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僱員可在甚麼情況下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向僱主索償?

2020-02-01

引言

隨著中國內地、香港以至世界各地的感染和死亡人數攀升,新型冠狀病毒現已成為全球重大公共衛生危機。2020130日,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為全球公共衞生緊急事件。

2020125日,香港行政長官將「對公共衞生有重要性的新型傳染病預備及應變計劃」下的應變級別提升至緊急。其後,香港政府分別於2020128日及131日宣布,除了提供緊急和特定公共服務的部門人員外,所有其他政府僱員於2020129日至202029 日期間無需返回辦事處,而應留在家中工作。此外,政府亦呼籲私人機構作出類似安排,以減低新型冠狀病毒擴散的風險。

雖然有些僱員可在彈性工作安排下留在家中工作,但仍有相當多的僱員不獲上述安排或由於工作性質而須返回辦事處。某些行業的僱員(例如在醫院、診所、邊境口岸、酒店及交通樞紐工作的人士)更因為與新型冠狀病毒的疑似患者以及來自內地和不同國家的人士有頻繁接觸而可能面臨較高的感染風險。本文將會探討若僱員在工作時或往來居所及工作地點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能否向其僱主索償。


僱員可在甚麼情況下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向僱主索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索償

《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規管僱員與僱主的權利及責任,以及因工受傷的補償方式。該條例第5條訂明,僱員可就經證明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的受傷申索僱員補償。

新型冠狀病毒與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沙士」)的分別在於它並非該條例下訂明的職業病,而沙士已獲確認為該條例附表2下的職業病。儘管如此,根據該條例第36條,如任何疾病未被該條例列為職業病,但屬第 5 條所指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的人身傷害,僱員便有權根據該條例追討補償。

因此,僱員若要就某項疾病提出僱員補償申索,便須證明他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作而意外染病。

至於何謂「意外以致」,終審法院在Sit Wing Yi Sibly v Berton Industrial Ltd (2013) 16 HKCFAR 104 一案中裁定,「意外以致受傷」應包含原因及後果,意外至少是促成原因之一,而受傷則為後果。因此,關於僱員是否因意外而受傷的爭議是一項同時涉及法律和事實裁斷的問題。

就「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這一點而言,關於「因工」受傷的規定與關於「在受僱工作期間」受傷的規定並不相同。「因工」受傷要求工作與受傷之間有因果關係,而「在受僱工作期間」受傷則關乎僱員提供服務的時間。該條例第 5(4)(a) 條訂明,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的意外,如無相反證據,須當作亦是因工遭遇的意外。

因此,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僱員若能夠證明他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意外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則將獲該條例保障,並可根據該條例向其僱主索償。例如,在受僱工作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公立醫院醫生或酒店前台接待員如符合上述規定,便可根據該條例各自向僱主(醫院管理局及酒店擁有人)索償。

僱員應注意,申請人(即僱員)負有舉證責任,須在衡量相對可能性的基礎上證明他們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例如因為在受僱工作期間接觸顧客或病人)意外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但仍須注意的是,除了某些特殊情況,例如僱員以乘客身分乘搭任何由其僱主運作且並非作為公共交通服務一部分的交通工具(該條例第 5(4)(d) 條)、駕駛或操作由其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該條例第 5(4)(e) 條),或於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內(該條例第 5(4)(f) 條),否則僱員在上班前後往來居所及工作地點的交通時間一般不會被視為其受僱工作期間。因此,僱員若是在往來居所及工作地點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一般不受該條例保障,不可向僱主追討僱員補償。

必須承認的是,實際上可能難以準確地指出僱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時間和地點。若爭議交由法院審理,法院將須根據所有環境證據作出判決。例如,若僱員工作的酒店曾有確診患者入住,而且多名同事亦已染病,而該僱員的居所一帶沒有任何確診個案及他染病前沒有到過內地,法院便有權推論該僱員是在受僱工作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普通法疏忽索償

假如僱員是因僱主疏忽、違反法定責任、行為不當或不作為而於工作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僱員亦可提出普通法申索向僱主追討損害賠償。

僱主對僱員負有不可轉委的責任,須為僱員的安全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當中包括提供勝任的員工、安全的工作地點、安全的設備、安全的工作系統、適當的指示和監管措施,以及充足的培訓。

就新型冠狀病毒而言,要履行僱主責任,僱主必須在工作場所採取衞生防護中心建議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定時清潔和消毒工作場所、為僱員提供口罩及其他個人防護裝備,以及向僱員傳閱相關指引。儘管如此,應注意僱主的責任並不是絕對的。僱主只須作出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僱員的安全。

例如,鑒於香港目前口罩供應短缺,即使僱主無法為其僱員提供充足的口罩,但假如僱主已採取合理步驟採購口罩,並已採取其他措施確保僱員的安全,僱主便不大可能被裁斷為疏忽。

相反,若僱主根本沒有就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擴散採取任何措施,而僱員於工作期間染病,則僱主將很大可能被裁斷為疏忽。


保險

根據該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均須投購保單,以保障其根據該條例支付僱員補償及根據普通法支付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若僱員於工作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且能夠如上文所述證明其分別根據該條例及普通法提出的僱員補償申索和損害賠償申索,僱主可要求其保險公司作出彌償。如有僱員聲稱於工作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僱主便應盡快通知保險公司。


總結

僱員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可按以下情況向其僱主索償:(a) 如可證明他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意外染病,可根據該條例提出僱員補償申索;及 (b) 如可證明他是因僱主疏忽、違反法定責任、行為不當或不作為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則可提出普通法申索追討損害賠償。


沙士於2003年爆發,事隔近2年後,該條例的修訂於200528日生效,沙士才獲列為該條例下的職業病。且看日後該條例會否作出類似修訂,將新型冠狀病毒納入該條例下的訂明職業病,為僱員提供更大保障,並且縮短在指定高風險行業工作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僱員的索償程序。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保險及人身傷亡部門:

E: insurance_pi@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