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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必須秉誠行事:切勿無理終止僱傭合約以迴避發放花紅!

2015-03-31

簡介

香港法例並無規定僱主必須向僱員發放花紅,但為了鼓勵僱員提升工作表現,很多僱主都會制定績效獎勵計劃,向達到計劃要求的僱員發放年度花紅

若僱主採納「論質計酬」(pay for performance)之理念,並且以明文承諾推行以績效為基礎的企業文化,便不能為了迴避發放花紅而無理終止表現良好的僱員之僱傭合約。

Tadjudin Sunny v Bank of America, National Association HCA 322/200820141224日頒下判詞)一案正好說明了這一點。

案情

本案的案情概要如下:

1.          原告人Tadjudin Sunny200065日受僱於美國銀行(「該銀行」),任職分析師(副總裁)

2.          原告人的僱傭合約訂明,她「合資格在該銀行的績效獎勵計劃下被考慮獲發花紅,但前提是在該銀行根據計劃考慮及發放花紅之時,她仍受僱於該銀行」。

3.          20002006年,該銀行均在參考多項因素後向原告人發放豐厚花紅,該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原告人的工作表現以及她為該銀行帶來的利潤。

4.          原告人在2006年的績效評估中受到嚴重批評,她被指欠缺團隊神、拒絕承認其直屬上司為部門主管,以及與其他部門的同事產生磨擦。

5.          2007629日,該銀行向原告人發出正式警告信,要求她接受該銀行的績效改善計劃(「改善計劃」),規定原告人在四星期內(即2007727日前)達到改善計劃中訂明的多項指定目標。

6.          2007828日,該銀行向原告人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終止僱用原告人,而並無支付或按比例支付原告人2007年的花紅。

7.          原告人向勞資審裁處提出訴訟,控告該銀行違約,其後案件移交至原訟法庭審理。

8.          原告人的申索之一,是指該銀行不當地終止她的僱傭合約,意圖剝奪她2007年的績效花紅。

9.          原告人指出,「該銀行受制於隱含僱傭條款,不得藉著發出一個月通知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來行使終止僱傭她的權利,來避免她符合績效獎勵計劃的資格」(「隱含禁止迴避條款」)。

10.     該銀行則表示是基於原告人的行為而終止僱用她。

下文討論法院審理的部分主要爭論點。

法院審議的爭論點

花紅性質:合約訂明或酌情決定?

法院指出:

「原告人的花紅並非合約性質,不像薪金般在僱傭協議中以明文訂明,沒有明確地說明須支付的金額或評估金額的方程式。績效獎勵計劃的原則以及對僱員績效的評估,均由該銀行決定。因此,會否發放花紅及花紅的金額均屬酌情性質。

「然而,由於該銀行明確承諾『論質計酬』、設有周詳的績效及花紅評估計劃,以及績效花紅在整套薪酬福利中佔很重比例,上述酌情權並非不受約束的。因此,那並非完全酌情性質,而須認真、真誠地行使,不應以非理性、任意或無理的方式行使……

隱含的禁止迴避條款

由於僱員需要表現良好才能獲發花紅,因此僱員有努力工作的誘因,為該銀行帶來最大利潤。在此情況下,表現良好的僱員會合理地期望年底獲發花紅。

法院進一步指出,「如果僱員需時刻擔心僱主會在發放花紅之前終止僱用他/她,剝奪他/她的辛勞成果,便沒有人才(僱員)會留下來。若沒有這項隱含條款的保證,績效獎勵計劃便會形同虛設。」因此法院裁定,「禁止迴避條款」可被視為僱傭協議中的隱含條款,而且該條款是合理、公平及為給予僱傭協議商業效能所需的。

此外,隱含條款與僱傭協議中允許該銀行發出通知或代通知金以終止僱傭關係的條款,並沒有抵觸。

互信

除禁止迴避條款外,所有僱傭合約均隱含了僱主與僱員之間的一項互信責任。該銀行身為僱主,負有公平及真誠地對待僱員的隱含責任。

該銀行終止僱用原告人的意圖

根據現有證據,法院認為「原告人的直屬上司誤導該銀行的高層授權要求原告人接受改善計劃。改善計劃顯然並非真誠施行的;事實上,它是惡意施行的。」原告人的直屬上司向該銀行人事部發出的其中一封電郵清楚顯示,無論原告人在改善計劃下的表現如何,他都打算終止僱用原告人。

故此,改善計劃不是為了糾正原告人的行為而施行的,而是為原告人的離職鋪路,以及方便順利交接她處理的客戶。

法院認為,原告人的行為在改善計劃期間大有改善,應被視為已通過改善計劃。以原告人未能通過改善計劃為理由而終止僱用她,不可能是真實的原因。

法院的裁決

據此,法院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該銀行終止僱用原告人的其中一個主要意圖是要避免她符合2007年績效獎勵計劃的資格。該銀行未有真誠地行事,就應向原告人支付的花紅違反了隱含的禁止迴避條款,因此原告人應獲得損害賠償。

原告人獲法院判給港幣390萬元損害賠償,以賠償她在沒有被該銀行終止僱傭的情況下本應獲得的2007年花紅。損害賠償的金額,是參考原告人在受僱於該銀行期間收到的花紅金額以及她多年來為該銀行帶來的利潤來評估的。

總結

僱主及僱員均須遵守任何僱傭合約中隱含的互信條款,必須對對方真誠地行事。一方面,僱員須為僱主的最佳利益行事;另一方面,如果僱傭合約訂明在績效獎勵計劃下發放花紅,僱主則不得試圖無理終止僱傭合約,以迴避支付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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