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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遙距爭議解決程序所需的五項合約條款

2021-02-28

引言

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下,各國政府持續實施應對措施和旅遊限制,加上人們擔心受到感染,要以親身出席的形式進行仲裁及調解,往往變得困難甚至不可行。在此情況下,以遙距形式進行爭議解決程序或有助快捷而划算地解決爭議。然而,由於過時的合約措詞,過去一年出現了一些涉及如何詮釋爭議解決條款的問題,尤其是當合約條款明確禁止或其中一方反對進行遙距仲裁聆訊或調解。


有必要進行遙距仲裁及調解的情況

疫情導致程序延誤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全球幾乎所有國家持續實施各種群聚及旅遊限制,從而令遙距仲裁和調解的需求大增如各訂約方堅持以親身出席的形式進行聆訊,便很可能需要押後程序。但是,沒有人知道疫情還會持續多久,其後遺影響更可能長達數年,無了期地押後程序,實在非常不理想。在此情況下,遙距聆訊是實際而划算的解決爭議選擇。

雖然大多數仲裁庭都具有酌情權命令進行遙距聆訊,但任何一方亦可能反對進行遙距仲裁聆訊或調解會議,例如當事人可能認為採用遙距形式進行程序對其不利,或試圖藉著反對以拖延程序。在此情況下,如果合約就爭議解決方法作出補充,以便採用遙距形式進行程序,便可避免任何一方利用疫情及/或任何其他危機為藉口,阻礙程序。

訂約方來自不同國家

如果訂約方在不同國家居住及/或經營業務,允許進行遙距聆訊或調解的爭議解決條款便十分重要,尤其是訂約方選擇的仲裁地(arbitration seat)及/或仲裁聆訊地點可能並非其本國。

節省費用

進行遙距聆訊或調解亦可讓當事人節省費用。雖然為遙距程序設置所需的技術可能需要額外費用,但可節省高昂的差旅和住宿開支。因此遙距程序的費用可能遠低於親身出席程序的費用。

無人能預知將來會出現甚麼情況,因此,在草擬合約時允許以遙距方式解決爭議,始終有利而無害。允許遙距程序的爭議解決條款能為各方提供更大的靈活性,有助解決爭議。


合約條款範例

仲裁機構的規則一般已就遙距聆訊作出規定,而訂約方亦可自由議定調解會議的形式然而,訂約方最好就解決爭議加入明文補充條款,直接訂明疫情下的程序安排,以避免混淆或日後發生爭議。

就此而言,訂約方在草擬爭議解決條款時,應考慮加入以下五個承認遙距程序的要點:

  1. 觸發遙距程序的條件,例如新型冠狀病毒疫情;
  2. 承認遙距程序是可接受的爭議解決形式;
  3. 不能以爭議解決程序採用遙距形式進行為由,質疑其結果的可強制執行性及約束力;
  4. 若爭議解決程序的參與者須住院、接受隔離或檢疫以遵守任何法例及規例,則押後有關程序;及
  5. 仲裁員或調解員有權發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安排。

除了一般的爭議解決條款,訂約方還可採納以下條文,就遙距爭議解決程序作出規定:

「即使本協議載有任何相反條款,但如果《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香港法例第599章)(「該條例」)或其他控制及預防該條例附表一所列傳染病(「該等疾病」)的類似法例禁止訂約方及/或其法律代表前往或出席任何 [仲裁庭命令進行的聆訊/預定的調解會議]

  1. 任何該等 [聆訊/會議] 須按照 [仲裁庭的命令/各訂約方與調解人達成的協議],採用能讓所有 [聆訊/會議] 參加者同時及即時互相溝通的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舉行;
  2. 各訂約方同意,不得基於上述 [聆訊/會議] 並非以親身出席的方式舉行,而反對 [仲裁庭在該等聆訊後作出/調解會議後達成和解] 的決定、命令或裁決;
  3. 如上述 [聆訊/會議](不論以親身出席或其他形式進行)由於在其預定日期之前的一段時間(包括預定日期當日)發生以下情況而無法如期舉行:
    (a) 根據該條例或其他控制及預防該等疾病的類似法例,任何一方(如屬法團,則該法團的全部董事或足以構成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的董事)、其法律代表及/或 [仲裁員/調解員] 須住院、接受隔離或檢疫 ;或
    (b) 任何一方(如屬法團,則該法團的全部董事或足以構成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的董事)、其法律代表及/或 [仲裁員/調解員] 的辦事處由於出現該等疾病而須關閉以進行消毒程序,[聆訊/會議] 則須押後至該方(如屬法團,則該法團的全部董事或足以構成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的董事)、其法律代表及/或 [仲裁員/調解員] 出院、無須再接受隔離或檢疫或辦事處重開後7個營業日內舉行;及
  4. [仲裁員/調解員] 具有酌情權 [命令/安排] 以親身出席的形式進行 [聆訊/會議] ,但必須經過全面深入考慮世界衛生組織的現行指引,以及香港政府和任何其他政府部門公布的任何有關法例、規例或指引。」


要點

遙距解決爭議方法既帶來機遇,亦帶來挑戰。雖然遙距解決爭議方法是在疫情後才忽然變得普及,但隨著人們開始適應科技,以遙距方式進行的爭議解決程序數目已逐漸增加。雖然遙距仲裁聆訊或調解會議有時會因為技術和後勤支援問題而略有阻滯,但仍是促進及時解決爭議的靈活、划算方法。

爭議解決方法基本上是合約的產物,因此即使爭議解決條款明文禁止遙距聆訊,但只要雙方同意,仍可進行遙距聆訊。為節省時間和費用,訂約方最好一開始就在合約明確訂明允許遙距聆訊,這是有利而無害的。上文的合約條款範例反映了訂約方就爭議解決方法草擬補充條款時應考慮的事項,以涵蓋日後可能出現類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公共衛生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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