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可疑第三者資金轉帳
簡介
近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多次對在處理第三者資金轉帳時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監管規定的持牌法團採取紀律行動。在本文中,我們將引用證監會最近對溢利證券有限公司(「溢利證券」)採取的紀律行動,探討持牌法團處理第三者資金轉帳的適當步驟。
針對溢利證券的紀律行動
2021年3月,證監會公開讉責溢利證券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處理第三者資金轉帳時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監管規定,並罰款500萬元。
未能進行妥當的查詢
2016年2月至5月期間,溢利證券為其兩名客戶(即客戶甲及客戶乙)的保證金帳戶辦理多筆第三者存款/提款(「該等第三者資金轉帳」)。證監會發現,該等第三者資金轉帳屬於大額、頻密及/或異常轉帳,並似乎顯示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打擊洗錢指引》)第 7.14 及 7.39 段所列出的預警跡象[1]:
- 與和客戶無關連及/或其身分不詳及/或未經核實的第三者之間有頻密及金額龐大的款項轉帳往來;
- 客戶的帳戶被用作轉帳渠道,即其中一名第三者向帳戶存入金額龐大的款項,並在其後於同日提取有關款項和轉帳至另一名第三者;
- 交易過於繁複且不構成最合理、方便或安全的營業方式及/或超出持牌法團一般被要求提供的正常服務範圍的交易;及
- 存在「掉頭式」交易,即款項從某人或某公司(例如參與賭場業及博彩業的公司)轉帳給另一人或另一家公司,然後再轉回予原來的銀主或公司。
儘管以上跡象顯示該等第三者資金轉帳存在異常及/或潛在可疑,但溢利證券在有關時間沒有備存文件紀錄以證明批准有關轉帳的理由屬合理的情況下批准了該等資金轉帳。經證監會進行視察後,溢利證券才試圖在事後將其聲稱於審批該等第三者資金轉帳時所作的評估記錄在案,這證明溢利證券在批准有關轉帳前並無進行足夠的查詢。
此外,溢利證券雖聲稱已作出查詢,但至今仍未提供有關紀錄:
- 沒有對第三者進行公司搜查或查詢的紀錄,該第三者向客戶甲的保證金帳戶存入30,000,000元,而該款項其後轉帳給另一名第三者;
- 沒有向客戶乙作出足夠的查詢及/或沒有就查詢備存充分紀錄,以查明為何客戶乙的保證金帳戶被用作渠道以收取來自一名身分不詳的第三者的30,000,000元存款,以及於同日被用來將28,415,000元轉帳給另一名參與賭場業及博彩業的第三者;
- 沒有紀錄顯示對某些第三者的身分及/或其與客戶乙的關係進行了查詢/搜查;及
- 四名參與賭場業及博彩業的第三者向客戶乙的保證金帳戶合共存入296,000,000元,而這些款項據稱被用來證明客戶乙有財務能力擔任一筆向某公司作出的貸款的擔保人,但並無作出充分查詢以查明為何:(i) 客戶乙會為一家他並非其股東且沒有擔任任何職位的公司擔任擔保人;及 (ii) 多名第三者會向客戶乙的保證金帳戶轉入資金,用作證明他的財政穩健程度。
因此,證監會裁定溢利證券沒有對異常或可疑的該等第三者資金轉帳進行適當的查詢和足夠的審查,且並無充分地記錄其聲稱就該等第三者資金轉帳所作的查詢。證監會認為,溢利證券違反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1)條,以及《打擊洗錢指引》第5.1、5.10、5.11及5.12段,當中規定持牌法團須藉以下措施(其中包括)持續監察其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 監察客戶的活動,以確保有關活動與其業務性質、風險狀況及資金來源相符;
- 識辨複雜、大額或異常的交易,或無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之交易模式;這些都可能顯示洗錢及/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活動;及
- 作出查詢並查驗潛在可疑交易的背景、目的及/或情況,以及在出現任何可疑狀況時向財富情報組舉報。這些查驗所得及結果應以書面方式予以妥善地記錄在案,並備存以便為有關當局提供協助。
未能實施程序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
證監會亦認為,溢利證券沒有設立足夠的政策、程序和監控措施,亦無為其職員提供充足的培訓,以確保遵守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
- 除了在其操作手冊內增添新章節列明其在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程序外,溢利證券並無提供任何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書面政策和程序;
- 溢利證券沒有確保職員留意其在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政策及程序。特別是,其負責處理資金提存的職員亦不知道溢利證券有洗錢報告主任一職;
- 溢利證券沒有向其職員提供在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充足培訓;及
- 溢利證券沒有確保其職員遵守其操作手冊內所載的規定。
因此,證監會認為,溢利證券的行為違反了《打擊洗錢條例》及《打擊洗錢指引》。在決定紀律處分時,證監會已顧及溢利證券的缺失持續了至少九個月以及其在處理客戶帳戶內的大額第三者資金轉帳時持散漫態度。
處理可疑第三者資金轉帳的建議
證監會在其就持牌法團處理第三者存款及付款而發出的《打擊洗錢指引》及通函中,鼓勵持牌法團實施穩健的系統和程序,從而可合理地預期保護客戶資產,以及偵測及防止與第三者付款安排相關的風險。證監會所提出且持牌法團應遵守的建議包括:
- 在其政策及程序中清楚界定可接納第三者存款的特殊及合法情況,並提供可接納的第三者付款人及收款人的例子;
- 只在實施有效的監察制度及監控措施之情況下接納第三者付款安排,藉此減低所涉及的風險和符合適用的法例及監管規定;
- 指派負責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核心職能主管,監督有否就處理第三者存款及付款設計、實施和持續監察有關政策及程序;
- 對任何第三者存款或付款要求進行盡職審查,以判斷:(包括但不限於)第三者付款人或收款人的身分、客戶與第三者付款人或收款人的關係,以及從第三者接收存款或向第三者作出付款的原因;及
- 監察涉及第三者存款及付款的客戶帳戶,並特別留意預警跡象。
要點
證監會所採取的紀律行動提醒了持牌法團須遵守的事項,以及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潛在後果。在處理第三者資金轉帳或實施有關第三者資金轉帳的書面政策時,持牌法團須考慮證監會發出的《打擊洗錢指引》及通函,以確保所有要求被均納入工作守則,以及證監會建議的措施被妥為執行。此外,備存適當的紀錄亦是一項重要的工作,持牌法團應時常遵循有關要求和監察情況,特別是在其書面決定可為其採取的行動提供正當理由之時。
[1]《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於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生效。該指引其後被日期為2018年11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適用於持牌法團)》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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