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按章工作」行動受《僱傭條例》保障
近期在Blakeney-Williams Campbell Richard and Others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and Others FACV 13/2011一案中,終審法院裁定,在符合若干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原告人「按章工作」形式的工業行動屬於《僱員條例》保障的「職工會活動」範圍。
案情
1. 原告人是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的機師。
2. 被告人是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及其兩間聯屬公司(統稱「國泰」)。
3. 1999年,國泰與代表大部分國泰機師的香港航空機組人員協會(「該工會」)就機師的輪班安排及合約福利產生爭議。
4. 2000年7月,該工會會員同意發起「按章工作」行動,「嚴格依照」機師的僱傭合約條款工作,例如僱主在「保證休息日」無法聯絡到機師,機師的狀態稍有疑問即可拒絕飛行等。
5. 「按章工作」行動導致了航班延誤、取消及轉飛。
6. 該工會促請機師維持「按章工作」,並威脅剔除不「按章工作」會員(機師)的會藉。
7. 2001年6月,該工會提出的「最佳安全計劃」(不再縮短或簡化安全操作)亦獲得大部分會員支持。
8. 對此,國泰的反應是辨別哪些機師有「值勤問題」、「曾就紀律事宜收到警告信」或「被視為……不配合及不合作」。
9. 國泰依照其認為這批機師的不可靠程度(就不顧公司利益而言)將他們「排名」。
10. 最「不可靠」的49名機師(「該49人」)被解僱。
11. 2001年7月9日,國泰發出解僱信(「解僱信」),終止僱用該49人。
12. 該49人獲發三個月代通知金而被解僱,解僱信並無說明解僱原因。
13. 國泰發出新聞稿,表明對有關爭議及解僱的立場。
14. 在新聞稿中,國泰表示對於被解僱的機師「感到不能倚賴他們日後為公司最佳利益行事,基本上也對他們失去信心……。」
15. 這49名機師中,大部分人就上述事件引起的多項損害對國泰提出訴訟。
16. 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考慮的爭論點
1. 解僱該49人是否違反《僱傭條例》就僱員參與職工會活動給予的保障?
2. 解僱該49人是否違反他們的僱傭合約?
3. 是否應減少就國泰新聞稿的誹謗性言論判予的損害賠償?
下文將討論第一項爭論點。
參與職工會活動的權利
1. 《僱傭條例》第21B條訂明,任何僱員在其本人與僱主之間,享有以下權利:
a. 作為或成為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的職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
b. 凡為職工會會員或職員,享有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活動的權利;……
2. 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如:
a. 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 (1) 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或
b. 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3. 就僱員參加職工會任何活動而言,「適當時間」指:
a. 其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或
b. 其工作時間以內的時間,而按照與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所議定的安排,或得到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給予的同意,容許在該時間內參加該等活動;
就僱員而言,「工作時間」指其按照與僱主訂立的合約所須工作的任何時間。
按章工作行動是
《僱傭條例》保障的職工會活動
1. 該工會是登記的職工會,而機師是該工會會員。
2. 終審法院認為,「職工會活動」一詞範圍廣泛,其具有貫徹而實際的結果,給予僱員相對廣泛的保障。由職工會建議、組織及實行的工業行動(包括罷工),屬於法例中「職工會活動」一詞的範圍。
3. 因此,在國泰案件中「按章工作」形式的工業行動,屬於《僱傭條例》所指「職工會活動」的範圍。
4. 終審法院裁定,國泰因各原告人參與職工會活動而解僱他們,是違反《僱傭條例》第21B條,因此須向各原告人支付港幣15萬元損害賠償。
總結
鑒於終審法院在此案的裁決,僱主不應因為任何僱員在適當時間參與其所屬的註冊職工會建議、組織及實行的按章工作行動,而解僱該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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