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上訴法院釐清發出認可令的原則
簡介
於2016年7月28日,英國上訴法院就Express Electrical
Distributors Ltd v Beavis and others [2016] EWCA Civ 765一案作出裁決,審視了對於交易雙方在不知悉他人已提出清盤呈請之時就清盤前交易作出的付款,法院是否應發出認可令(validation
order)認可該付款。這宗重要的案例釐清了發出認可令的原則。
背景
Express
Electrical Distributors Ltd(「批發商」)是一家電器批發商,Edge Electrical Limited(「該公司」)則是豪宅電氣工程承辦商。2011年左右,該公司成為了批發商的客戶,大約每月均向批發商訂購大批貨物。該公司為了盡享信貸期,通常會在批發商的條款及細則許可的最後付款日才支付貨款。但自2012年11月起,該公司開始逾期付款。於2013年5月29日,在批發商多次嘗試接觸該公司後,該公司就已獲供應的貨物向批發商支付30,000英鎊。
但在2013年5月22日,該公司另一名債權人Graham Cook先生在批發商和該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提出呈請,申請將該公司清盤。其後,法院於2013年7月15日對該公司發出清盤令,追溯至呈請日期生效。該公司的清盤人要求批發商交還30,000英鎊,批發商遂提出申請,要求法院根據英國《1986年清盤法》第127條(相當於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82條)發出認可令。第127條訂明,清盤開始後就公司財產作出的任何處置,除非獲法院許可,否則均屬無效。上述申請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上訴均被駁回,批發商再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法院的裁決
上訴法院認為,在判斷應否發出認可令時適用的原則,載於Re Gray’s Inn
Construction Co Ltd [1980] 1 WLR 711。在這宗重要的英國案例中,上訴法院法官Buckley強調,無力償債的公司在清盤開始時的自由資產,須按比例分配予當時的無抵押債權人,這是清盤法的基本原則。因此,申請人必須證明有關交易屬特殊情況,對整體債權人有利,法院才會擱置一般採用的「同等權益」(pari
passu)原則而發出認可令。特殊情況例如包括,自呈請提交以來,有關債權人一直協助支撐公司,或擴大了公司的資產、拯救公司之類的情況:見In re J. Leslie Engineers Co. Ltd
[1976] 1 WLR 292。
就本案的案情而言,上訴法院指出,批發商在收到該30,000英鎊付款前,已按信貸條款供應該款項涉及的全部貨物予該公司,無論是否獲付款,該等貨物已供該公司用於其業務。此外,法院注意到,在上述付款後,批發商只供應了價值13,000英鎊的貨物,而且是按正常方式供應,並無任何特別優惠條款。另外,沒有證據顯示所供應的貨物是用來確保該公司能履行利潤特別高的合約,令該公司達到比原本更佳的整體業績,讓整體債權人受惠。相反,本案的證據僅顯示,該公司希望獲得供貨,藉以盡量延長繼續日常經營,期望情況有所改善,而並無打算把公司作為經營中的機構出售。基於上述裁斷,法院認為,違反「同等權益」原則讓批發商收取30,000英鎊貨款並不符合整體債權人的利益。
批發商再嘗試引用上訴法院法官Buckley在Re Gray’s Inn
Construction案的判詞中的附帶意見:「在雙方不知悉他人已提出清盤呈請之時在日常業務運作中真誠作出的處置,一般可獲法院認可。」但上訴法院認為,這個說法與Buckley法官在判詞其他地方所強調的「同等權益」原則並不一致,而且太過薄弱,不足以構成清晰的司法指引,在雙方真誠行事並且不知悉有清盤呈請的情況下擱置「同等權益」原則。因此,上訴法院認為不能從表面理解Buckley法官的意見或把它當作規則。真正的法律原則是:除非有特殊情況顯示,在清盤呈請提出後進行的處置已經或將會對整體無抵押債權人有利,從而適宜擱置「同等權益」原則,否則不應發出認可令。
總結
本案的重要之處在於法院澄清了一項經常被引用的假設,即:對於在不知道有未了結清盤呈請的情況下看來真誠作出的付款,法院會發出認可令。
本案的裁決看來可能有點嚴苛,因為法院認為該公司比過往月份提早支付該款項,很可能並非真誠的付款。批發商或許可以爭辯:進一步供貨可減少該公司因違反其他合約而須支付的損害賠償,故此對整體債權人有利:Re Luen Cheong Tai
Construction Co Ltd [2004] 1 HKLRD 735。無論如何,本案提醒我們,在申請認可令以期繼續經營或要求向指定債權人付款時,必須提供清晰可信的證據,證明有關付款已經或將會對整體債權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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