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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跨國金融機構能夠同時符合中國及外國政府的國家安全規定嗎?

2020-08-31

背景

近期11名香港及中國高官被美國財政部轄下的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列入「特別指定國民及被封鎖人員名單」(「SDN名單」),令香港本地國安法例與外國就香港實施制裁的法例之間的衝突,頓時由潛在危機變為在港營運的銀行及金融機構的計時炸彈。外國就香港實施制裁的法例適用範圍非常廣泛(特別是美國國會於20207月制定的《2020年香港自治法》(《香法自治法》)),加上香港的國家安全法例(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意味著銀行和金融機構若遵守其中一套法例,便很大機會違反另一套法例。有鑒於此,本文將以《香港自治法》和《香港國安法》為例,指出同時遵守中外國家安全規定在技術上的困難,並建議一些方法,讓在香港營運的銀行及金融機構減低經營及法律風險。


概述《香港自治法》及《香港國安法》

《香港自治法》

202072日,美國國會通過《香港自治法》,對實質地協助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或《香港基本法》的人士、實體及金融機構實施強制制裁。這對金融界帶來的困擾是,假如銀行或金融機構與上述個人及/或實體進行重大交易,便可能受到制裁

《香港國安法》

根據第二十九(四)條,任何人或組織接受外國機構或人員的指使,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即屬犯罪。這意味著假如銀行及金融機構執行外國法例及政府對上述個人或實體實施的制裁,便可能違反《香港國安法》。

另一個問題是銀行及金融機構可能會被香港及其他外國執法部門強制披露客戶資料。一般而言,銀行及金融機構若是遵照有效的法庭命令或手令(例如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發出的命令)作出披露,並不會違反對客戶的保密責任。應注意的是,《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同樣訂明了這種權力。《實施細則》就香港執法機關(包括香港警隊及中央人民政府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權力作出補充,授權他們根據《香港國安法》凍結財產及索取資料等。就此而言,假如銀行或金融機構收到根據《實施細則》發出的要求或法庭命令,他們也像收到根據其他香港現有法例發出的手令一樣必須合作,別無選擇。另一方面,第二十九條訂明,為外國或境外實體或人員竊取、收買或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亦屬犯罪。這表示當一家國際銀行或金融機構的香港分行被外國有關當局強制提供客戶資料,而這些資料又因為某些原因被視為《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國家秘密」或「國家安全情報」,便可能同時違反第二十九條。


措施

分拆

減低上述風險的其中一個方法,是按地理位置將業務分拆為不同實體銀行或金融機構應考慮將香港的零售銀行及財富管理業務分拆為獨立實體,專門負責位於香港的客戶,並且在擁有權方面與總公司分離,香港的分行與全球其他分行則透過訂立合約及諒解備忘錄分享利潤和資源。當然,若香港分行未能執行美國政府實施的制裁,美國財政部仍可能會限制或暫停香港分行處理美元結算的交易,但透過這種架構,其他地方的分行可不受影響。

境外營運

另一個可能是在其他國家成立銀行,在其註冊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及/或最終擁有權所在地點以外營運。銀行的總公司可以設於一個政治及經濟穩定、不受外國實施的制裁或《香港國安法》所限制的境外司法管轄區。這樣可使公司的資產遠離潛在法律問題及在業務營運中保持私隱。不過正如上文所述,若銀行未能執行美國政府實施的制裁,美國財政部仍可能會限制或暫停銀行處理美元結算的交易。

遷移員工

企業架構可以作出區隔,但員工卻不能。位於香港境內的銀行職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執行外國法例及政府對香港高官實施的制裁,也可能面對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風險,企業難以期望所有僱員都承擔此風險。因此,若銀行或金融機構的香港分行仍未從全球集團分拆出來,則應在香港境外聘請僱員處理關於外國制裁的程序,或將負責執行外國制裁的主要人員遷離香港。

關閉帳戶

變動較小和更實際的方法,是關閉有關人士的帳戶,但不凍結帳戶內的資金及資產。在識別可能受外國制裁的個人及/或實體後,內部管控和合規部門應該:

  1. 密切留意SDN名單及其他外國法例和政府指定的制裁名單,並考慮將銀行或金融機構認為有可能被列入SDN名單及其他類以名單的人士的帳戶關閉
  2. 考慮一般原則,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銀行營運守則》列明和規定公正、誠實及公平地對待所有客戶的原則,並確定銀行或金融機構在合約上是否有權關閉帳戶或終止交易而無須受罰;及
  3. 審視銀行或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的交易種類。普通儲蓄帳戶或證券帳戶內的資產可以在很短時間內退回給客戶;但如屬較為複雜的交易,例如按揭及保險產品,則須及早處理,以確保可以在最短時間內妥善終止與客戶的關係。


總結

隨著地緣政治風險增加,在香港營運的銀行和金融機構需要作好最壞打算。希望上文建議的緩解措施能夠協助在香港營運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盡量減低因外國就香港事務實施制裁的法例與《香港國安法》之間的衝突而受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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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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