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抑或其最新版本適用於1994年康金提單?
簡介
1994年康金提單(Congenbill 1994)是航運業租船合同中常用的標準提單。1994年康金提單第3條訂明,就共同海損而言,《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約安規則》)適用。
1994年康金提單第3條訂明,「共同海損須根據《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1994年約安規則》」)或其任何後續修改在倫敦(除非在租船合同議定另一地點)理賠、記載及結算」。多年來,「或其任何後續修改」這句一直引起爭議:在1994年康金提單中,究竟哪個版本的《約安規則》適用?
背景
索償人是1994年康金提單下的承運人,其船隻在前往港口途中撞到不明物體受損。被告人是貨物保險公司,其向索償人發出海損保證,承諾就提單涵蓋的貨物向索償人或其海損理賠師 支付根據法律妥為到期應付的共同海損或救助費或特別費用的任何分擔金額。
索償人認為雙方的權責應以《1994年約安規則》為準,被告人則認為應以《2016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2016年約安規則》)為準,雙方就此發生爭議。
爭論點
法院需審理的問題是:《2016年約安規則》應被視為《1994年約安規則》的「修改」,還是應被視為一套「新規則」。
如果《2016年約安規則》被視為《1994年約安規則》的「修改」,那麼1994年康金提單第3條便會納入最新版本的《約安規則》,即《2016年約安規則》。相反,如果《2016年約安規則》被視為一套「新規則」,《1994年約安規則》便適用。
索償人的陳詞
索償人認為,考慮到所有相關的事實背景,「《1994年約安規則》或其任何後續修改」並不包括《2016年約安規則》,因為後者是一套新規則而非修改。
索償人引用了多項資料,認為該等資料構成相關的事實背景。該等資料包括:海損理賠師協會(Association of Average Adjusters)發表的評論、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發出的通函、2004年刊發的《約安規則》的段落(《2004年約安規則》)以及《2016年約安規則》的段落。該等資料全部顯示《2004年約安規則》及《2016年約安規則》是新版本的《約安規則》,而非《1994年約安規則》的修訂或修改。
基於上述資料,索償人認為如果雙方的用意是納入《2016年約安規則》而非《1994年約安規則》,便會採用2016年康金提單(其第3條訂明《2016年約安規則》適用),或修改1994年康金提單第3條以納入《2016年約安規則》。但雙方並沒有採用上述做法,因此雙方的協議是《1994年約安規則》適用。
被告人的陳詞
另一方面,被告人認為1994年康金提單第3條的用意是作為一種更新機制,令最新版本的《約安規則》適用,因為在草擬1994年康金提單時,草擬者應已合理地預料到在康金提單更新或停用前,將會有新版本的《約安規則》出現。草擬者應該會認為提單措詞適宜包括最新版本而非過時的《約安規則》,否則便無法適當反映海事商業的發展。
裁決
法院裁定《2016年約安規則》是《1994年約安規則》的「修改」版,因此在本案中,《2016年約安規則》適用。
1994年康金提單第3條的措詞應合理地理解為新版本的《約安規則》能夠適用。法院認為,一名具備背景知識的合理的人在沒有考慮索償人引用的資料的情況下所理解到的,不會只是雙方希望適用《1994年約安規則》,而非包含已變更條文的新版本。一名合理的人所理解到的不會是雙方在不清楚說明的情況下作出那種相當專門的區分。相反,如果雙方用意是採用較狹義的解釋,便不會使用「任何…… 修改」這種說法。《1994年約安規則》及《2016年約安規則》是由同一個組織為同一目的而編製,載有許多相同的條文,但作出了若干變更。因此法院認為,按照一般的語言使用, 《2016年約安規則》可被描述為《1994年約安規則》的「修改」版。
要點
經過本案後,訂約方若採用1994年康金提單,就共同海損而言,《2016年約安規則》或其任何後續版本的《約安規則》將會適用。若訂約方希望採用《1994年約安規則》而非《2016年約安規則》或最新版本的《約安規則》,則應在1994年康金提單刪除「或其任何後續修改」一句並作出其他所需的修訂,以免出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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