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Paper Mills的公式如何應用於僱員補償案件
簡介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假如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即使該僱員在意外發生時有過失或疏忽行為,僱主仍須作出補償。受傷僱員有權根據該條例第9條,就工傷意外導致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而喪失的賺取收入能力追討賠償。
Hong Kong Paper Mills公式是法院在Hong Kong Paper Mills Ltd. v Chan Hin Wu一案中就計算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而訂明的公式,其後在Lui Kwong Yan v Shui Hing Decoration Works & Another一案中再經修改。在本文中,我們將簡要地討論應用此公式的準則以及如何評估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
準則
應用Hong Kong Paper Mills公式的準則如下:
1. 僱員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即並非100% 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
2. 僱員的損傷並非該條例附表1列明的任何一種損傷。該條例附表1列明了48種損傷以及相應的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假如僱員遭遇附表1的任何一種損傷而導致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則應參照附表1訂明的百分率計算第9條下的賠償。
3. 僱員因受傷後遺的殘疾情況而無法重返其意外前的工作,只能擔任薪金比其意外前工作較低的工作。要證明這一點,僱員必須提交醫療專家報告證明其喪失工作能力,以遊說法院採用Hong Kong Paper Mills公式。
4. 具有該條例第9(1A) 條所指的「僱員的特別情況」。該等特別情況一般包括 (i) 損傷的性質與僱員的意外前工作的性質的關係;及 (ii) 僱員的資歷,以往所受的訓練及所得的經驗。
公式及第9(1)(b) 條的但書
Hong Kong Paper Mills公式為 [(b-a) / b ] x c。
「a」是僱員在意外後現時能夠從事的替代工作的每月收入,但在意外日期評估。例如,若僱員現時只能任職大廈看管員,而在意外之時大廈看管員的月薪為港幣7,500元,則「a」是港幣7,500元。
「b」是僱員在意外前的每月收入。意外前的每月收入是在緊接意外日期前的一個月的收入,或過去12個月(如僱員受僱不足12個月則受僱的較短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以較有利於僱員的計算方式為準。「收入」包括現金工資、任何可以現金評定的特惠或利益(例如食物)的價值、超時工作酬金、花紅、固定性質的津貼(不包括交通津貼)及習慣性的小費。就計算第9條的賠償而言,目前每月收入上限為港幣26,070元,下限為港幣3,690元。
「c」是在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應付的補償。
假設「b」是港幣25,000元,根據上述算式,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為 [(25,000 - 7,500) / 25,000] x 100,即70%。
但是,此公式計算所得的百分率不可超過第9(1)(b) 條但書訂明的限制:如屬該條例附表1所指明的部分身體受傷,而該部分身體未致於喪失,則因該項損傷而永久導致的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不得超過附表1就該部分身體的喪失所指明的有關百分率。該百分率應盡可能顧及該附表所指明的百分率評估。
例如,根據該條例附表1,因喪失慣用手的拇指而喪失的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為32%。一名僱員如慣用的手的拇指骨折,即使其慣用的手以後疼痛無力,也不能倚賴Hong Kong Paper Mills公式聲稱其喪失賺取收入能的百分率多於32%。
案例
在Yu Wing Sun v Ho Wai Leung T/A Hip Wo Engineering Co. and another DCEC 1242 of 2005一案中,申請人在意外發生時是一名鋼鐵工人,他在工作時跌到導致左腳跟骨折。腳跟骨折並非附表所列的損傷,勞工處的醫療判傷委員會評定申請人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為5%,醫療專家則評定為8%。專家表示,申請人無法再像過往一樣有效率地再擔任其意外前的工作。他可以返回意外前的工作,但工作效率減低,例如工作較慢或在工作期間休息次數較多;或者,他需要改為從事走動較少的工作,例如保安員或清潔工人。
審訊時,法院裁斷申請人意外前的工作需大量走動、站立和上下攀爬,現實中沒有僱主會願意僱用申請人,遷就他工作較慢及時常休息的需要,他需要另覓專家建議的其他工作。法院認為申請人只接受過有限的正規教育,屬特別情況,因此採用Hong Kong Paper Mills公式。
法院裁斷,申請人在意外前每月收入為港幣17,400元。根據香港政府統計處發表的《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在意外發生時,男性保安員及清潔工人的平均月薪分別為港幣7,245元及港幣5,193元,法院以較高的金額港幣7,245元為準。採用Hong Kong Paper Mills公式,申請人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為 [(17,400 - 7,245) / 17,400] x 100,即58%。然而,根據附表1,因喪失一腿而喪失的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為55%,喪失一腿的所有腳趾則為20%。基於第9(1)(b) 條但書的規定,58% 這個數字不獲採納。法院裁定,適當的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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