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減工資須獲誰人同意?
於2017年6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Voahanginiaina Aimee Chantal v Leung Man Kai [2017] HKEC 1287一案中裁定僱主非法扣減僱員工資。原訟法庭指出,如非《僱傭條例》第32條許可的扣減工資情況,不論僱員同意與否,僱主也不可扣減僱員工資以償還僱員的貸款。
案情
本案的索償人(「索償人」)是一名馬達加斯加國民,她透過馬達加斯加的僱傭代理East Asia Agency(「僱傭代理」)申請來港當家庭傭工。僱傭代理及被告僱主(「被告人」)要求索償人簽署多份採用她不懂的多種語言編製的文件,其中一份是經索償人簽署並印上指模的授權書,內容是准許被告人代她向東洋財務信貸有限公司(「東洋財務」)償還貸款。多份文件均註明有關貸款是索償人在馬達加斯加借下的,以供索償人的「個人需要」及「就業、培訓及前往香港」之用。被告人合共扣減索償人港幣24,640元的薪金以向東洋財務還款。
索償人聲稱她是被命令簽署有關文件的,她從沒有知情地訂立任何貸款協議或簽署任何借據。索償人在勞資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多項申索,包括追討港幣24,640元的短付工資。
何謂非法扣減?
原訟法庭審理兩個主要爭論點:(1) 向東洋財務付款以償還貸款是否構成非法扣減工資(「第一個問題」);及 (2) 貸款合約文件的法律重要性(「第二個問題」)。
《僱傭條例》第32條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僱主不得從僱員的工資…… 中扣除任何款項」,但若干情況除外,例如應僱員要求供應膳食,及就貨品損壞或遺失而作出扣減等。這些例外情況屬於限制性質,意思是任何不屬於這些法定例外情況的扣減,均屬違法。假如僱員書面要求僱主作出第32條並無明文准許的其他扣減,僱主應根據處理其他雜項情況的《僱傭條例》第32(2)(i) 條尋求勞工處處長批准。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被告人並非在上述任何例外情況下扣減索償人的薪金,因此,除了必須經索償人提出書面要求,被告人還應尋求勞工處處長批准。這項條文的用意是即使僱傭雙方皆同意扣減工資,仍必須進一步獲勞工處處長批准。
至於第二個問題,原訟法庭接納索償人的證供指她並無要求被告人代她向僱傭代理或東洋財務開立支票,她只是按照僱主的指示簽署收據。但原訟法庭強調,合約文件真確與否無關重要,因為被告人並非因上述任何合理理由而扣減索償人的薪金。
總結
從本案可見,即使貸款確實存在,或僱員已同意僱主扣減工資,但仍須獲得勞工處處長書面批准。僱主如欲扣減僱員的薪金,應檢視《僱傭條例》第32條的情況,以確保是合法的扣減。本案的裁決並非禁止僱主以僱員的工資向第三方付款,以償還僱員欠下該第三方的債務;但法庭的訊息很清晰,就是僅獲得僱員書面同意並不足夠,僱主還必須獲得勞工處處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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