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如心遺產:從家族爭產變為慈善遺贈
簡介
圍繞龔如心遺產的法律糾紛過程漫長而繁複,由最初關於龔如心亡夫王德輝遺產屬於何人的爭議,衍生出多宗官司。最終,法院就遺產管理及分配的問題作出裁決,尤其是關於慈善遺贈的問題,結束了這場爭產風波。隨著案件推進,法院的裁決影響深遠,決定了日後遺產管理及慈善遺贈的處理方式。
龔如心與家翁的爭產案
龔如心與家翁的法律糾紛始於1990年其丈夫華懋集團創辦人王德輝離奇失蹤。王德輝於1999年在法律上被正式宣告死亡後,其父親(「王父」)請求法院認證一份於1968年由王德輝訂立並以王父唯一受益人的遺囑(「1968年遺囑」)。龔如心則請求法院認證一份於1990年3月12日由王德輝訂立並以龔如心為唯一受益人的自製中文遺囑(「1990年遺囑」)。
該案的關鍵在於王德輝的管家的證詞,他表示親自見證了王德輝簽署1990年遺囑。然而,該管家在審訊前去世,令龔如心處於不利形勢,被王父指控1990年遺囑屬偽造。法院認為單憑筆跡證據不足以下定論,強調筆跡證據不能證實也不能否定 1990年遺囑的真偽。最終,法院承認了1990年遺囑,裁定龔如心獲得王德輝的巨額遺產。
龔如心遺產的法律糾紛
龔如心於2002年訂立遺囑(「2002年遺囑」),將全部遺產給予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華懋基金」)。龔如心於2004年不幸被診斷患癌,最終於2007年去世。她去世後,陳振聰隨即展開訴訟,提呈一份聲稱是龔如心最後遺囑的文件(「2006年遺囑」),而根據該遺囑他是龔如心全部遺產的唯一受益人。
陳振聰是一名風水師,於1992年認識龔如心,他聲稱他們是多年的戀人,而龔如心更暱稱他為「豬老公」。為了證實二人的關係,陳振聰向法庭提呈了龔如心給他的禮物、錄音、照片及影片為證。
陳振聰聲稱某天晚上他到龔如心的住所時,她把2006年遺囑連同一份無簽署的版本交給他,並吩咐他要保密。他聲稱一直收藏上述文件,直至龔如心去世。然而,2006年遺囑的見證人(一名律師及另一人)作供表示,雖然他們於2006年10月16日見證了一份文件,但該文件與2006年遺囑迥然不同。
法庭裁定2006年遺囑屬偽造,陳振聰敗訴,無權得到龔如心的遺產。他向上訴法庭上訴亦告失敗。他覬覦龔如心的億萬遺產,結果卻因此入獄。
誰是受託人?
儘管陳振聰與華懋基金的訴訟結束,但龔如心數以十億元遺產的管理問題仍未解決。這次是律政司司長以慈善事務守護人的身份對華懋基金提出法律訴訟。
2002年遺囑由龔如心的妹妹協助草擬,當中幾項關鍵條文如下:
1. 第1條訂明,龔如心將全部遺產遺贈予華懋基金。
2. 第2條表明龔如心的意願:「華懋慈善基金在我離世後希望交託由聯合國秘書長、中國政府總理和香港特區政府首長組成的管理機構監管,並在此監管下,基金除必須繼續自創立以來所進行的各項目,…… 還要繼續達到設立中國的類似諾貝爾獎的具有世界性意義的獎金和基金的目的」。
3. 第3條是關於華懋基金對集團的管理,「確保華懋基金之商業王國不斷壯大,…… 將慈善事業不斷發展達至永遠」。
4. 第4條要求華懋基金照顧龔如心亡夫的家人以及華懋集團的員工及其子女。
2002年遺囑對於落實慈善意願的方式含糊不清,導致華懋基金與律政司司長出現爭議。爭論點在於龔如心的遺產是給予華懋基金用作一般慈善用途的無條件餽贈,還是要求華懋基金以受託人身份執行2002年遺囑的特定指示。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均裁定,2002年遺囑是對華懋基金施加受託人的責任。終審法院亦同意此觀點,裁定華懋基金是受託人而非無條件的受益人。
法院於2022年7月就委任華懋基金為受託人提出了兩項條件:(1) 償付能力條件;及 (2) 適當人選條件。
華懋基金要求在監督管理機構(「管理機構」)加入外國官員,但被法院以司法管轄權限制為由駁回。2023年7月,法院裁定華懋基金未能符合償付能力條件,取消其受託人的資格。因此,律政司司長與遺產管理人須制定新的遺產管理計劃及推薦合適的受託人。
律政司的聲明
律政司於2025年1月6日就龔如心的遺產發出聲明。聲明指出,法院已於2024年5月16日批准律政司司長提交的遺產管理計劃,其重點摘錄如下:
1.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設立一所特殊目的公司(即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受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受託公司屬擔保有限公司,唯一成員為根據《財政司司長法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015章)所設立的「財政司司長法團」或其直接持有的子公司。
2. 管理機構:按龔如心的遺願,設立由三名獨立人士組成的管理機構,監督受託公司的運作。該等人士由律政司司長委任,被委任的人士須具備不容置疑的誠信、經驗與判斷力。
3. 受託公司的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於)監管華懋集團的商業運作、審批集團的財政預算及集團擬作出的重大決定。此外,受託公司亦會就慈善事務方面的工作作出預算,以用作慈善項目、募捐,和按龔如心的遺願籌辦「中國的類似諾貝爾獎的具有世界性意義的獎金和基金」。
4. 受託公司理事會:受託公司設理事會,類同私人公司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按遺產管理計劃及受託公司章程委任,當中最少兩名理事由政府官員出任。
計劃的實施
律政司司長按照上述計劃向法院申請委任受託公司為龔如心遺產的慈善信託受託人。
法院於2024年11月21日正式委任受託公司為龔如心遺產的慈善信託受託人。律政司司長委任范徐麗泰、任志剛及鄭恩基為管理機構的成員,負責監督受託公司的運作。
受託公司將在適當時間公布理事會成員人選、遺產管理計劃及其他相關資料。這場歷時數十年的複雜法律糾紛,似乎終於可以劃上句號。受託公司的工作展開後,我們可以觀察其如何履行職責,推行龔如心的慈善遺願。
總結
圍繞龔如心遺產的法律糾紛由最初關於其亡夫遺產繼承的問題,衍生出涉及更廣泛利益的慈善信託管理問題。經過冗長的訴訟,法庭裁定華懋基金不能擔任受託人,因此律政司司長須設立新的遺產管理機構,並最終成立了受託公司以推行龔如心在2002年遺囑所列明的慈善目的。
獨立管理機構的成立,進一步確保了龔如心的慈善意願得以落實。慈善信託於2024年底獲法院批准後,現已準備好實踐龔如心的願景,包括支持華懋集團及成立中國的類似諾貝爾獎的獎項。隨著受託公司開始履行職責,龔如心的慈善意願將逐漸落實,也標誌著香港最複雜的法律糾紛之一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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