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提高歧視案件中情感傷害的賠償費率
簡介
歧視行為可對受害人的心理健康造成深遠影響。在香港,禁止歧視行為的法例包括《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及《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受害人可根據該等法例就歧視造成的情感傷害索償。這類損害賠償有別於工資損失等財務損失,而是著重於因歧視而造成情緒上的痛苦、羞辱或困擾。
Vento等級:賠償金額指引
香港法院採用源自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在Vento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Police [2002] EWCA Civ 1871一案訂下的賠償標準,稱為Vento等級,以確定因感情傷害而應獲得的賠償金額。Vento等級依歧視的嚴重程度劃分了三個損害賠償級別:
級別 |
原本賠償金額(2002年) |
說明 |
最低 |
500 - 5,000英鎊 |
較輕微的個案,例如個別或單次的歧視行為。 |
中等 |
5,000 - 15,000英鎊 |
較嚴重但未至於最嚴重的個案。 |
最高 |
15,000 - 25,000英鎊 |
最嚴重的個案,例如持續帶有歧視的騷擾行為。 |
英國僱傭上訴審裁處在Eddie Stobart Limited v Miss Caitlin Graham [2025] EAT 14一案中總結,法院在決定應採用哪個級別的賠償金額時,適用的考慮因素和證據類別包括:
1. 受害人的敘述:以當事人描述其所受到的情感傷害為起點。法院亦會審視該人是否特別脆弱(例如孕婦會倍感壓力);
2. 影響持續時間:法院會考慮感情傷害的持續時間,包括急劇階段、康復階段、後遺症,在嚴重個案中,亦會考慮症狀的預期進展;
3. 對工作的影響:法院亦會考慮歧視行為如何影響當事人的工作滿足感、自尊或未來的事業發展;
4. 對個人生活的影響:法院可能還會考慮歧視行為對當事人的人際關係、興趣、生活質素及個人生活的影響;來自第三方的觀察或有助證明這些主張;及
5. 推斷:如果證明感情傷害的直接證據不足,法院可以根據歧視行為的性質及方式推斷其造成的影響。
因應通脹對Vento等級作出調整
最近在香港的陳詠琴 及 第一流行鋼琴教室有限公司 [2024] HKDC 2046一案中,區域法院對Vento等級作出了調整,將通脹及香港的經濟狀況考慮在內。這宗案件涉及一名在鋼琴教室工作的僱員,她因為殘疾及相關的病假而在試用期內被解僱。她控告僱主對她殘疾歧視並索償,包括就感情傷害追討損害賠償。
法院的裁決
區域法院裁定僱主的行為屬歧視性,並將此案歸類為最低級別中最嚴重的程度,或中等級別中最輕微的程度。然而,由於Vento案是很久以前的案例,法院引用了英國僱傭上訴審裁處的Da’Bell v National Society for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 [2010] IRLR 19一案,認為有必要依照現時的經濟環境對Vento等級作出調整。因此,區域法院調整了Vento等級並訂立了新的賠償金額範圍,以反映香港的本地經濟狀況及通脹:
· 最高級別:285,000 – 475,000港元
· 中等級別:95,000 – 285,000港元
· 最低級別:9,500 – 95,000港元
按照更新後的Vento等級,區域法院基於以下原因裁定該僱員獲得95,000港元情感傷害賠償:
1. 涉案的歧視行為是單次行為;
2. 該僱員與同事的關係及工作表現良好,過往沒有其他投訴;
3. 僱主在她的試用期完結前數天突然解僱她,看來是為了避免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或賠償;
4. 該僱員在被解僱前不久被診斷患有殘疾,令她因焦慮和擔憂而特別脆弱;
5. 解僱對該僱員造成情緒困擾,影響她的睡眠,減慢了她的康復;及
6. 僱主從未道歉,甚至在她提出索償後擴展業務,令她感到更加困擾。
要點
陳詠琴案的判詞更新了Vento等級,並將僱主因應案件(如僱員成功歧視索償)嚴重性的賠償金額範圍提高至9,500至475,000港元,加強對歧視行為的阻嚇作用。僱主應確保遵守禁止歧視的法例,並了解自己的權利和責任。僱員如懷疑自己受到歧視,應徵詢法律專業人士以了解自己的權利。一如往常,如有疑問,最好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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