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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審裁處審理首宗涉及政府防疫基金的合謀案件

2023-04-26

簡介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於2023322日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控告4間業務實體及3名人士(統稱「答辯人」)涉嫌在提供報價以申請總額約1,300萬元的政府資助時,進行掩護式投標(cover bidding),違反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

政府資助計劃

政府於2020年在防疫抗疫基金下推出遙距營商計劃(「該計劃」)以支援本地企業在新冠疫情期間,採用資訊科技方案繼續營運和提供服務。該計劃規定,申請者須取得最少2間服務供應商的書面報價,而申請者須選擇符合要求而索價最低的服務供應商。

調查及發現

計劃的秘書處香港生產力促進局20206月局向競委會轉介多宗有關該計劃的投訴。競委會對近14,000份申請進行篩選分析後,發現答辯人有不尋常投標模式,顯示可能涉及反競爭行為。答辯人的申請文件顯示以下可疑跡象:

1.       其中兩名答辯人提交的報價出現同一錯字;

2.       部分答辯人提交的報價用字及格式幾乎相同;及

3.       不同公司提交的文件出現一模一樣的簽名。

 

上述發現,競委會信納「合理因由懷疑」發生了違反競爭守則的情況,因此個案作進一步調查、會見有關人士及根據手令搜查涉案處所。

競委會認為,答辯人一批申請中提交了掩護式標書,以確保個別答辯人中標,涉案的獲批政府資助額約1,300萬港元。因此,競委會入稟審裁處,認為有合理因由相信上述行為構成合謀定價、編配顧客、圍標及/或分享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屬嚴重反競爭行為,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競委會請求審裁處頒令罰款、要求各業務實體推行審裁處認為適合的有效合規計劃及向其中一名個人答辯人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

其中一間業務實體同意承認法律責任,並按照競委會的《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與競委會訂立合作協議。

審裁處目前仍在審理本案,結果有待分曉。

違例最高罰則

違反《競爭條例》的罰則嚴厲,不應輕率看待。業務實體每項違例事項的最高罰則包括相等於其香港年度營業額10% 的罰款,最長可達3年。審裁處亦可發出命令,判處違例的個別人士支付罰款或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長5年。

要點

競委會重申,企業絕不可與競爭對手協議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或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競委會亦提醒申領政府資助的企業,應在採購過程中保持警覺,加強防範潛在的反競爭行為;而經已牽涉合謀行為的人士,則應聯絡競委會申請寬待或提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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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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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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