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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串流擷取或檔案共享網站,會否構成侵犯他人版權?

2021-03-29

簡介

近期在Young Turks Recordings Ltd & Ors v 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 plc & Others [2021] EWHC 410 (Ch)(「Young Turks」)及Capitol Records & Ors v 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 plc & Others [2021] EWHC 409 (Ch)(「Capitol Records」)兩宗案例中,英國高等法院裁定,一個大型串流擷取(stream ripping)網站及多個主要網絡貯存平台(cyberlocker,即檔案寄存/共享網站)(「該等網站」)的營運商及用戶侵犯了索償人唱片公司擁有的音樂錄音版權在這兩宗案件中,英國法院首次引用《1988年版權、外觀設計及專利法》第97A條,頒令要求網絡服務供應商封鎖涉案的串流擷取網站及網絡貯存平台。


背景

兩宗案件的案情相似,索償人均為唱片公司,他們代表自己以及BPI (British Recorded Music Industry) LimitedPhonographic Performance Limited的其他唱片公司成員提出訴訟。

Young Turks案涉及擷取串流內容,即是把串流的音訊內容(例如Youtube的內容)轉換為永久下載的音訊內容,儲存作日後使用及/或與他人分享。

Capitol Records案則涉及網絡貯存平台,即是讓用戶在其伺服器上載及下載未經授權商業內容(例如音樂檔案)的檔案共享網站。

兩案的被告人相同,均為多間網絡服務供應商,並均由Miles法官審理。由於兩宗案件的法律原則和裁決大致相同,兩案的分析歸納如下。


索償人的案情

索償人是若干音樂錄音的英國版權擁有人或獨家特許持有人,他們均沒有授權該等網站使用上述音樂錄音索償人基於以下情況認為該等網站侵犯了他們的版權:

  1. 該等網站的營運者提供轉換方法,令用戶能夠利用串流服務永久下載內容,向公眾傳播作品,及/或授權該等網站的用戶或與他們共同侵權。
  2. 從該等網站下載內容的用戶複製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上載內容到該等網站的用戶向公眾傳播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侵犯版權

營運者的侵權行為

法院裁定營運商向公眾傳播了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因而侵犯了索償人的版權:

  1. 該等網站營運者在完全知道其行動後果的情況下介入,使其客戶能夠存取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而且要不是營運者的介入,客戶是無法享用或無法那麼輕易享用涉案作品的。法院裁定這種介入是營運者主動作出的,因為該等網站是為了令用戶輕易和方便地存取和下載內容而設立和存在的,並且鼓勵用戶下載內容。該等網站涉及透過廣告和訂閱賺取利潤,這一點也是相關因素。
  2.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已在網上公開,可供足夠大量的人存取。該等作品亦可供「新的公眾群體」(即作者在原本授權傳播時並無預料的公眾群體)以及透過不同的技術方法存取,因為該等網站向其所有用戶免費提供錄音下載,而無須索償人授權。
  3. 考慮到網頁外觀、語言、貨幣及服務供應商業務的性質和規模等因素後,法院裁定該等網站客觀上以英國公眾為目標客群,因為:(i) 該等網站採用英文;(ii) 有大量英國瀏覽者;及 (iii) 准許以英磅付款。

此外,法院指出,索償人並無授權該等網站的營運者侵犯其版權。Miles法官在考慮以下因素後,作出了以下裁斷:

  1. 關係性質:該等網站提供了一個易於使用的介面,讓用戶輕易地上載及下載內容;
  2. 侵權方法:該等網站的設施提供了侵犯版權的方法,尤其是串流擷取網站提供的轉換技術,令用戶能夠規避串流服務內置的版權保護措施;
  3. 構成侵權的必然性:該等網站提供的服務無可避免地會構成侵權;
  4. 控制程度:該等網站是由營運者設立和管理的;
  5. 商業目的:該等網站是為了產生收入而設立和營運的;及
  6. 該等網站為防止侵權而採取的步驟:該等網站沒有採取真正防止侵權的步驟,營運者亦沒有採納有效的下架政策以防止侵權。

此外,法院裁定該等網站的營運者誘使、煽動或促使其用戶作出侵犯版權的行為,而營運者與其用戶亦依照相同的方式作出侵權行為。因此,營運者須共同為用戶作出的侵權行為負責。

用戶的侵權行為

1.        下載內容的用戶

法院裁定,用戶在下載器程式按下連結或按鈕以取得未經授權的版權作品複製品並下載內容,將有關檔案所載內容複製到自己的電腦,此舉已構成侵權版權。

2.        上載內容的用戶

用戶因上載內容到該等網站而侵犯版權的情況僅在Capitol Records案中出現。法院裁定,該等用戶侵犯了索償人的版權,因為他們明知而故意地介入,讓公眾能夠存取用戶上載的作品。上載內容的用戶亦獲提供金錢誘因,以鼓勵其他用戶下載其上載的內容。


對香港的影響

在檔案共享市場,串流擷取網站及網絡貯存平台日漸流行,這些服務易於使用,而且用戶可以低廉的價錢甚至免費享用版權作品。然而,這種「數碼盜版」行為是不能接受的。

香港暫時未有涉及串流擷取網站及網絡貯存平台的法庭案例。雖然Young TurksCapitol Records兩宗英國案件對香港法院沒有約束力,但日後如有版權擁有人控告香港類似的侵權網站,兩案亦能提供重要的指引和有說服力的支持,因為其所依賴的法例基礎,亦見於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該條例」)。

首先,串流擷取網站及網絡貯存平台的營運者很大機會違反該條例第31(1)(d) 條。該條訂明:任何人未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並非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分發該作品的複製品並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程度,而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複製品是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即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根據該條例第119條,觸犯第118(1)(g) 條下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四年,及就每份侵權複製品被罰款港幣50,000元。

此外,營運者很大機會像Young TurksCapitol Records兩案一樣侵犯了版權:(i) 未經版權擁有人特許而授權他人作出侵犯版權的行為,違反該條例第22條;(ii) 向公眾發出侵犯版權的複製品,違反該條例第26條;及 (iii) 提供能規避有效技術措施的服務,違反該條例第273C(1)(g) 條。

另一方面,串流擷取網站及網絡貯存平台的用戶下載內容,即複製了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亦很大機會侵權他人版權,違反該條例第23條。

因此,網站營運者應注意,即使只是提供平台給用戶作為共享檔案的途徑,亦可能侵犯他人版權。更重要的是,一般公眾應緊記,簡單按一個按鈕下載檔案,已可能構成侵犯受保護作品的版權,因此切勿隨意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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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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