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證券公司違反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採取紀律行動
簡介
2022年3月16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英皇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及英皇期貨有限公司(統稱「英皇」)作出譴責及罰款,原因是英皇沒有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
監管規定
相關的監管規定主要載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擊洗錢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打擊洗錢指引》)。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及《打擊洗錢指引》第2.1段,持牌法團須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減低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以及防止《打擊洗錢條例》下的任何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遭違反。因此,持牌法團須實施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內部政策。
此外,《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1) 條及《打擊洗錢指引》第5.1、5.10及5.11段規定,持牌法團應透過以下方式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1. 監察客戶的活動,以確保客戶的活動符合持牌法團對客戶的性質或業務、風險概況及資金來源的認知;
2. 識別複雜、款額龐大或異乎尋常的交易,或沒有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從而顯示可能是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交易;及
3. 審查複雜、款額龐大或異乎尋常的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並以書面方式記錄審查結果,以協助有關當局。
《打擊洗錢指引》第7.14及 7.39段亦列出預警跡象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
1. 無明顯合法目的及/或看來沒有商業理據的交易或指令;及
2. 客戶要求的交易超出一般要求的正常服務範圍。
英皇的違規行為
有問題的轉帳
於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間,英皇處理並核准了764項第三者資金轉帳,但沒有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以驗證客戶與該等第三者之間的關係及/或轉帳原因。
1. 涉及未經核實關係的轉帳
所有轉帳的收款人及發款人均為與客戶的關係未經核實或難以核實的第三者,包括:(i) 配偶及親屬;(ii) 董事、股東、商業夥伴及放債人;及 (iii) 朋友和同事。
2. 引起預警跡象的轉帳
有關轉帳涉及各種引起預警跡象的問題:
a. 部份轉帳無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而且超出客戶一般要求的正常服務範圍,例如註明原因為貸款但並無相關文件支持,或根本沒有說明原因;及
b. 部分轉帳看似異常,並涉及與同一名第三者之間頻密的轉帳往來,例如多名客戶之間以業務安排為理由在同一日進行多次轉帳,但缺乏客戶公司文件的支持,或向聲稱與其他客戶有各種關係的同一名人士進行多次內部戶口轉帳。
英皇的內部監控缺失
英皇依賴客戶提供的資料,而沒有妥善地審查有關轉帳,亦缺乏偵測預警跡象的有效程序及監控措施。具體而言,英皇的缺失包括:
1. 英皇沒有制定足夠的程序,以審查第三者存款及客戶之間的內部戶口轉帳;
2. 雖然英皇規定員工就部份第三者資金轉帳向客戶進行電話確認,但沒有向員工提供指引,說明在進行電話確認時需提出何等查詢;
3. 儘管英皇的政策規定,第三者資金轉帳的要求須獲得英皇的管理層特別批准,並規定客戶就有關要求提供充分的理據,但員工及管理層看似對此規定沒有恰當的理解,員工作供指他們無須要求客戶提供轉帳理由,而英皇仍然批准轉帳;及
4. 英皇的政策沒有規定其員工作出進一步查詢,或要求客戶提供任何證明文件,以核實客戶提供的轉帳理由或與第三者的關係。
因此,證監會裁定英皇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設有合適預防措施,以減低與第三者資金轉帳相關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以及在處理第三者資金轉帳時沒有進行適當的審查,違反了(其中包括)《打擊洗錢條例》及《打擊洗錢指引》。
要點
證監會已非首次就持牌法團未有審查第三方存款及/或付款而採取紀律處分。自2017年3月以來,已有多間持牌法團因類似問題而受到處分,而本文所述的紀律行動亦與先前的個案一致(例如中泰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國元証券經紀(香港)有限公司等)。持牌法團應保持警惕以防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尤其是與第三方提存款項有關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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