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建議修訂有關庫存股份的《上市規則》
簡介
現時《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並不容許任何上市發行人購回並以庫存方式持有本身的股份(「庫存股份」)。根據《上市規則》,上市發行人購回的股份將於購回之時自動失去其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23年10月27日刊發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就修訂有關庫存股份的《上市規則》的建議諮詢公眾意見。本文將概述聯交所建議修訂的重點。
建議修訂的背景
一般而言,若一所公司的註冊成立地點的公司法及其組織章程文件許可,該公司可購回其本身的股份並以庫存方式持有該等股份以供日後再出售。然而,在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亦須遵守《上市規則》,當中規定發行人購回的所有股份將於購回之時自動失去其上市地位。上述限制亦與香港法例第622 章《公司條例》訂明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註銷所購回股份的規定一致。
然而,大多數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並非於香港註冊成立,92% 的上市發行人是在允許持有庫存股份的司法管轄區註冊成立的。在《諮詢文件》中,聯交所建議容許這些海外發行人更靈活地管理其資本結構,並容許他們將庫存股份用於償付僱員股份計劃或轉換可換股證券。
建議修訂內容
1. 刪除註銷購回股份的規定
聯交所建議修訂《上市規則》,刪除有關註銷購回股份的規定,讓發行人可根據其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組織章程文件以庫存方式持有這些購回股份,並享有持有庫存股份帶來的靈活性。倘根據相關法律庫存股份仍屬已發行股份,則這些股份亦可保留其上市地位。
聯交所亦預視到市場操縱及/或內幕交易的風險,因為發行人可能會透過購回股份來影響其股價,而內幕人士可能會利用非公開信息來買賣股份從中獲利。為減低風險,聯交所亦建議引入框架規管庫存股份再出售事宜,以確保庫存股份再出售的市場公平有序,以及所有股東受到公平及平等對待。
2. 將再出售庫存股份視作發行新股
鑒於再出售庫存股份對現有股東的影響與發行新股類似,聯交所認為採用適用於發行新股的框架來規管庫存股份再出售乃屬適當。為此,聯交所建議對《上市規則》作出以下修訂。
以優先認股方式或根據股東授權再出售
與根據《上市規則》第13.36 條發行新股類似,庫存股份再出售應受優先購買權所規限,發行人須按持股比例向所有股東售股,除非獲股東授予特定授權,或根據股東預先批准的一般性授權進行。
根據購回授權於年內購回的股份數目(受限額所限制)會被加入到一般性授權限額。一般性授權限額及購回授權限額均是根據發行人在指定時間所持有的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其所持有的庫存股份)計算。根據一般性授權在場內再出售庫存股份的價格折讓上限為基準的20%(基準即以下較高者:(i) 再出售之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或 (ii) 再出售之前五個交易日的平均收市價)。根據一般性授權在場外再出售庫存股份應遵守與發行新股相同的價格折讓限制。
股份計劃
《諮詢文件》建議,用庫存股份滿足股份授予的股份計劃會被視為《上市規則》第17章項下涉及發行新股的股份計劃。因此,根據該計劃授出股份須按《上市規則》第17章的規定受股東給予的計劃授權限額所規限。
有關庫存股份再出售的其他建議
聯交所建議,任何向關連人士再出售庫存股份均須如同發行新股般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的關連交易規定。這意味著向關連人士再出售庫存股份須經獨立股東批准(除非獲《上市規則》第14A.92 條豁免)。這可防範關連人士利用其地位透過庫存股份再出售而從中獲利。
聯交所亦建議將下列現時適用於發行新股的《上市規則》規定應用於上市發行人的庫存股份再出售:
1. 上市發行人須按下列《上市規則》規定披露其庫存股份再出售事宜及庫存股份數目的任何變動:第13.28 條(公告)、第11.04 條(上市文件)、第13.25A 條(翌日披露報表)、第13.25B 條(月報表)以及附錄16第11 及11A 段(年報);及
2. 雖然上市發行人毋須就庫存股份再出售提交上市申請,但其須就庫存股份再出售遵守《上市規則》第9.18 至9.23 條有關提交文件的規定,一如新發行股份的上市申請。
3. 減低市場操縱及內幕交易風險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禁止證券市場操縱及內幕交易的條文適用於庫存股份交易。為確保放寬建議實施後市場能維持公平有序,聯交所建議施加以下額外規定。
有關購回股份及再出售庫存股份的建議暫止期
建議修訂的《上市規則》第10.06(3) 條限制上市發行人在任何一次購回股份後的30 天內(暫止期)發行新股。這是為了確保新股發行價不受發行人先前購回股份的影響。由於庫存股份再出售的價格可能受到類似影響,我們建議擴大暫止期的適用範圍以涵蓋任何庫存股份再出售(不論在場內還是場外)。
若上市發行人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聯交所建議暫止期亦適用於日後在聯交所購回股份。由於容許庫存股份旨在為上市發行人提供更大的靈活性以管理其股本結構,聯交所不預期發行人在場内反覆購回及再出售其股份。該建議將阻止發行人在場内反覆購回及再出售其本身股份以賺取交易利潤或操縱股價。
有關在聯交所再出售庫存股份的交易限制
聯交所建議擴大以下交易限制的適用範圍以涵蓋在聯交所再出售庫存股份,從而提供額外保障,進一步減低市場操縱及內幕交易的風險:
1. 《上市規則》第10.06(2)(e) 條現時禁止發行人在公布業績前一個月內及在擁有未披露的內幕消息時(限制期)在聯交所購回股份,以阻遏潛在內幕交易。聯交所建議將此限制應用於庫存股份再出售,即發行人亦不得於限制期內在聯交所再出售庫存股份;
2. 《上市規則》第10.06(2)(c) 條規定發行人在聯交所不得明知而向核心關連人士購回其股份,而核心關連人士在聯交所亦不得明知而將其股份售予發行人。聯交所建議將此限制應用於發行人在聯交所再出售庫存股份,以防上市發行人在市場上明知而向核心關連人士再出售庫存股份從而操縱市場。
不過,聯交所建議,上市發行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場內向關連人士再出售庫存股份可獲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規則》有關關連交易的規定。這與現時《上市規則》第14A.94(1) 條給予場內購回股份的豁免一致;及
3. 《上市規則》第10.06(2)(d) 條規定發行人須敦促其委任購回本身股份的經紀商向聯交所披露有關購回股份的資料(如被要求)。聯交所建議將此規定應用於在場內再出售庫存股份,即發行人須敦促其經紀商向聯交所披露有關其在聯交所再出售庫存股份的資料。
總結
上述建議修訂旨在為外國上市發行人提供更大的靈活性以管理其股本結構。他們可迅速應對市況,按市價在市場上小批量再出售庫存股份,提供了除配售新股(配售價通常低於市價)以外的另一種集資方法。為期兩個月的諮詢期將於2023年12月27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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