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僱員的喜訊?
簡介
在香港,不合理及非法解僱的事件時有所聞。試想像你是一名孕婦,在產假期間被解僱,或是一名因傷病入院的男士,在病假期間被解僱,若你希望重返原來職位,在現時法例下並不容易。這些僱員可以怎樣保障自己?《2016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或者可提供一些答案。
有何新修訂?
現行法例
根據現時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該條例」),在不合理及非法解僱的個案中,復職令或再次聘用令只可在僱主和僱員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發出。如不獲發此命令,僱員只可獲判給該條例第32O及32P條訂明的終止僱傭金及補償。第43P條訂明,如僱主不支付上述款項,即屬犯罪。
條例草案的建議
為釐清現時法例條文及提高對僱員的保障,特別是容易受到不合理及非法解僱的僱員,條例草案主要建議,取消必須僱主同意才能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先決條件,改為只要勞資審裁處信納在考慮所有情況下,復職或再次聘用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便可發出復職令或再次聘用令。
根據條例草案,僱主若不遵守復職令或再次聘用令,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或僱員平均月薪3倍,另加現行法例規定的終止僱傭金及金錢補償,若不支付上述款項,即屬犯罪。然而,條例草案並無建議更改現行法例關於不合理但合法解僱的規定,復職令和再次聘用令仍需獲得僱主同意,才會發出。
對僱主及僱員的影響
在條例草案下,僱員就不合理及非法解僱基本上獲得較大保障。不過,很多人仍對條例草案的建議表示懷疑,尤其是一旦僱主不遵守命令,僱員可獲得的金錢補償只有很少,對僱主亦欠缺阻嚇力。
對僱主而言,條例草案也許看來嚴苛,但僱主也不是毫無選擇。僱主和僱員均有機會就復職令或再次聘用令陳述自己的案情。勞資審裁處可索取報告,了解與申索情況有關的資料,以決定發出命令是否合理地切實可行。條例草案亦訂明,在特定情況下,僱主可申請免除支付額外款項的責任。另一方面,在遵守再次聘用令時,僱主亦可申請變更令,容許由僱主的繼承公司或相聯公司再次聘用被解僱者,被視為等同於由僱主再次聘用被解僱者。
為何拖延了那麼久?
事實上,這個議題早於2000年初開始討論,政府最終於2016年2月12日將條例草案刊憲,並於2016年3月2日提交立法會。6月初,工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就條例草案提出修訂通知,要求將僱主應付的最高金額由港幣50,000元增至港幣100,000元,或僱員平均月薪3倍增至6倍。勞工及福利局以及勞工顧問委員會反對,由於須就修訂內容再作討論及磋商,未能趕及在剛過去的立法會會期進行二讀辯論。
總結
雖然不合理及非法解僱的問題已經過長時間研究和討論,但條例草案的通過仍遙遙無期,因為在新一屆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的程序須重新啟動。儘管未知來屆立法會議員是否會將此事列為首要工作,但香港社會普遍趨向給予僱員更大保障,因此僱主應留意僱傭法例的最新發展,在處理解僱事宜時加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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