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及衡平法如何協助清盤人從第三方收回被挪撥的公司資產
最近英國的Relfo Ltd v Jadvavarsani [2012] EWHC 2168 (Ch) 一案,說明了清盤人可以怎樣運用普通法及衡平法申索,從第三方收回被挪撥的公司資金。
背景
此案涉及一間無力償債的英國公司Relfo Limited(「該公司」),其董事及控制人Devji Ramji Gorecia(「董事」)被指違反受信責任,透過多間離岸公司在其海外銀行戶口進行的一連串交易,挪撥該公司的資金給予被告人。
可疑付款
該公司在2001至2004年間,由於董事決定經營的業務錄得虧損,戶口結餘由220萬英鎊減至僅餘50.7萬英鎊,並拖欠2002年的稅款。2004年,該公司被英國稅務局催收稅款時仍未支付,但董事卻向一間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Mirren Limited(「Mirren」)的拉脫維亞銀行戶口存入50萬英鎊,即大約89萬美元(「第一筆付款」)。翌日,一間美國公司Intertrade Group LLC將大約87.8萬美元從立陶宛的銀行戶口存入被告人的新加坡戶口(「第二筆付款」)。不久,一筆10萬美元的款項由被告人戶口存入董事的戶口。約兩個月後,該公司清盤。
清盤人的訴訟
清盤人認為,被告人收到的第二筆付款是透過第一筆付款從該公司挪撥過來的款項,屬於公司財產。第一,第一筆付款與第二筆付款是有關連的,事實上兩者的金額只相差1.3%。第二,董事收到的10萬美元,是他將該公司款項挪撥至被告人而獲得的報酬。
因此,清盤人首先在新加坡(即被告人收取第二筆付款的地方)提出法律程序,就被告人的銀行戶口取得凍結令。然而,新加坡法院其後駁回清盤人的申索及解除凍結令,理由是新加坡法院不應就該公司的英國稅務責任執行外國稅務法。清盤人於是向英國高等法院對被告人提出三項不同的申索:
1. 藉查明資產下落提出所有權申索
清盤人指根據衡平法該公司對被告人收到的第二筆付款享有較高所有權。所有權申索(proprietary claim)是一項衡平法下的申索,指公司就第三方作為推定受託人所持有的被挪撥公司資產享有所有權。此申索涉及查明被挪撥公司資產的下落及處理或接收該資產的人士。
要成功申索,清盤人必須識別出代表該筆被挪撥的公司資金的財產。由於新加坡法院的凍結令已於2009年解除,有關款項很可能已被提取及使用了。清盤人未能查出及證明被告人保留及仍然持有第二筆付款的任何部分,因此法院駁回此項所有權申索。
2. 知情收款
清盤人提出的所有權申索雖然被駁回,但知情收款(knowing receipt)的申索成立。這申索是就第三方在違反受信責任的情況下接收公司資產,同時明知有關該違反的背景和情況。
董事作出第一筆付款,令被告人不當地獲利,顯然違反受信責任及未經該公司妥當授權。至於接收款項,雖然清盤人無法指出具體交易,以直接證明第一筆付款如何變為第二筆付款,但從環境證據可相當肯定地推斷,第二筆付款的確是直接因為第一筆付款而發生,目的是將第一筆付款轉至被告人。
由於兩筆付款的時間和金額接近,而且Intertrade沒有其他原因向被告人付款,法院裁定,從環境證據足以推斷被告人收取的款項屬於該公司。此外,法院認為被告人清楚知道有關款項是董事在違反責任情況下,不當地從該公司獲得的,屬知情收款。因此,法院裁定被告人須承擔個人責任,向清盤人全數付還其收到的第二筆付款。
3. 不公獲利
由於知情收款申索成立,清盤人無需倚賴不公獲利(unjust enrichment)來收回資產。法官在判辭的附帶意見指出,即使無法從第一筆付款追查到第二筆付款,但兩宗付款之間有充分的關連,清楚顯示被告人從該公司獲利。此外,不公獲利是一項嚴格責任,並不取決於收款人知情與否;如果這項申索成立,被告人則須將不公平地獲得的利益歸還。
事後回看,清盤人其實應該要求被告人披露銀行結單,以證明被挪撥款項的下落。這樣,所有權申索便可能成立,清盤人亦能更有效地收回公司的資產,因為所有權申索能在被告人破產的情況下保障公司的資產,令清盤人較易取得的資產凍結令,保障其債權。
總結
此案不但說明跨境清盤案件中涉及多個訴訟地的操作,更重要的是,它說明了清盤人可以如何運用三個互相關連又常見的衡平法申索收回資產。雖然所有權申索是有效的收回資產方法,但清盤人必須識別出所追查的資產,才能採用;知情收款容許就收款作出推斷,但收取資產者只須承擔個人責任;不公獲利無須證明收款,但同樣只涉及個人責任,並設有若干抗辯理由(主要是情況變更)。本案說明,清盤人如同時運用這三項申索,便可增加收回資產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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