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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債權的一般執行規則:達者為先

2012-09-01

英國商事法院裁定,在沒有適用清盤制度的情況下,法院沒有酌情權致使所有債權人之間獲得公平的資產分配(British Arab Commercial Bank plc & Ors v Ahmad Hamad Algosaibi and Brothers Company & Ors [2011] EWHC 2444 (Comm))。

簡介

押記令是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發出的命令,以保證債務人根據裁決或命令向債權人支付欠款。在債權人提出申請後,法院會首先發出暫准押記令;而法院在決定是否將暫准押記令轉為絕對押記令時,會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0(3) 條,考慮債務人的個人狀況,以及任何其他債權人是否相當可能會因絕對押記令而受到損害。

British Arab一案的案情

2009年,匯豐及本案中的多間反對銀行(統稱「各索償人」)對被告人提出法律訴訟,被告人是沙特阿拉伯富商Algosaibi家族。各索償人自20114月起合作,一同就控告被告人的審訊作準備,處理他們共同面對的各種爭論點,以減省訟費。最後法院在20116月裁定各索償人勝訴。

20117月初,各索償人合作提出相似的申請,要求被告人披露在全球各地的所有資產,藉以執行判定債項。

大約於20117月底,匯豐單方面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五項物業發出臨時押記令,因為被告人在該等資產中擁有實益權益。法院發出了臨時押記令,並送達反對銀行;反對銀行隨即就相同的物業提出與匯豐類似的申請。

雙方對於被告人無力償債一事並無爭議。除匯豐及反對銀行外,被告人還欠下其他銀行債務。由於被告人的居籍並非英國,英國法定清盤及破產制度並不適用。雖然被告人在沙特阿拉伯已被申請破產,但該程序給予沙特阿拉伯的債權人享有優先權,不會平等按債務比例分配資產,因而並不完善。

由於匯豐取得的臨時押記令發出時間較早,如果法院將它轉為最後押記令,匯豐便會比反對銀行及其他債權人享有較高的優先權。另一方面,要在英國找到屬於被告人而足夠償還所有判定債項的資產也有困難。

反對銀行爭辯,儘管沒有適用的法定強制分攤制度,法院也不應將匯豐的臨時押記令轉為最終押記令,而應採用一個能夠在各索償人之間按比例分攤有關物業的方法,以達致公正和公平的目的。

匯豐在發現被告人的物業後,曾與反對銀行多次會面,反對銀行指匯豐應當在會面時透露這些資料,但匯豐卻沒有這樣做;匯豐透過與各索償人會面不公平地得到好處。

一般規則

法院裁定,若沒有適用的法定強制分攤制度,一般原則是最先到達者可享有其努力成果。法院不能自行建立或施行一個清盤方案,債權人不應期望法院命令債務人向法院繳存款項,然後進行自己的清盤程序。此外,各反對銀行只是為了自身、而非為全體債權人而要求公正和公平的資產分配。

不採用一般規則的情況

只有在其他債權人會受到不當損害的情況下,法院才會運用酌情權決定不發出最終押記令。在British Arab案中,假如匯豐作出某些「狡猾行為」以擺脫其他債權人,例如聲稱同意立即放棄索償,或不當地急於取得優先地位,或不公平地運用特別獲悉的資料,才會被視為對其他債權人(例如反對銀行)造成不當的損害。

然而,法院認為各索償人之間並無訂立訴訟或資產分配協議。匯豐全憑自己的努力取得有關資料,並無依靠反對銀行的協助,反對銀行是在收到匯豐送達的臨時押記令之後,才知道債務人擁有有關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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