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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能及時披露內幕消息可被控市場失當行為

2016-03-31

2016311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美亞控股有限公司(「美亞」)及其十名現任及前任高級人員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展開研訊程序,因其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XIVA部規定,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披露內幕消息。自該條例第XIVA部於2013年生效以來,繼20157月對光亞有限公司(「光亞」)展開的研訊程序之後,本次行動是第二次就上市公司及其高級人員違反強制披露責任採取的法律行動。


內幕消息的強制披露機

簡而言之,內幕消息指關於上市法團、法團的股東或高級人員、法團的上市證券或衍生工具的具體消息,該等消息並非普遍為市場所知,但假如普遍為市場所知,則相當可能會對上市證券價格造成重大影響。(該條例第307A

根據該條例第307B(1) 條,上市法團須在知道任何內幕消息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該消息。第307G條進而規定上市公司的高級人員須承擔個人責任,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公司遵守有關規定,如上市公司違反披露規定是由該人員的蓄意、罔顧後果或疏忽的行為所導致的,該人員個人亦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


背景事

美亞於20046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上市,主要從事加工及製造各種鋼板及鋼管。

證監會指,在20124月至8月期間,美亞當時的核數師在審核美亞截至201112月止年度的財務報表時,多次就其發現的問題與美亞的管理層溝通。有關問題包括:

  1. 1,550萬港元出售美亞一家全資附屬公司的交易性質可疑;
  2. 美亞以6.2億港元購入、位於越南的項目並非由其控制,而有關項目的估值似乎被誇大;及
  3. 美亞的共同控制實體的兩家附屬公司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向供應商分別支付1,000萬美元及400萬美元的重大預付款項,而該等款項似乎無法收回。

(統稱為「有待處理的審核事項」)

鑒於有待處理的審核事項,美亞當時的核數師遂於2012823日向美亞寄出一份「審核報告的潛在保留意見」清單,表示假如有待處理的審核事項未獲解決,他們便需在審核報告中作出保留意見。大概自20129月起,該公司或其董事或審核委員會並沒有提供任何具建設性的回覆,以解決有待處理的審核事項。

美亞當時的核數師於20121227日辭任並遞交辭呈書,該辭呈書的收件人為美亞的「審核委員會及董事會」。美亞當時的核數師在其辭呈書中表示,儘管他們「已不斷努力」處理審核工作及解決有待處理的審核事項,惟美亞未能提供要求的資料。

美亞於2013123日刊登公告披露當時的核數師辭任以及有待處理的審核事項的簡要資料。


相關違例行

證監會指,美亞沒有按該條例第307A條要求披露三個類別的內幕消息,即:

  1. 核數師辭任一事;
  2. 有待處理的審核事項,以及美亞當時的核數師表示他們會發出「有保留意見的審核報告」;及
  3. 有關向供應商作出1,000萬美元預付款項的情況。

在證監會看來,美亞在知道上述內幕消息後,未能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上述內幕消息。上述內幕消息的公告延遲了三個星期才刊登。另外,證監會亦認為,美亞的十名現任及前任高級管理層身為美亞的高級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確實知道、或理應知道上述每一個內幕消息。但他們沒有確保美亞遵守該條例規定的披露責任。

因此,證監會在審裁處展開了對美亞的研訊程序,因其沒有按照該條例第307B條規定披露內幕消息,亦對美亞的十名現任及前任高層人員展開研訊程序,原因是他們罔顧後果或疏忽的行為導致美亞沒有披露內幕消息,違反該條例第307G條。


證監會展開該等審裁處研訊程序,向上市公司發出了一個明確的訊息:延遲披露內幕消息可導致對上市公司採取檢控,而如上市公司違反披露規定是由高層人員的作為導致的,還會對該等人員採取檢控。由於本案的法律程序剛剛開始,尚未知就該條例第307B(1) 條而言,美亞在2013123日作出披露是否太遲。證監會似乎認為美亞應當能夠遠在2013123日之前就向市場披露證監會發現的內幕消息,或至少其中一部分。雖然在20128月披露是否為時過早存在可議之處,但在20121227日時似乎已清楚可知,仍未解決的事項將導致核數師的辭任。證監會似乎認為美亞未能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適當披露。

值得注意的還有,本案與20157月在對光亞展開的審裁處研訊程序不同,光亞一案只是針對公司、主席及行政總裁展開研訊程序,而本案則涉及美亞的十名高層人員(包括其公司秘書、財務總監、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因此,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層在獲知內幕消息後應採取措施確保上市公司遵守責任,及時地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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