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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止贖權——由來已久的強制執行方法

2025-03-27

止贖權foreclosure)是一種由來已久的補救方法,持有抵押品的貸款人借款人違約情況下行使止贖權,以成為抵押品的絕對擁有人雖然止贖非如今常用補救法,但仍有貸款人透過止贖權來強制執行其權利在本文中,我們將概述這種古老的強制執行方法

一般原則

實際上,貸款人可透過止贖權取得抵品(通常房地產、股票、船隻等資產),並將轉換為貸款人的資產。如果申請成功並法院發出絕對止贖令,貸款人便能夠猶如絕對及實益擁有人一樣處置有關抵押品

絕對止贖令兩方面的法律效力:(a) 消除按揭人贖回抵押品的衡平法其後貸款人將成為相關抵押品的絕對擁有人; (b) 終止按揭人向貸款人作出償還尚欠貸款的個人承諾。

適用法律

香港法例 219 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 53(2) 訂明了止贖令的效力:

(2) 凡承按人獲頒一項絕對止贖令,除非該項命令另有規定,否則須具有以下的效用

(a)     將按揭人就按揭土地享有的產業權轉讓予承按人,但須受相對於有關按揭具優先權的任何其他按揭規限,而承按人是根據該有關按揭而獲頒止贖令的;及

(b)     該土地的有關按揭及任何其後的按揭均獲解除,而承按人是根據該有關按揭而獲頒止贖令的。」

程序規則

申請止贖令的程序規則載於香港法例4A章《高等法院規則》或第336H章《區法院規則》88號命令。法院首先暫准止贖令,指示申請人計算償還按揭債務贖回按揭的金額。然後,法院會指定按揭贖回權益中享有利益的任何其他人償還該債務的期限。如果按揭人在定時間內支付了贖回所需的金額,暫准命令將解除,否則暫准命變為絕對命令。在暫准止贖令變為絕對止贖令之前,按揭人仍有權贖回抵押品。

擱置絕對止贖令

法院在其認為公平的情況下,可以擱置絕對止贖令。

Campbell v Holyland (1877) 7 Ch D 166 案中Jessel M.R. 列出了法院在判斷是否應行使司法酌情權擱置絕對止時的若干原則該等原則亦於 Hang Seng Bank Ltd v Mee Cheong Investment Co Ltd [1970] HKLR 94 案中引用並獲法院認同

1.      按揭人須迅速採取行動按揭人是否已迅速採取行動是一個事實問題取決於財產的性質、涉及的金額以及是否有任何意外事件導致無法贖回

2.      按揭的金額相對於財產的價值例如,相比財產價值與按揭債務金額相稱的情況如果貴重財遠低於其價值的金額按揭法院會較為寬容地對待尋求贖回該財產的按揭人;

3.      對按揭人而言可能具有特殊價值的財產例如家財產。

上述第一項原則進一步體現 Frencher Ltd and Another v The Bank of East Asia Ltd. and Others [1995] HKCFI 426 一案。在該案中,由於當時市道不景,按揭人多年沒有採取任何行動道復甦後,按揭人才提出擱置絕對止贖令的申請。法院認為

42. . 所有人都靜候時機沒有採取行動。當市復甦[按揭人] 感到興趣,說服破產管理署將這宗案件委託給他,他希望從自己及其公司的不作為中獲益。經分析,本席認為項申索與衡平法院透過允許擱置絕對止贖令來保護的類別背道而馳這項申索毫無,純屬商業機。」

因此,法院駁回擱置絕對止贖令的申請。

要點

由於按揭人有可能申請擱置止贖令,因此止贖款人來說並非表面看來那麼吸引補救方法在關於止贖權的法律原則有進一步發展之前,這種補救方法在可見的未必會受到貸款人廣泛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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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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