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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決定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 對董事發出取消資格令的年期?

2020-01-31

引言

根據及期貨條例》(「該條例」)214在涉及不公平損害的案件中,證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可入稟法院要求對有關上市法團的董事發出取消資格令我們在20199月份的〈法院如何決定是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4 條對董事發出取消資格令?〉一文中已探討過法院根據第214條發出取消資格令的條件。

SFC v Chin Jong Hwa and Others [2019] HKCFI 27352019116日)一案中原訟法庭闡述了法院如何決定取消資格令的適當年期以及法院願意接受答辯人提出的「減刑」因素


背景

秦榮華(「秦先生」)是敏實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的前主席兼執行董事於有關時間該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

石建輝(「石先生」)、穆偉忠(「穆先生」)及趙鋒(「趙先生」)均為該公司的前執行董事。

2016831證監會根據該條例第214條提交一份經修訂的呈請書控告秦先生石先生穆先生及趙先生統稱四名董事」)的不當行為導致該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時銘香港有限公司(「時銘」)2008年收購兩家公司時蒙受損失秦先生在所有關鍵時間及現時均為時銘的唯一董事。


案情

20084該公司透過時銘向徐鈞維(「徐先生」)Talentlink Development Limited BVI(「Talentlink BVI」)收購Magic Figure Investments Limited(「Magic Figure」)泰琳發展有限公司(「泰琳」)的全部已發行股本(「該項收購」)。在有關時間徐曉琳(「徐女士」)Talentlink BVI公開紀錄上的唯一董事及股東

徐先生及徐女士是秦先生的外甥及外甥女因此該項收購是聯交所上市規則所界定的關連交易但該公司並無就該項收購發出公告亦沒有取得該公司的獨立股東事先批准

2008429時銘就收購Magic Figure及泰琳訂立協議。收購Magic Figure的協議將Magic Figure在內地兩家全資附屬公司擁有的土地的價格計算在內。

時銘不但須就該項收購提供現金代價而且須償還Magic Figure及泰琳的債務時銘就該項收購作出的付款最終存入了秦先生的帳戶或與他有關的帳戶。因此,秦先生與該項收購的關連便得以隱藏。

該公司進行了盡職審查,但未能確定秦先生在該收購中的真正關連或角色。因此,上述事宜沒有在該公司的公告或通告中披露。


相關條文

根據該條例第214如公司的事務曾以涉及對公司作出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經營而任何人被裁斷為須就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法院可發出命令取消該人在任何法團擔任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管理的資格最多15原訟法庭信納本案已符合該條例第214(2) 條訂明授予補救方法的條件

一般而言,法院將該條例第214條下取消資格令最長的15年年期分為三個級別

  1. 最高級別是取消資格10年以上針對特別嚴重的案件
  2. 中間級別是取消資格610針對嚴重但未至於最高級別的案件
  3. 最低級別是取消資格5年或以下針對相對輕微的案件

法院在決定適當的取消資格年期時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答辯人提出的任何減刑因素


四名董事承認的事宜及原訟法庭的觀點

四名董事共同及各別地承認多項裁斷及責任包括

  1. 他們沒有考慮到收購Magic Figure是否符合時銘或該公司的利益或最佳利益
  2. 該公司的業務或事務曾被董事以該條例第214(1)(b) (d) 條所指的方式經營

秦先生

秦先生同意

  1. 他未有披露他與上述交易及或資金流轉的各方的關係此行為違反上市規則》;
  2. 他違反了他對該公司及時銘負有的受信責任並引致時銘蒙受損失
  3. 他須向時銘支付合共人民幣1,200萬元連同其利息)(「賠償」),以完全及最終地清償他被追討的金錢申索

原訟法庭指出本案沒有關於秦先生不誠實的指控,亦有多項減刑」因素包括他同意作出賠償及支付證監會的訟費

原訟法庭同意證監會所指秦先生的行為屬於中間偏低級別適當的取消資格年期為6秦先生亦同意

石先生穆先生及趙先生

石先生穆先生及趙先生均同意他們未有就上述交易及或資金流轉作出進一步查問違反了上市規則》。

對於石先生穆先生及趙先生原訟法庭認為他們各人的罪責基本上在於未有作出所須的查問或採取所須的步驟來確定秦先生未有披露的事宜

原訟法庭同意證監會所指石先生穆先生及趙先生的行為屬於最低級別,適當的取消資格年期為3三人亦同意


總結

在本案中,原訟法庭重申了法院處理取消資格令年期的方式並提供了實用的指引說明答辯人的行為對取消資格令的年期有何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原訟法庭強調雖然法院在決定作出何種命令時不受證監會與四名董事之間的協所約束但只要協條款適當法院很大機會根據有關協頒令由於法院承認證監會與答辯人的協議,答辯人應考慮提出合理的賠償方案並積極配合證監會以達致有利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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