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何時才算太遲?
簡介
2016年11月7日,審裁處裁定光亞、其前主席卓盛泉及行政總裁洪祖福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307B(1) 及307G(2) 條的披露規定。這是自上市公司須遵守的新披露責任於2013年1月1日生效以來,審裁處首次裁定有上市公司違反有關責任。以往,資料披露是《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或《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七章)下的非法定責任,由於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懲處權力有限(例如,聯交所在情況極其嚴重的個案中只能暫停或取消上市資格,而無權處以罰款),因此舊的披露責任被視為並不足夠。
案情
光亞的背景
光亞是一家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於2000年7月在聯交所主板掛牌上市。光亞的主要收入及利潤來自光亞對PT First Media Tbk(「PTFM」)及其附屬公司的業務營運,該附屬公司是一家於印尼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電訊公司,光亞在當中持有55.1%的權益。
觸發披露責任的事件
2011年6月30日,光亞向PTFM借入5,500萬美元,利息按年利率4.75厘計算,還款期為3個月,屆滿後將會自動續期,最長9個月。由於光亞在到期日(即2012年6月30日)並沒有向PTFM償還款項,PTFM因此於2012年8月30日在印尼國家仲裁委員會向光亞展開仲裁程序。印尼仲裁委員會於2012年9月12日裁定PTFM勝訴,命令光亞向PTFM償還欠款(「印尼仲裁裁決」)。
光亞披露印尼仲裁裁決
2012年9月20日,光亞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條,把印尼仲裁裁決作為股價敏感資料作出披露。不久,雅加達中央地區法院(「雅加達法院」)宣布印尼仲裁裁決可予強制執行,其後PTFM向雅加達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印尼仲裁裁決。
光亞董事會的緊急會議
光亞董事會於2012年10月3日舉行緊急會議,討論強制執行印尼仲裁裁決的後果,卓盛泉及洪祖福均有出席。然而,到了雅加達法院訂明的最後還款期限2012年12月5日,光亞仍然未有向PTFM支付欠款。因此,PTFM在印尼對光亞提起清償債務相關的程序(「清償債務程序」)。雅加達法院其後於2012年12月28日亦向光亞發出傳票,要求光亞出席法院聆訊。光亞於2013年1月2日透過傳真收到以印尼文發出的傳票,該傳票於2013年1月4日被翻譯成英文,並發給卓盛泉及洪祖福傳閱。於2013年1月17日,光亞向公眾公布了傳真內容。
關於資料披露的法律規定
根據該條例第307B(1) 條,上市法團須在知道任何內幕消息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該消息。內幕消息是關於上市法團、該法團的股東或高級人員、或該法團的上市證券或該等證券的衍生工具的具體消息,而且該等消息並非普遍為慣常(或相當可能會)進行該法團上市證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該等消息如普遍為他們所知,則相當可能會對該等證券的價格造成重大影響。簡言之,任何關於法團的具體、股價敏感資料都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市場披露。
披露的時間則視乎上市法團被視為何時知道內幕消息。根據該條例,如上市法團的高級人員知道或理應知道該消息,以及如一名合理的人以該法團的高級人員的身分行事,會認為該消息構成內幕消息,則該法團即屬已知道內幕消息。根據該條例第307G(1) 條,假如違反披露規定是由高級人員的蓄意、罔顧後果或疏忽的行為所導致,或該人員沒有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有妥善的預防措施,以及確保上市法團符合該等披露規定,該人員亦可能被視為違反披露規定。
證監會的指控及審裁處的裁決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指,清償債務程序及傳票構成內幕消息,相當可能對光亞上市證券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原因是清償債務程序及傳票令光亞面臨失去對其主要資產的控制權的威脅,並可導致光亞被清盤。該等消息亦屬關於光亞的具體消息,且並非普遍為慣常或相當可能會進行光亞上市證券交易的人所知。因此,卓盛泉及洪祖福有責任根據該條例第307B(1) 條,在以傳真發出的傳票內容於2013年1月4日被譯成英文的當日或之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披露該消息。審裁處認為延遲13天屬於太遲。由於卓盛泉及洪祖福相當可能於傳真被譯成英文時已經實際知道該消息,他們應該立即採取在當時情況下一切必要步驟披露該消息,[1] 例如內部評估事件及徵詢專業意見。卓盛泉及洪祖福被裁定因罔顧後果或疏忽而未有確保光亞遵守該條例第307G(2)(a) 條規定的披露責任。
總結
是次裁決表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及時披露所有內幕消息是至關重要的。延誤披露可導致審裁處根據該條例第307N條向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採取強制執行行動,對違反規定的高級人員處以最高港幣800萬元的罰款及發出5年取消資格令。因此,上市公司及其高級管理層務必充分熟悉並確保遵守自己的責任,在知道內幕消息時,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如有任何不確定之處,應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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