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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首次承認中國國有企業的清算組

2008-04-01

於佛山市宏達發展公司清算組對東朗投資有限公司(HCA 581/2002)案例,香港上訴法庭首次確認中國國有企業清算組的地位。鑑於新的中國企業破產法,香港法院日後更有可能會承認國內的清算組。

佛山市宏達發展公司清算組對東朗投資有限公司(HCA 581/2002)

本案關於一間在國內註冊成立的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因為不遵從中國法規而被撤銷營業執照。該國有企業的清算組(清算組」或「原告人)向一間香港公司(被告人) 提出訴訟,尋求收回以國有企業資金購買的物業,以及償還國有企業資金的結餘。

清算組是否可以代表公司作出起訴﹖

由於國有企業在營業執照被撤銷後已不再存在,故被告人質疑清算組是否具備提出訴訟的身份(法律地位)。考慮到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官裁定清算組具備起訴及被起訴的身份,直至完成清盤及取消登記程序為止。

被告人被裁斷違反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而原告人則有權收回物業及國有企業資金的結餘。

新中國企業破產法消除不明確因素

新的中國企業破產法自200761日生效,它制定了一套破產管理人制度。法院將委任一名破產管理人,主要負責監督及進行重組及清算法律程序。

新的法例規定清算組成員包括來自相關部門的人員及代理,或根據法律成立的中介人組織,例如律師樓、會計師樓、破產清算公司等等均可擔任破產管理人。此外,新法例第25(7)條載列破產管理人須在法律訴訟中代表有關企業。因此,國內清算組或破產管理人的身份地位在日後的訴訟中不容易引起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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