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首宗超級優先救助融資申請遭駁回
簡介
於2017年年初,新加坡國會通過了《2017年公司(修訂)法》,實施超級優先救助融資(super
priority rescue financing)機制。在此制度下,為陷入財困的公司提供救助融資的貸款人,經法院批准可獲得超級優先債權人地位,從而有關公司一旦清盤,上述貸款人可較其他債權人優先獲得還款。最近的Re Attilan Group Ltd [2017]
SGHC 283一案,是新加坡高等法院(「法院」)首次審理涉及超級優先救助融資機制的案件。
背景
本案的申請人Attilan
Group Limited(「申請人」)是一家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根據申請人與Advance
Opportunities Fund 1(「認購人」)訂立的一份認購協議(「認購協議」),認購人同意分批認購可換股貸款票據。
於2017年3月,申請人的一名債權人Phillip Asia Pacific
Opportunity Fund Ltd對申請人提出訴訟(「該訴訟」),這構成了認購協議下的違約情況,因此,認購人拒絕根據認購協議認購餘下的可換股貸款票據。面對財政困難,申請人嘗試進行債務償還安排計劃,其中包括由認購人根據認購協議認購後繼款項(「後繼款項」)。
申請
申請人請求法院准許把後繼款項視為救助融資,從而申請人一旦清盤,後繼款項將享有超級優先地位。該申請是基於新加坡《公司法》新增第211E條的兩種情況提出,即賦權法院頒令:
1.
把救助融資視為清盤費用及開支的一部分(第211E(1)(a)
條);或
2.
給予救助融資比若干優先債務及所有其他無抵押債務更高的優先權,但前提是,假如救助融資不能享有超級優先地位,申請人無法獲得該救助融資(第211E(1)(b)
條)。
裁決
融資形式
本案的情況是,提供融資的認購人是申請人的現有債權人,本來就有責任根據認購協議提供該融資。
法院認為,救助融資不必為全新的融資,也可以是現有債權人提供的額外融資,以及可以基於一項先前的義務。然而,如果原本提供額外融資的責任仍對債權人具約束力,那麼該項融資不應享有超級優先救助機制下的保障和優先權。這與批准救助融資享有超級優先權的理由一致,就是希望鼓勵債權人向陷入財困的公司提供額外融資。
根據認購協議,由於申請人發生違約情況(即該訴訟),認購人無須提供進一步資金。因此,如現有的認購協議延續,認購人進一步提供的任何款項將被視為額外資金,可構成《公司法》第211E條所指的「救助融資」。
批准超級優先地位的條件
法院清楚表明,在請求法院發出救助融資令、批准有關融資比若干優先債務及所有其他無抵押債務更高的優先權時,必須令法院信納,除非因救助融資而產生的債務享有優先權,否則申請人無法從任何人獲得救助融資。換言之,申請人必須以合理的努力尋找造成較少擾亂(即無須申請超級優先地位)的融資來源。此外,法院指出,如非絕對必要,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尋求超級優先地位,因為超級優先地位會擾亂一般預期的債權人優先次序。
然而,本案的申請人未有提出證據,證明其曾嘗試尋找造成較少擾亂的融資來源,因此法院拒絕批准認購人擬提供的融資享有超級優先地位。
總結
對新加坡的影響
本案是新加坡制訂救助融資條文後的首宗法院裁決,為有關條文的運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在達致本案的裁決前,法院參考了若干美國案例,因為新加坡《公司法》第211E條是參照美國《破產法》第11章中的類似條文而制定的。雖然美國法律在此範疇對新加坡並無約束力,但在詮釋新加坡《公司法》關於救助融資的其他條文時,可為新加坡有關從業員提供實用的指引。從本案可見,新加坡的公司如欲提出此項申請,應謹記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已以合理的努力尋找其他一般融資來源,才可獲法院根據《公司法》第211E條發出命令。
對香港的影響
香港尚未像新加坡那樣建立一套廣泛適用、獨立的救助融資制度,但香港的《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65(5B) 條及大致相同的《破產條例》(第6章)第38(5B) 條也有類似的機制,只是適用情況有限。上述條文訂明,如根據債權人就訟費提供的彌償成功討回任何資產,或討回債權人向清盤人提供彌償的某些開支,則香港法院在分發該等討回的資產及開支時有權作出命令,以使該等債權人較其他人佔優。
法院在Re Leung Yat Tung HCB
2019/2000一案中審視了《破產條例》第38(5B) 條的條文。在該案中,呈請債權人根據一份融資協議為破產受託人提供財務援助,以進行撤銷程序(把價格過低的股份轉讓作廢);呈請債權人申請討回其於融資協議下支付的實付開支及按金,獲法院批准。法院認同呈請債權人在融資協議下承擔的風險相當高,而且破產受託人獲利甚豐,因此批准呈請債權人在分發討回的資產時較其他債權人佔優。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65(5B) 條及《破產條例》第38(5B) 條背後的目標和理由,其實與新加坡新的救助融資制度相似。香港在尚未實施與新加坡類似的獨立救助融資制度之際,可留意此制度在新加坡的發展,以及對當地作為債務重組樞紐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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