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盤人獲准在追討債務的訴訟中向訴訟資助及索償代理轉讓衡平法權益
簡介
清盤人在審視被清盤公司的事務時,不時會發現一些可興訟追討的債權,但要實際追討卻未必可行,因為清盤公司欠缺資金,或難以肯定成功追討的勝算。
這些追討債務的固有困難和限制,成為了訴訟資助及索償代理的商機。有見於清盤人缺乏追討債務所需的資金,在清盤中沒有經濟利益的第三方願意介入,資助潛在的索償案件,若能成功追討債務便能分享有關收益。這種安排以往在香港被認定為助訟(maintenance)和包攬訴訟(champerty),屬刑事罪行。
但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Re Cyberworks Audio Video Technology Ltd[1]一案後,情況便不同了。法院確認,清盤人轉讓訴訟因由,屬助訟和包攬訴訟的例外情況。換言之,清盤人可以與第三方訂立協議,由第三方追討債務並在成功收回後獲取商業利益。本文將以近期Remedy Asia Limited v Yick Shing Contractors
Limited[2]一案為例,討論清盤人在追討債務的訴訟中向訴訟資助及索償代理轉讓衡平法權益的相關原則。
Remedy Asia Limited v Yick Shing Contractors
Limited
背景
在Remedy Asia一案中,真輝土木建築有限公司(「真輝」)於2006年被法院清盤。法院委任的清盤人(「清盤人」)決定,把益成營造有限公司(「益成」)與真輝訂立的兩份合約(「兩份合約」)下結欠真輝的債務(「債務」),轉讓予經營訴訟資助及索償業務的利保亞洲有限公司(「利保」)。法院於2011年10月11日准許清盤人與利保訂立一份轉讓契據(「轉讓契據」),當中包括以下條款:
1.
在法律程序中,和解條款需得真輝接納,利保方可和解;
2.
利保承諾負責支付為追討債務而進行的法律程序、洽商或和解的所有費用及開支;及
3.
利保須向真輝支付從法律程序收回款項淨額的55%,而且必須在支付該55% 予真輝後,餘額才可歸利保所有。
因此,利保以原告人身分對被告人益成提出訴訟,追討兩份合約下尚未償還的約4,000萬港元。
被告人第一次反對
被告人嘗試剔除原告人的申索,理由是轉讓契據構成包攬訟訴及/或助訟,因此屬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且債務的合法擁有人亦非訴訟一方。
於2014年6月26日,法院裁定轉讓契據的安排屬於「尋求司法公正」的行為,是包攬訟訴及助訟的認可例外情況,因此有關安排並無違禁。法院進一步裁定,真輝(透過清盤人行事)應加入為訴訟一方,以令起訴所有權完備,因此案件暫緩至真輝正式加入為訴訟一方後再審。
被告人第二次反對
根據上述裁決,原告人於2014年8月4日申請真輝加入為第二原告人,被告人再次提出反對。被告人指,由於轉讓契據並非一項無條件的轉讓,利保簽署轉讓契據後在債務中並無法定或衡平法權益。此外,利保的權益僅為債務的45%,而且須在成功收回債務並向真輝支付收回款項淨額的55% 後才可獲得。
法院認為,利保在向清盤人作出上述的規定付款前,已根據轉讓契據在債務中擁有衡平法權益。此外,鑒於被告人提出的抗辯及反申索,除非法定權益擁有人真輝亦加入為訴訟一方,否則法院無法就雙方的申索作出裁決。由於被告人提出的其他反對理由亦被駁回,法院批准真輝加入為第二原告人。
影響
雖然轉讓契據並非一項絕對轉讓,但法院接納轉讓契據下的安排屬於包攬訴訟和助訟的例外情況。此外,法院澄清,即使債務的轉讓須取決於若干條件,但債務的衡平法權益已歸於訴訟資助及索償代理;換言之,債務並非必須絕對轉讓予訴訟資助及索償代理。此裁決有助清盤人與訴訟資助及索償代理制定交易條件時有更大彈性。
但清盤人亦應注意,如果只是轉讓了衡平法權益予訴訟資助及索償代理,被清盤的公司仍須加入為原告人。清盤人應確保所有必要的原告人已加入訴訟,以免日後修訂需支付額外訟費或受到被告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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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CCW 1113/2002
[2] HCCT 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