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離婚案件中以第三方名義持有的婚姻資產?
簡介
在離婚訴訟中,家事法庭在發出任何分配婚姻資產的附屬命令前,需首先確定哪些資產屬於婚姻資產。然而,婚姻資產有時可能以第三方(例如丈夫或妻子的親屬)的名義持有,那麼附屬命令便可能會影響該等第三方名下財產的所有權。
在此情況下,訴訟雙方應如何處理由第三方持有的資產?將會涉及甚麼程序?最近PMCL v AKK [2023] HKFC 34一案就上述問題提供了切實的指引。
案件背景
本案經過冗長的法律程序。妻子於2015年提出離婚呈請,結束她與丈夫約24年的婚姻。雙方大約於2021年4月就各自的附屬濟助申索交換了非宗教式誓詞。
丈夫在其附屬濟助申索中聲稱,有13項以妻子親屬名義持有的土地財產(「爭議財產」)實際上是婚姻資產,因為購買爭議財產的資金源自夫妻二人擁有的3間公司(「該等公司」)及/或二人的聯名銀行戶口(「聯名戶口」)。丈夫認為爭議財產及其衍生的金錢回報屬夫妻二人實益擁有。
丈夫提出的合併傳票
丈夫於2021年10月8日發出傳票(「合併傳票」),申請加入6名準答辯人,以確定爭議財產或其銷售收益的實益擁有人。6名準答辯人是妻子的父母、兄弟姊妹以及部分爭議財產的法定業主,其中3人在合併傳票發出時已去世。
關於合併傳票的法律原則
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15號命令第6條是關於合併訴訟各方的規則,適用於婚姻訴訟程序,其目的是確保:
1.
所有受爭議的問題均由法院有效裁決;
2.
所有相關人士均出席法院聆訊;
3.
避免重複審理相同或相關的爭論點而可能得出不同結果;及
4.
避免繁多而重複的訴訟。
在決定是否批准加入新的訴訟方時,法院採用的方法是判斷:(i) 原告人與準被告人之間是否有真正的申索及恰當的問題須作審訊;及 (ii) 原告人與準被告人及原告人與被告人在訴訟中解決爭議是否必要或公正及適宜。
如果有真正的申索,只要該第三方是必要的一方,法院不會審查申索或就爭議事實作出裁決,無論其案情的理據強弱,都應將該方加入訴訟。
然而,即使申請人符合證明其於訴訟結果中享有合法權益的最低要求,但法院仍有酌情權在考慮以下因素後決定是否發出合併命令:
1.
對各方的損害;
2.
在尋求頒令時訴訟已進行至甚麼階段;
3.
是否延誤提出申請;及
4.
發出合併命令可能導致的任何延誤。
就婚姻訴訟而言,法院引用TL v ML
[2006] 1 FLR 1263一案的裁決:
「在附屬濟助程序中,若夫妻其中一方與第三方就財產擁有權出現爭議,則通常應處理如下:(i) 應盡早將第三方加入訴訟……」
法庭並引用上訴法庭在LLC v LMWA
[2019] HKCA 347一案的裁決。該案確認上述處理方法,並列明以下指引:
「就此而言,第三方為爭議財產的法定業主或法定業主之一的情況,有別於夫妻其中一方聲稱第三方在以該方名義合法持有的物業中擁有實益權益的情況。在前一種情況中,假如透過法院頒令解決所有權問題,爭議財產的法定業權便須轉讓或設立產權負擔,因此應將該第三方加入為訴訟方……」(粗體自加,以示強調)
丈夫是否有真正的申索?
應用上述法律原則,第一個要考慮的問題是丈夫對爭議財產是否有真正的申索。本案的爭議財產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聲稱以該等公司的資金購買的財產,第二類是聲稱涉及聯名戶口資金的財產。
聲稱以該等公司資金購買的財產
法院裁定丈夫對此類財產並無真正的申索,因為根據一般法律原則,公司具有獨立法律身分,股東在公司的財產並不享有法定或衡平法權益。這項原則同樣適用於婚姻訴訟。
在本案中,夫妻二人均為SEL公司的股東以及SSEL/NPEL公司的前股東。該等公司的資金屬該等公司的資產,而非夫妻二人的資產。即使爭議財產實際上是以該等公司的資金購買,也不會令爭議財產成為夫妻二人擁有的婚姻資產。
聲稱涉及聯名戶口資金的財產
就此類財產而言,法院認為,即使在此階段爭議事實有利於丈夫,法院亦不應行使酌情權支持合併訴訟方,因為:
1.
此類別的4項爭議財產中有2項已售予第三方,故無法就該等爭議財產發出所有權命令;
2.
發出合併傳票的重大延誤,將對妻子及準答辯人造成損害,尤其是部分準答辯人已去世,無法就實益擁有權的問題作供;
3.
已經過了冗長訴訟程序,而雙方已就附屬濟助事宜交換誓詞;及
4.
不符比例。
是否公正及適宜
法院需考慮的第二個問題是把準答辯人加入訴訟是否公正及適宜。該等公司於2020年已向高等法院提出訴訟,控告妻子及準答辯人欺詐及違反董事責任,並要求復還財產所有權。
丈夫認為加入準答辯人是公正及適宜的,令各方能完全鋪陳所有相關爭論點及證據,而丈夫亦可要求準答辯人透露文件。丈夫亦表示,本案與高等法院訴訟的爭論點大幅重疊,如果允許加入準答辯人,他可考慮重新申請將本案移交高等法院,以避免繁多而重複的法律程序。
法院駁回丈夫的主張,理由如下:
1.
該等公司並非本案的訴訟方。
2.
在此附屬濟助爭議中需裁斷的法律問題有別於在高等法院訴訟中需裁斷的問題。
3.
丈夫大幅延誤提出合併傳票。
4.
丈夫是該等公司的董事,應該能查閱及控制該等公司及聯名戶口的紀錄及文件。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駁回合併傳票。
總結
本案說明,在第三方持有物業實益權益的情況下,成功請求法院將第三方加入婚姻訴訟所需符合的要求。
任何人士如有意提出合併申請,應確保自己有真正的申索,而且能就其本人及/或丈夫/妻子為何在爭議財產中擁有實益權益提出適當的法律理據。此外,有意提出合併申請的人士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提出申請,以免因延誤而被法院行使酌情權駁回申請。
如因婚姻資產由第三方持有而需提出合併申請,可能需處理複雜的法律程序及考慮不同方面的因素。在此情況下,最好徵詢專業意見,以更清楚了解自己的權利和涉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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