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償人若誇大索償,即使勝訴亦可能被罰訟費
簡介
在人身傷亡索償案件中,索償人往往希望盡量獲得最高賠償。不過,最近在Singh Bal Winder v IWS Waste Management Co Ltd And Another [2018] HKCFI 2242(2018年10月12日)一案中,法院批評索償人提出的申索不合理及誇張,最終更因他的不合理行為而大幅削減他本應可向被告人討回的訟費,以示懲戒。
案件背景
這是一宗涉及在工作期間意外滑倒的工傷索償案件。索償人是受僱於被告公司的貨車司機,他原本追討約430萬港元的金額,另加利息。
被告人向法院繳存合共46萬港元的附帶條款付款(詳見下文)。索償人不接受該付款,於是訴訟繼續進行。經審訊,法院裁定索償人獲賠償47.5萬港元。與附帶條款付款相比,索償人獲得的賠償高於附帶條款付款約15,000港元,因此,在正常情況下,索償人應有權討回全部訟費。
附帶條款付款的原則
附帶條款付款(sanctioned payment)是被告人繳存到法院、以期索償人接受庭外和解的一筆款項。假如索償人在指定期間內接納附帶條款付款,該筆款項便會從法院支付給索償人,案件將和解而無需再進行審訊,而且索償人有權討回截至附帶條款付款接納通知書的送達日期為止的法律程序的訟費。
假如索償人所拒絕接納的附帶條款付款,金額高於審訊後索償人最終獲判給的賠償金額,法院可拒絕索償人討回在附帶條款付款的最後接納限期之後產生的訟費。
即使索償人最終獲判給的賠償金額只是略高於附帶條款付款,索償人仍是成功了,有權討回全部訟費。然而,上述原則並不影響法院以其認為公平和合理的方式判給訟費的酌情權。
索償人的不合理行為
由於Singh Bal Winder案中的索償人在審訊中勝訴,而且獲判給的金額高於被告人的附帶條款付款,在正常情況下,索償人應有權討回全部訟費。不過,法院認為索償人的行為應受到懲處。
其中,法院認為索償人要求超過400萬港元的賠償,實在「令人側目」,因為他最終獲判給的賠償只是索償金額的10%(因為原告人大部份關於收入損失的申索均被駁回)。雙方的專家均同意,索償人誇大了其症狀。
雖然索償人表示其訴稱的事項始終「一致」,但法院認為,「一致」未必代表真實。此外,法院裁定索償人的行為並不像一名患有其聲稱症狀及殘障的合理的人應有的行為。特別是,如果一名受害人真的相信自己感到其聲稱的痛楚,則應非常主動地求醫。然而,他沒有這樣做。
法院亦考慮到,索償人在庭上謊稱案發時正在替他朋友的貨車「試車」,企圖證明他後大腿仍感到灼痛,及堅稱無法返回原來的工作。
有鑒於此,法院認為索償人一直有意識地裝病及不返回先前的工作,藉以追討更多收入損失。雖然法院認為被告人未有提出略高一點的附帶條款付款,應予批評,但考慮到本案的所有案情,法院認為要是索償人沒有裝病,便不會不必要地拖延了訴訟程序,可以省下訟費。因此,法院命令被告人只須支付索償人在本案中50% 的訟費。
要點
必須注意的是,法院在處理訟費問題時具有廣泛的酌情權,可在每宗特定案件中考慮所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索償人在向被告人追討賠償時的行為。本案說明,索償人若誇大索償金額以及作出不合理的行為,即使經審訊後勝訴,並且獲判給高於被告人提出的附帶條款付款的賠償,仍可能會被法院大幅削減其可討回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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