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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沒有作出按期付款,僱主無權要求受傷僱員接受身體檢查

2021-04-30

背景

20196月份的通訊中,我們探討過在工作期間受傷的僱員如沒有按僱主要求接受身體檢查可帶來麼嚴重後果。最近在 Hui Po Chi v Trade Travel (Hong Kong) Limited(無匯報案件,DCEC 406/2017202099日)一案中,法院在其判詞中審了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關於身體檢查的條文。

如沒有作出按期付款,僱主無權要求受傷僱員接受身體檢查

案情

申請人先後獲答辯人及答辯人的姊妹公司新僱主」)聘用為巴士車長。20154月,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在工作期間受傷第一宗意外」)。第一宗意外不久後,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33條,分別於20154月、5月及6月就其在第一宗意外受傷獲答辯人支付3筆病假津貼。然而,申請人在第一宗意外發生後一年多才通知答辯人該意外。當申請人根據《僱傭條例》計算的45日累積病假於201566日結束後,儘管申請人提供該日期之後的病假證明書,但答辯人仍不再向她支付任何病假津貼。

201511月,申請人轉投新僱主,並在其後於20164月再次在工作期間受傷第二宗意外」)。20164月至11月期間,新僱主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作出按期付款。

201611月,兩名僱主的僱員補償保險公司所委任的公證行致函申請人,要求她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6條,於201612月就其在第一宗及第二宗意外的受傷接受身體檢查。申請人的前律師回覆,申請人因身體狀況未穩定而不宜接受身體檢查。儘管公證行一再要求,申請人並無接受任何身體檢查。


法律程序

考慮到其在第一宗意外的受傷,申請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答辯人提出僱員補償申索。答辯人以申請人沒有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6條接受身體檢查為理由,反對申請人的申索,其後並發出傳票,以同一理由申請剔除申請人的申索。事件其後引起了激烈爭辯,法院下令審理此項初步問題,即申請人是否因為沒有接受身體檢查而不能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得補償。

 

法院裁決

法院拒絕剔除申請人的申索。首先,法院重提僱主如要求僱員接受身體檢查,首先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作出按期付款。申請人的案情指答辯人沒有作出任何按期付款,只是支付病假津貼,因此答辯人無權要求她接受身體檢查

第一個爭論點:「病假津貼可用作或被視為按期付款」

答辯人首先提出的論點是《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而言,病假津貼可用作或被視為按期付款,更認為名稱並不重要,病假津貼付款完全可以是按期付款,特別是參考兩類付款的共同特點:付款的頻率(均為按月支付)及付款的金額(為申請人每月收入的五分之四)。

法院接納此項論點,認為病假津貼付款與按期付款是兩不同法例(即《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兩種不同制度。儘管兩筆付款均有關僱員因「不適宜工作」而缺勤,但它們的基本原則(在獲付款的權利及計算方法方面)截然不同。

更重要的是,法院指出答辯人在支付病假津貼時並不知道第一宗意外。因此,答辯人的用意不可能是病假津貼用作按期付款。

第二個爭論點:「只要一次付款便可履行按期付款責任」

然後,答辯人的大律師就規管僱主有權要求受傷僱員進行身體檢查的法律條文的措辭解釋提出論點。其中,他認為《僱員補償條例》第16(1A) 條中的用詞「收取按期付款」僅指已「出現」的「某種狀況」,否則有關法例條文便會採用現在進行式。換言之,僱主即使其後拖欠付款,亦無責任持續作出按期付款。因此,《僱員補償條例》第16(1A) 條的解釋容許僱主只需作出一次按期付款,便符合條文的付款規定。

然而,法院亦接納此項論點,認為有關用詞實際上以下受傷僱員的特徵:(1) 隨時間持續;及 (2) 僱主要求接受身體檢查時有權收取按期付款。假如考慮《僱員補償條例》第16(1A) 條「不時」一詞,情況便更加如此。此外,法律上早已確立,只有在僱員獲得按期付款的情況下,僱主方有權根據第16條要求受傷僱員進行身體檢查。

因此,考慮到答辯人就第一宗意外拖欠申請人按期付款,其並未滿足《僱員補償條例》第16(1A) 條的先決條件,故此無權要求申請人進行任何身體檢查。

第三個爭論點:「倘若答辯人亦須作出按期付款,則出現雙重追償

答辯人的大律師提出的最後一項論點關於防申請人雙重追討按期付款的風險。其中,當新僱主在有關時間作出按期付款後,答辯人無需在新僱主已作出的按期付款以外再向申請人作出其他按期付款。否則,這將違反禁止雙重追償的原則。

法院亦接納此項論點,認為《僱員補償條例》第10 條下作出按期付款的責任屬答辯人的個人責任。其中,該條文制定了一項自動責任,規定僱主須向受傷僱員作出為期24個月的按期付款。此外,倘若僱主沒有遵守此項付款責任,將根據該條文受到刑罰。

因此,答辯人提出的所有論點均被駁回。法院明確指出,儘管16(1A) 是為僱主提供的法定保護機制,但中的所有規定均不應被放寬,僱主應予嚴格遵守,然後方可援引此條文行使法定權利。


要點

僱主今後必須遵守《僱員補償條例》第10 的按期付款規定,才有權要求受傷僱員接受身體檢查。如有僱主申請剔除僱員的補償申索,法院將嚴格確保有關僱主已遵守該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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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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