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院批准德國破產管理人援引法例,將欺詐債權人的交易宣告無效
英國法院早前在Schmitt v Deichmann and Others [2012] 2 ALL ER 1217一案中裁定,法院具有普通法賦予的固有司法管轄權,可准許1986年《清盤法》第423條關於欺詐債權人的交易之法定權力,應用於並非該法例明文訂明範圍內的德國破產管理人。
背景
Phoenix Kapitaldienst GmbH(「Phoenix」)是一間德國公司,在德國及其他國家經營業務。Phoenix 的德國破產管理人Frank Schmitt(「Schmitt先生」)指稱:(1) Phoenix從一開始已虧損;(2) 投資款項全部或大部分被用作支付經常開支及向其他投資者支付虛構的盈利,而非如Phoenix所指投資於期貨市場;及 (3) 那是一個全球性的「龐茲騙局」。
2008年,司法常務官Jaques先生發出了一項命令(「認可令」),根據普通法認可並授權Schmitt先生行使1986年《清盤法》(「該法例」)賦予持牌清盤從業員的權力。
2010年,Schmitt先生根據該法例第423條,申請向若干名投資者(「投資者」)追討最初投資的金額及已支付予他們的虛構利潤。該法例第423條載有一項法定權力,可將價格偏低、並旨在欺詐債權人的交易宣告無效(類似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60條)。
Phoenix的主要董事被刑事起訴,而在20多個司法管轄區,亦有240多宗正在或已成功向投資者追討款項的案件。投資者就認可令提出上訴。
裁決
審理上訴的Proudman法官注意到:
1.Phoenix是經營投資業務的公司,因此關於清盤法律程序的歐洲理事會規例1346/2000號並不適用;
2.由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2005年《清盤法》的立法指引,反映於2006年《跨境清盤規例》,SI 2006/1030)納入英國法律的日期,不能援引該《示範法》;及
3.德國並非該法例第426條定義範圍內的有關國家。該條文規定,在英國任何地方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須協助在任何有關國家或地區具有相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行使與清盤有關的司法管轄權。
本案的主要爭論點是,法院是否具有普通法賦予的固有司法管轄權,以准許第423條訂明的法定權力適用於並非該法例明文訂明範圍內的外國破產管理人。
Proudman法官參考案例後,提出以下觀點:
1.法院有權引用普通法,以承認及協助在外地委任的破產管理人;
2.「協助」包括作出英國法院可在本國的清盤案件中作出的任何事情;
3.破產法律程序是為所有債權人的利益而強制執行權利(而非確立權利)的集體法律程序,即使包含宣告先前交易無效的程序亦然;
4.在清盤法律程序中,宣告先前交易無效的程序十分重要;及
5.第423條載列的權力,是破產法律程序之中,集體強制執行機制的一部分。
Proudman法官同意Hoffmann法官在Cambridge Gas Transportation Corp v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 of Navigator Holdings plc [2006] 3 ALL ER 829一案中採取的大刀闊斧方式及提出的觀點,即根據英國普通法,不論法團清盤或個人破產,均應依循單一清盤程序,由英國法院基於普遍管轄權原則(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承認及協助外國法律授權的外國清盤代表。
雖然有案例指出,若承認普通法賦予的固有司法管轄權,以准許外國清盤管理人根據第423條提出起訴,幾乎是違背立法目的,但在未有決定性的裁決,去解釋運用法律條文與廣獲商界支持的國際睦誼原則(international comity)之間的抵觸之前,仍應採納後者,承認及協助外國清盤管理人。Proudman法官裁定,英國法院應與進行主要清盤程序的國家(即德國)合作,以確保Phoenix的資產依循單一分配制度分配。事實上,正如Proudman法官所言,本案的清盤管理人在20多個司法管轄區提出了追討欺詐所得款項的訴訟,拒絕運用酌情權批准濟助,並不恰當。
簡而言之,法院駁回上訴,裁定法院具有普通法賦予的固有司法管轄權,可准許並非該法例明文訂明範圍內的外國清盤管理人,強制執行第423條訂明的權力,基於普遍管理權原則及國際司法合作,宣告若干先前交易無效。
總結
這宗近期英國案件顯示,英國法院願意在跨境清盤程序中協助外國破產管理人。由於香港《公司條例》(第32章)並無類似該法例第426條的條文,外國的清盤人須在香港另行提出獨立的清盤法律程序,以請求香港法院協助,承認外國的清盤法律程序。這宗英國案例能否說服香港法院承認外國的清盤法律程序,仍有待觀察。至於香港的清盤人如欲獲得英國法院承認,由於香港是該法例第426條所指的有關地區之一,香港的清盤人可向英國法院申請協助及承認香港的清盤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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