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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

2017-03-31

甚麼是人身傷亡?

人身傷亡是指一個人未有以合理的謹慎方式對待另一個人而造成的一種民事過失,往往涉及疏忽人身傷亡有時指身體上的損傷,但這裏也指心理上的傷害,例如,受害人可能因交通意外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PTSD)。

人身傷亡受害人可追討的賠償類別各有不同。有些人慢性受傷,例如患上長期痛症,而有些人則可能被迫改變日常生活或工作,甚至失去工作。常見的索償類別包括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收入損失、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因意外而招致的醫療及其他開支。

人身傷亡的受害人可循普通法追討賠償,而假如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受傷,受害人亦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追討僱員補償。

普通法

循普通法追討的損害賠償是按不同類別計算的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害賠償會參照傷者的傷勢、痛楚及生活質素受損的嚴重程度來評定。法院會考慮過往涉及類似受傷及後遺症的案例所判給的賠償金額,亦會把通脹計算在內。

受害人亦有權追討因意外導致在審訊前後的收入損失。對於審訊前的收入損失,法院會就受害人在意外之時的收入、如非該意外本應可賺取的收入、病假長短以及受害人在意外後實際可賺取的收入作出裁斷,然後計算損失金額。假如受害人在審訊後仍有收入損失,例如無法重返意外前的工作,因而在意外後收入減少,則可追討審訊後的收入損失。法院會考慮受害人任職工作的退休年齡及受害人的年齡,以計算一個評估審訊後收入損失的倍數。最後,受害人亦可追討醫療開支、實付費用、上述損害賠償的利息以及訟費。

僱員補償條例

僱員補償條例就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的情況訂立了勞資雙方權責的基礎可追討的僱員補償一般包括:永久地完全或局部喪失工作能力(通常稱為因受傷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通常稱為按期付款或工傷病假錢)以及醫療費用。

「因受傷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是由勞工處安排醫療判傷委員會評估的。假如受害人不滿意醫療判傷委員會的評估結果,則應自評估日期起計6個月內上訴,否則該評估結果便對受害人具法律約束力。

按期付款是在受害人病假期間向受害人支付的,通常是受害人每月收入的五分之四。僱主最多只須支付意外後2年的按期付款(但如法院許可,則另加1年)。

醫療費用賠償的上限為接受治療的每日港幣200.00元。若受害人同時接受住院及非住院治療,可追討的醫療費用上限則為每日港幣280.00元。

若一名人身傷亡的受害人同時可循普通法和《僱員補償條例》索償,一般會先追討僱員補償,然後在根據普通法索償時,確認及減去已收到的僱員補償。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保險及人身傷亡部門:

E: insurance_pi@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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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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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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