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審裁處審理首宗涉及政府防疫基金的合謀案件
簡介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於2023年3月22日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控告4間業務實體及3名人士(統稱「答辯人」)涉嫌在提供報價以申請總額約1,300萬元的政府資助時,進行掩護式投標(cover bidding),違反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
政府資助計劃
政府於2020年在防疫抗疫基金下推出遙距營商計劃(「該計劃」),以支援本地企業在新冠疫情期間,採用資訊科技方案繼續營運和提供服務。該計劃規定,申請者須取得最少2間服務供應商的書面報價,而申請者須選擇符合要求而索價最低的服務供應商。
調查及發現
該計劃的秘書處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於2020年6月局向競委會轉介多宗有關該計劃的投訴。競委會對近14,000份申請進行篩選分析後,發現答辯人有不尋常投標模式,顯示可能涉及反競爭行為。答辯人的申請文件顯示以下可疑跡象:
1.
其中兩名答辯人提交的報價出現同一錯字;
2.
部分答辯人提交的報價用字及格式幾乎相同;及
3.
不同公司提交的文件出現一模一樣的簽名。
基於上述發現,競委會信納有「合理因由懷疑」發生了違反競爭守則的情況,因此就個案作進一步調查、會見有關人士及根據手令搜查涉案處所。
競委會認為,答辯人在一批申請中提交了掩護式標書,以確保個別答辯人中標,涉案的獲批政府資助總額約1,300萬港元。因此,競委會入稟審裁處,認為有合理因由相信上述行為構成合謀定價、編配顧客、圍標及/或分享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屬嚴重反競爭行為,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競委會請求審裁處頒令罰款、要求各業務實體推行審裁處認為適合的有效合規計劃,及向其中一名個人答辯人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
其中一間業務實體同意承認法律責任,並按照競委會的《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與競委會訂立合作協議。
審裁處目前仍在審理本案,結果有待分曉。
違例最高罰則
違反《競爭條例》的罰則嚴厲,不應輕率看待。業務實體每項違例事項的最高罰則包括相等於其香港年度營業額10% 的罰款,最長可達3年。審裁處亦可發出命令,判處違例的個別人士支付罰款或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長達5年。
要點
競委會重申,企業絕不可與競爭對手協議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或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競委會亦提醒申領政府資助的企業,應在採購過程中保持警覺,加強防範潛在的反競爭行為;而經已牽涉合謀行為的人士,則應聯絡競委會申請寬待或提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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