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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岸」對於向承運人追討人身傷亡賠償有何影響?

2018-01-31

簡介

「登岸」是指任何人由船上移至岸上安全位置的過程若乘客在登岸過程中因為輔助登岸設備故障而受傷,但涉事的設備屬第三方所有,則可能產生法律問題。更重要的是,登岸完成與否可能會影響向承運人提出人身傷亡索償的時效期限,正如在Colins v Lawrence [2017] EWCA Civ 2268一案中,由於《1974年雅典公約》(「該公約」)適用,法院以時效期限已過為理由,駁回索償人的申索。

案情

本案發生於201011月,索償人乘坐被告人的漁船出海釣魚,行程完結時,索償人在離船登岸時失足,其左膝關節及四頭肌腱受傷。

索償人於20139月才對被告人提出訴訟,就其受傷索償。下級法院裁定,由於該公約訂明的兩年時效期限已過,索償人不能提出申索。該公約適用於案件與否,取決於索償人在事發時是否已從有關船隻「登岸」;如已登岸,該公約便不適用,因而不受時效期限所限。

就該案件中的漁船乘客而言,登岸所需的程序是把漁船駛至卵石海灘,然後使用獨立的梯級(只是海灘上的半永久結構)下船。索償人指,他受傷的原因是當他使用該獨立梯級從漁船走下海灘時,該獨立梯級底部有一塊濕滑的木板令他滑倒並失去平衡。因此下級法院裁定,索償人只是在木板上滑倒,並未完成登岸,根據該公約,索償人申索的時效期限亦已過。

法律問題

索償人不服裁決,申請上訴許可英國上訴法院需審理的主要問題是此項申請有沒有真正的勝訴可能;換言之,索償人在事發時是否已完成從漁船「登岸」的過程。在考慮雙方陳詞後,上訴法院裁定,雖然用來協助索償人登岸的獨立梯級並非漁船的一部分,但獨立梯級(包括木板)構成登岸過程所需的「登岸設備」的一部分,因此法院裁定,索償人在步離登岸設備之後,才完成從被告人的漁船登岸的過程。

法院亦以岸上提供踏板輔助登岸的過程作比喻。雖然這種踏板通常獨立於船隻,而且不屬於船東所有,但踏板仍被視為供乘客用於離船登岸的登岸設備。登岸過程必須在乘客已步離踏板後才被視為完成。

Colins v Lawrence一案中,雖然獨立梯級只是半永久地固定於海灘,而且漁船可以獨立於梯級離開,但這一點並不影響索償人在未安全到達海灘前不會被視為已完成登岸的事實。上訴法院同意下級法院的裁決所指,登岸過程應被視為乘客由船上移至岸上安全位置的整段期間,因此當索償人仍在使用梯級及木板來離開被告人的漁船登上海灘,他仍然在登岸的過程中。故此索償人的上訴並無真正勝訴可能,他的上訴申請被駁回。

總結

除非乘客是在完成登岸之後受傷,否則根據該公約(如適用)的規定,對承運人提出人身傷亡申索的時效期限為兩年,而非一般人身傷亡申索的三年時效期限

至於承運人,法院明確認同,登岸設備的種類,不論是踏板或獨立梯級,通常都是由承運人選擇。因此,如果承運人選用的設備不能讓人安全地從其船隻登岸,承運人則應尋找及提供其他登岸方法,以提高對乘客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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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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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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