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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就進一步擴大無紙化上市制度刊發諮詢文件

2024-08-30

簡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24816日刊發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就進一步擴大無紙化上市制度的建議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相關修訂徵詢公眾意見。本文將概述及歸納諮詢文件提出的幾項主要修訂。

建議

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發出的電子指示:根據現行《上市規則》,發行人僅須以電子方式向其證券持有人發布公司通訊,但無須設置機制來以電子方式接收證券持有人的指示。

聯交所建議,規定發行人(在符合法律及適用規例下)設置可讓證券持有人選擇以電子方式向發行人發出以下指示的機制:

1.       有關證券持有人會議的指示,包括出席會議的指示及委任代表相關指示(「會議指示」);及

2.       就回應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發出的指示(就供股涉及的任何暫定配額通知書作出的指示除外)(「非會議指示」)。

 

以電子方式即時支付公司行動款項:現行《上市規則》並未規定發行人須用何種方式向其證券持有人支付公司行動款項 [1]。現時發行人向證券持有人支付公司行動款項,最常見的做法是以郵遞方式寄出紙本支票。然而,這種做法會令有關款項不是在所公布的付款日期支付,因為證券持有人還要將支票存入銀行並等待其結算。

聯交所建議修訂《上市規則》,規定發行人須為證券持有人提供選項,使其可選擇在所公布的付款日期即可透過「結算所自動轉賬系統」(「CHATS」,在香港由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運作的支付系統)收到公司行動款項,該系統提供上市發行人在所公布的付款日期進行付款的服務。聯交所進一步建議,任何因採用CHATS向證券持有人支付公司行動款項產生的付款費用,由發行人承擔以免令證券持有人不願以CHATS收取公司行動款項,違背建議的目的。

電子認購款項:現時《上市規則》並未規定上市發行人在向現有證券持有人發售證券時須以何種方式收取認購款項,發行人不一定要提供電子支付選項。

聯交所建議規定上市發行人須為證券持有人提供選項,使其認購上市發行人向現有證券持有人發售的證券時可選擇以電子方式支付認購款項,並建議規定發行人須向證券持有人披露可用於支付認購款項的方式(包括發行人的有效電子支付詳情)。聯交所預期證券持有人繼續承擔任何因以電子方式支付認購款項而產生的費用。

廢除混合媒介要約:聯交所建議不再容許發行人採用混合媒介要約,換言之:

1.       股本證券、集體投資計劃及債務證券公開發售的申請表格,不能再以印刷本形式提供;

2.       公開發售的股本證券認購及來自集體投資計劃的認購,必須只能在網上透過電子方式進行;及

3.       債務證券公開發售的認購將繼續透過其現有渠道進行。

 

混合式股東大會及電子投票:現行《上市規則》對發行人舉行股東大會的形式或會上投票表決的形式並無規定。

聯交所建議要求發行人確保其章程文件在法律及適用規例允許的範圍內,允許其舉行混合式股東大會及進行電子投票。然而,聯交所不會硬性規定發行人採用混合式股東大會及電子投票。

無紙化建議對不同類別發行人的適用性

聯交所建議對於聯交所上市的不同類別發行人採納上述建議:

建議

1

2

3

4

5

發行人類別

證券持有人透過電子方式向發行人發出指示

 

即時電子支付公司行動款項

電子認購款項

廢除混合媒介要約

混合式股東大會及電子投票

 

會議指示

非會議指示

 

 

股本證券發行人

適用

適用

適用

適用

適用

適用

集體投資計劃

不適用

不適用

適用

適用

適用

不適用

結構性產品發行人

不適用

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公眾債務證券發行人

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適用

不適用

專業債務證券發行人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總結

建議修訂顯示聯交所積極進一步擴大用電子渠道,以提高營運效率及推動可持續發展。是次諮詢將於20241018日結束。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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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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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4



[1] 其定義為「發行人就其公司行動向證券持有人支付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分派股息及其他權益;與供股、公開發售和優先向某一群持有人作出的要約有關的申請及/或(如適用)額外申請的退款;以及與收購和私有化有關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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