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加密貨幣投資將如何處理?
簡介
近年加密貨幣投資日漸普遍,在離婚訴訟中分配婚姻資產時,加密貨幣投資的價值應如何評估及處理?最近在BC v MSH also known as H, MSO and Others [2023] HKFC 222一案中,家事法庭就附屬濟助程序中當事人須提供的加密貨幣投資資料列出了一份清單。
背景
本案涉及一對離婚夫婦的最終附屬濟助,丈夫的資產當中包括加密貨幣投資。丈夫表示,加密貨幣投資的初始價值為2,121,750港元,但其後已大幅貶值至1,119,158.52港元。
妻子認為,加密貨幣投資與丈夫過往的投資模式不符,屬於「恣意」或罔顧後果的投資,故此應將其初始價值2,121,750港元(而非目前價值 1,119,158.52港元)加回將予分配的婚姻資產。
爭論點
法院就多項附屬濟助事宜作出最終裁決,其中有關加密貨幣投資的兩個爭論點如下:
1. 丈夫是否已就其加密貨幣投資履行披露責任;及
2. 加密貨幣投資是否「恣意」的支出,從而應將其初始價值加回婚姻資產。
裁決
爭論點1:丈夫是否已就其加密貨幣投資履行披露責任?
在考慮此問題時,法院指出下列關於雙方在附屬濟助程序中全面及坦誠披露責任的法律原則:
1. 雙方均有責任向對方及法院全面及坦誠披露所有相關資料及文件。這不只是對對方負有的責任,更重要的是對法院負有的責任。這項披露責任適用於所有爭訟程序,以及雙方(及其律師)為了就附屬濟助事宜取得基於雙方同意的命令而進行的資料交換。
2. 全面及坦誠披露責任是一項持續責任,所披露的材料及文件必須正確、完整及合時。
3. 全面及坦誠披露責任是一項積極責任,並應真誠履行,這表示所披露的資料本身應實質地有助他人了解當事人的財務資源。雙方不應抱著「等著瞧」的態度,期望對方沒有問對問題。
4. 在應該如何披露方面,根據Katherine Ching Yip v Horst Joachim Franz Geicke (HCA 676/2016,無匯報案件,2016年11月9日)一案,有關披露必須「全面、坦誠及清晰」,並且「提供一名具備一般財務知識的律師能即時理解的呈述」。
5. 若當事人的資產或資產結構複雜,便須從一開始就提供更全面及坦誠的披露及解釋其資產。
根據上述原則,法院裁定丈夫未有就其加密貨幣投資履行全面及坦誠披露的責任。
與實體金錢不同,加密貨幣並非以實物形式存在,亦非由中央機關(例如國家銀行)發行或支持,因此它具有新穎而複雜的特性。由於加密投資的複雜性,丈夫應就其加密投資提供更全面及坦誠的披露及解釋。
此外,丈夫就其加密貨幣投資提供的文件本身未能實質上協助他人了解,亦非一名具備一般財務知識的律師所能即時理解。丈夫提供的交易報告並無顯示其加密貨幣投資的目前持有量及價值,或其名稱、帳號、加密貨幣帳戶名稱或電郵地址等能即時識別有關加密貨幣帳戶屬於他的資料。
法院亦列出雙方應在表格E(經濟狀況陳述書)就加密貨幣投資提供的資料的非盡錄清單。法院認為,加密貨幣的披露應無異於存放在銀行帳戶的傳統貨幣的披露。加密貨幣的披露應該:
1. 清楚列明帳戶號碼或用戶名稱,或任何其他能即時識別相關加密貨幣帳戶及錢包屬於當事人的身份資料;
2. 就表格E規定的期間(即表格E日期前12個月)提供易於理解的交易報告,當中須載有上文第 (1) 項所述資料;
3. 提供加密貨幣錢包的彩色照片,顯示每個加密貨幣帳戶的結餘或目前價值。該照片應妥為註明日期。沒有日期或身份資料的屏幕截圖並不足以及無助履行責任;及
4. 簡單解釋各加密貨幣帳戶的估值基準(因為並無中央機構釐定/管理加密貨幣的價值)。
爭論點2:加密貨幣投資是否「恣意」的支出,從而應將其初始價值加回婚姻資產?
相關法律原則是:若法院信納有關開支為「恣意」、「罔顧後果」或「奢侈」,法院可將有關開支「加回」分配前的婚姻資產。法院應謹慎處理,僅在有清楚證據顯示耗散資產的情況下,才可加回有關開支。
妻子認為,丈夫見過父親投資股票損失慘重的經驗,因此他從不進行高風險投資。
然而,在審閱誓詞證供後,法院認為丈夫熱衷於非傳統的新業務領域投資,因此丈夫對新的加密貨幣產品領域感興趣並不意外。
此外,法院認為,加密貨幣投資的價值損失是真實市場波動所致。真誠的投資失誤與恣意罔為的耗散資產不應混為一談。
因此,法院裁定丈夫的加密貨幣投資並非「罔顧後果」,故將加密貨幣的現值(而非初始價值)加回婚姻資產。
要點
在附屬濟助程序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擁有加密貨幣或投資,則須留意提供資料的程度,以遵守坦誠及全面積極披露的責任。從本案亦可見,在附屬濟助程序中,加密貨幣投資未必會被視為恣意耗散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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