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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清盤呈請──雙方有實質上的真正爭議嗎?

2015-08-01

Re Intco International (HK) Co Ltd HCCW 240/2014一案中,呈請人出售及交付貨品後不獲付款,因此就該筆債務提出清盤呈請。原訟法庭(「法院」)駁回清盤呈請,理由是有關債務有實質上的真正爭議。此案說明了法院如何處理在清盤程序中的有爭議債務。

背景

英科國際香港有限公司(「該公司」)是一間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它在中國內地經營回收業務,專門處理發泡膠物料該公司在其日常業務過程中購買壓縮發泡膠廢料,循環再造成框條產品。呈請人是一間在英國註冊的公司,是發泡膠供應商。

20139月,雙方簽訂了兩份文件,一份是該公司擬備的訂單,另一份是呈請人擬備的銷售合約。兩份文件均載有所訂購的發泡膠數量、貨運及付款的詳情,而且條款一致;但兩份文件均沒有訂明任何方法,以確定所供應的發泡膠品質是否可以接受,以及一旦發生爭議時,雙方如何確定發泡膠品質是否令人滿意。

呈請人擬備的銷售合約載有以下免責條款:「關於上述在本公司地點裝運的貨物,本公司不受理任何以品質理由提出的申索。為使閣下滿意,閣下可選擇於裝運時派員到場。物料如照片所示/與先前供應相同。」(「免責條款」)

其後,該公司的技術部門調查發現,呈請人供應的兩批發泡膠夾雜過多木和紙等雜物,因此該公司拒絕付款。呈請人於2014828日以該公司無力償債為理由,提出要求該公司清盤的呈請。

法院需審理的爭論點

法院需審理的爭論點,是呈請所涉及的債務是否有實質上的真正爭議。

法院的裁斷

法院駁回呈請,裁定該公司勝訴法律上早已確立一項原則,就是如果有實質上的真正爭議,法院則應駁回呈請(Yueshou Environmental Holdings Ltd HCCW 142/2013)。提出充分確切的事實證據令法院信納有真正爭議的舉證責任,在於該公司(見Re ICS Computer Distribution Ltd [1996] 3 HKC 440Re Hong Kong Construction (Works) Limited HCCW 670/2002)。此外,該公司亦須令法院信納其證供可信。法院在審視證據時會參考相關背景,並考慮有關證據是否沒有爭議或不可能真誠地提出爭議(Re Safe Rich Industries Ltd CA 81/94Re Hong Kong Construction (Works) Limited HCCW 670/2002)。真誠相信一項非實質的辯護理由,並不足以避免清盤令(Re Hong Kong Construction (Works) Limited HCCW 670/2002)。只有在被申請清盤的公司提出的辯護理由相當明顯地欠缺實質內容和無可取之處的時候,才可進行清盤程序(Alpha Building Construction Limited HCCW 283/2014)。

在本案中,該公司迅速地提出了其關注事項並記錄在案,而呈請人就該公司的投訴提出了多個論點反駁。法院收到的文件顯示,雙方之間有真正的爭議。

此外,法院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來確定雙方的協議是否包含免責條款,法院認為需審視雙方的往來紀錄,以判斷銷售合約是否取代了訂單;如果沒有取代,則需判斷雙方議定的條款缺乏確定性會否導致免責條款無效。

因此,法院裁定關於債務的爭議是實質上的真正爭議,故駁回清盤呈請。

總結

本案提供了一個典型例子,說明法院如何處理清盤程序中有爭議的債務。法院會審視所有現有的證據來確定是否有實質上的真正爭議,如果法院信納有真正爭議,便會駁回清盤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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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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