何損失/損害;及 (ii) 要是披露了妻子的問題,附屬濟助訴訟的結果會否仍然相同。
2.
下級法院錯誤地在非正審階段裁斷妻子的問題不屬重大程度,但此問題應留待正審裁斷。
上訴法庭認為專家證據與妻子的問題相關,故裁定丈夫上訴得直。這是因為專家證據將有助法院了解婚前協議的真正涵義及效力,與妥當裁斷應否撤銷附屬濟助同意令相關,因而批准雙方援引專家證據。
總結
從本案可見,在請求撤銷同意令的申請中,儘管婚前協議對法院並無約束力,亦不能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但當事人仍可援引婚前協議,因為法院在決定適當的財務命令時可能會將婚前協議考慮在內。因此,當事人務必在同意令中提及婚前協議(如有)。本案的丈夫能否成功撤銷上述同意令仍有待分曉,但本案的裁決澄清了一點,就是假如涉案的婚前協議在外國訂立,則可能需要援引關於當地法律的專家證據,以便法院評估該婚前協議對於發出適當財務命令有何影響。
涉及婚前協議或撤銷同意令的案件可以相當複雜,不易處理及解決,當事人最好徵詢專業及法律意見,更全面地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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