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法院(遙距聆訊)條例》將為香港民事程序帶來甚麼改變?
簡介
香港法例第654章《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該條例」)已於2025年3月28日正式生效。
香港法院的運作在新冠疫情期間大受影響,司法機構從中吸取經驗,近年致力將科技融入法庭程序。司法機構表示,自2020年以來,各級法院及審裁處已進行了超過2100場遙距聆訊,效果普遍良好。該條例以此為基礎,主要目標是透過減少親身出庭的需要、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繼續聆訊及善用化司法資源,從而提高法院運作效率。
適用範圍及主要條文
概括而言,該條例適用於民事程序及非審訊的刑事程序,例如非正審聆訊及上訴。然而,該條例明確訂明不適用於若干案件,包括刑事審訊、少年法庭聆訊,以及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程序。該條例第5條明確禁止在任何情況下遙距進行國安法律程序。
法院的酌情權是該條例的重要元素。法院有權依據第9條概述的一系列因素,發出、更改或撤銷遙距聆訊令(第6至8條)。這些因素包括案件的複雜及迫切程度、證據的性質、各訴訟方透過科技有效參與法律程序的能力,以及對評估證人可信度的潛在影響。例如,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要求證人親身出庭,藉以在盤問期間評估證人的行為,則可拒絕遙距聆訊的請求。
運作框架及法律效力
該條例確保遙距出庭與親身出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5條明確訂明,以遙距方式出庭即符合任何要求親身出庭的法律規定。第16條將香港關於證據、藐視法庭及在宣誓下作假證供的法律擴展至適用於香港境外的參與者;對於可能有當事人或證人身處外地的跨境案件而言,這一點尤其重要。
為方便遙距程序無縫銜接,該條例明確允許以電子方式傳送文件(第19條)、以電子方式呈示物品(第20條)以及遙距簽署文件(第21條)。此外,第23及24條規定,除非出於隱私或安全考慮等例外情況,否則公眾可透過廣播方式觀聽公開法律程序。
增設罪行及罰則
該條例增設了嚴重的罪行,以保障法律程序得以持正進行。未經授權而以遙距或實體形式記錄或發布法庭聆訊,將受到嚴厲處罰,包括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及罰款10萬港元。同樣地,根據經修訂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未經授權而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一年及罰款5萬港元。雖然可提出「合理辯解」(例如無心之失)為抗辯理由,但法律從業人員必須謹慎行事,避免無意之中觸犯法例。
要點
該條例雖然已於2025年3月28日生效,但將分階段實施。非審訊刑事程序的遙距聆訊預計於2025年10月左右開始,以給予各方時間適應。司法機構將於未來數月就技術標準、申請程序及緊急措施等層面發出詳細的實務指示。目前,不少簡短的聆訊,例如延期申請(即三分鐘聆訊),均以遙距方式進行,尤其是透過電話進行。
展望未來,該條例預期將顯著提高香港法院的效率。然而,其成效仍取決於法律業界的適應能力以及司法機構回應各界意見的能力。在實際操作方面,員工培訓及基礎設施亦需相應地配合。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應針對遙距訟辯技巧提供有系統的培訓,特別是如何有效地呈示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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