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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婚前資產納入離婚程序?

2016-03-01

香港的樓價持續高昂,有能力自置物業組織愛巢的年輕情侶或新婚夫婦並不多,因此近年出現一種現象,就是子女婚後與伴侶跟其中一方的父母同住,或者由父母「資助」子女置業的首期。

在離婚案件中,如何判斷婚前資產的真正實益擁有人,往往是個棘手的問題。在YKYM v YMCT [2013] HKEC 487一案中,家事法庭就需要裁斷雙方在倫敦的婚姻居所究竟是母親送給兒子和媳婦共同享有結婚禮物,還是只是交由他們以信託形式代她持有。

背景
雙方於1998年在英國讀書時結識,其後他們開始在男方父母擁有、位於倫敦瑞士小屋地區的公寓(「瑞士小屋物業」)同居。2006年6月13日,男方以其單獨名義買下另一項位於倫敦的物業(「倫敦物業」),房價及所有相關費用和開支由男方的母親(「母親」)支付。買下倫敦物業後不久,男方便向女方求婚,兩人於2006年12月結婚。2010年9月,兩人決定遷回香港,並在男方父母擁有的一個單位居住。

可惜,雙方的婚姻開始出現問題,於2011年11月,妻子以丈夫作出不合理行為為理由申請離婚。由於雙方沒有子女,妻子申索一般附屬濟助。

爭論點
妻子認為,倫敦物業是母親送給夫婦二人的結婚禮物,丈夫只是以信託形式代為持有妻子的一半。丈夫否認,他指自己在物業中並無實益權益,他只是代母親持有該物業。母親亦否認妻子的案情,並以介入人的身分加入訴訟。

對於倫敦物業是由母親全數付款這一點,雙方並無爭議。法院須裁斷的其中一項事實爭論點是,在購買倫敦物業之時,倫敦物業是否母親送給雙方的結婚禮物?

購買物業的用意

妻子的案情
舉證責任在於妻子,她需要證明母親購買倫敦物業的用意是當作結婚禮物。妻子提出該項申索,因為:

1.         是她負責處理購買倫敦物業的事宜及商討協議條款。購買倫敦物業後不久,丈夫便向她求婚。

2.         她同意不會成為物業的合法業主,因為假如雙方日後購買另一項物業,她仍可享有英國制度下的首次買家優惠。她亦按照自己的喜好裝修該物業,這些開支由雙方承擔。

3.         母親過去亦曾慷慨地餽贈結婚禮物給丈夫的兩個哥哥及一個姊妹,因此母親購買物業給他們作為結婚禮物亦不足為奇。

母親/丈夫的案情
母親明確否認倫敦物業是送給雙方的結婚禮物,而丈夫亦同意她的說法。母親在其非宗教式誓詞中表示:

1.         男方父母在1990年左右買下瑞士小屋物業,讓家人在倫敦的時候有地方居住。丈夫自1995年起居住在瑞士小屋物業。

2.         2005年,母親決定在倫敦購買一項物業,作為她和家人到訪時的住所。

3.         2006年4月,母親吩咐兒子代為購買倫敦物業。當時她並不知道雙方打算結婚,即使知道,她也不會購買物業作為結婚禮物,因為她從未試過在其他子女結婚前購買物業給他們作為結婚禮物。

4.         母親自己保管著單位的鎖匙,並有擁自己的睡房放置自己的衣物。她亦向兒子匯款支付房屋稅(Council Tax)和管理費。

裁決
就事實爭論點作出裁斷時,法院只應考慮各方在購買物業之時的意願。

在聽取各方的案情後,法院裁定母親勝訴,因為購買倫敦物業的原意只是供母親和家人使用。由於在購買倫敦物業之時,雙方還未計劃結婚,因此不可能把倫敦物業視為雙方的結婚禮物。

總結
每宗案件的裁決顯然都會視乎具體案情而有所不同。為避免就任何婚前資產的權益被加諸不必要的假設,在提供資產或資金給親人使用時,必須非常清楚自己的意願(尤其是真正實益擁有人),並想清楚是否欲將有關資產或資金饋贈給對方。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family@on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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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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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
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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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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