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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少年Sam的「信」

2017-09-01

背景

最近在英國案件Re A (Letter to a Young Person) [2017] EWFC 48中,一名父親申請把 14 歲的兒子從英國遷移到斯堪的納維亞,家事法庭法官Peter Jackson頒下了非同尋常而又感人的判詞。判詞是一封寫給案中主角——少年Sam(化名)的信。

遷移申請最初是由Sam提出的,但經過一番爭辯後交由父親提出。父親希望把Sam帶到斯堪的納維亞與他一起生活,Sam亦願意跟隨父親,但母親反對父親把Sam帶走。法庭最後不准許Sam遷離英國。

Payne v Payne案例

英國上訴法院在Payne v Payne (2001) 1 FLR 1052一案中訂立了法庭在裁斷遷移申請時應引用的法律原則。該案至今仍是首要案例。案中一名母親申請把子女從英國永久遷移到新西蘭,法院批准了母親的申請,並明確表示子女的福祉永遠是首要考慮因素。此外,法院在作出裁決時會考慮遷移申請是否出於真誠意願,而不是出於父母任何一方希望令對方從子女生活中消失的自私想法;法院亦會考慮遷移申請是否切合實際,即是否基於經充分研究及調查的可行建議。

如果法院信納遷移子女的建議是真誠合理的,將會進一步考慮另一方家長的反對是否出於對子女將來福祉的真誠關注,還是別有用心。法院亦會考慮假如批准申請,將對反對一方及其與子女日後的關係造成甚麼傷害。

Sam出庭作供

本案的其中一個爭論點是應否讓Sam在聆訊中作供。Sam希望出庭作供,父親亦表示支持,但母親、繼父及家事法庭福利官均不同意。結果法官指示Sam可在聆訊開始時簡短作供,父母不得直接向他提問,但雙方可各自準備五個問題,由法官(而不是律師)向Sam發問。這樣,Sam不必受到父母的直接提問,但同時仍有機會說出自己的想法。

雖然Jackson法官在作出裁決時表示不認同Sam的意見,但他仍然小心地表示明白Sam的想法,並肯定了Sam對聆訊過程的貢獻。法官表示:

「我非常欣賞你出庭作供的表現。你已到了一個意見應受到重視的年紀,我會考慮你就你對事情的理解所表達的意見。」

致少年的「信」

聆訊結束後,Jackson法官採用了與別不同的方式頒下判詞,判詞的是一封寫給Sam的「信」。在信中,法官以適合年輕人的語言,細心解釋複雜的法律問題,讓Sam明白法院是如何作出裁決的。

Jackson法官明白Sam的想法,但亦含蓄地向他指出,他受到父親很大影響,而法院認為父親心底裏是一個愁苦、不快樂而且自我中心的人。法官非常婉轉地暗示Sam,申請遷移其實是父親的主意而不是他自己的主意,Sam希望跟隨父親生活是出於對父親的感情,而不是有根據的決定。

此外,法官認為,父親在建議把Sam遷移到斯堪的納維亞之前,並沒有進行充分的研究及調查。法院還認為,父親對於搬遷一事的說法不時更改,他無法向法院提供妥當的資料說明Sam日後在何處居住、讀書、生活費來源,以及與英國的親友保持聯絡的安排。事實上,父親根本沒有查詢過斯堪的納維亞的房屋、學校或工作資料,法院亦懷疑父親是否有能力為Sam提供穩妥的住所及合理的生活水平。Sam不會說斯堪的納維亞語,自從5歲起就再沒去過斯堪的納維亞,法院對此非常憂慮。另一方面,法官亦輕輕提醒Sam,他目前生活其實過得很好,在英國有學校、朋友、音樂愛好及兩個住所。

法院批評父親的操縱行為,駁回申請,並根據英國《兒童法》第91(14) 條作出命令,在未經指定家事法官准許的情況下,任何人(包括Sam)不得再提交任何關於Sam的申請。

總結

子女的福祉一直是家事法庭首要考慮的因素,Jackson法官採用這種新穎的形式頒下判詞,顯示英國的家事法律逐漸提高子女的參與。本案中,法院在分析福祉及判詞中均以Sam為中心,判詞更處處顯示對其福祉的重視,法院亦對所有情況進行了清晰整全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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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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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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