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益權益能否在不承認信託的司法管轄區產生 及清盤後的資產處置會否使之消失
近期一宗英國最高法院案件的裁決對上述問題作出了重要的闡述。
背景
2017年2月1日,英國最高法院就Akers and others
(Respondents) v Samba Financial Group (Appellant) [2017] UKSC 6一案頒下的判詞,對清盤從業員非常重要。
Saad Investments Co Ltd(「SICL」)是一間在開曼群島註冊的公司,於2009年7月30日在開曼群島開始清盤,並委任了清盤人。英國公司法院隨確認開曼群島的清盤程序為《2006年跨境清盤規例》(Cross-Border Insolvency
Regulations 2006)下的外國主要清盤程序。
沙特阿拉伯公民Al-Sanea先生是五間沙特阿拉伯銀行股份(約值3.18億美元)的法定擁有人。SICL稱Al-Sanea先生以信託形式代SICL持有沙特阿拉伯股份(「爭議股份」)。該信託據稱是因六項交易而產生的,所有交易均受開曼群島法律管限。
清盤開始後六個星期,Al-Sanea先生把所有爭議股份轉讓給Samba Financial
Group(「Samba」),以償還他欠下Samba的個人債務。
SICL的清盤人根據英國《1986年清盤法令》第127條(相當於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82條)向Samba提出申索,要求歸還爭議股份。第127條規定,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在清盤開始後就公司財產作出的任何處置均屬無效。
經Samba的申請,高等法院批准擱置SICL清盤人提出的法律程序,理由是在股份所在地(沙特阿拉伯)處理該等事宜更為合適。但上訴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決,Samba於是上訴至最高法院。
裁決
最高法院裁定Samba上訴得直,裁斷Al-Sanea先生向Samba作出的轉讓,並不涉及處置在第127條意義下任何屬於SICL的權利。由Mance法官撰寫的主要判詞,亦得到Neuberger法官、Sumption法官、Collins法官及Toulson法官的認同。
Samba在上訴中提出了嶄新而複雜的論點。基本上,Samba指SICL並不擁有爭議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所有權權益,因為爭議股份所在地沙特阿拉伯的法律不承認信託制度,亦不承認法定權益與衡平法權益的劃分。Samba進一步表示,即使SICL擁有爭議股份的衡平法權益,亦沒有發生第127條所指的「處置」。
SICL擁有爭議股份的衡平法權益嗎?
就Samba提出的第一個論點而言,法院認為,即使沙特阿拉伯法律不承認任何形式的信託,亦可就爭議股份產生、形成及強制執行普通法信託。在得出這個結論時,法院應用了上訴法院在Lightning v Lightning Electrical Contractors Ltd (1998) 23 (1) Tru LI 35一案中的裁決。在Lightning一案中,Lightning先生聲稱是蘇格蘭一幅土地的歸復信託受益人,該土地由一間英國公司購買,Lightning先生向該公司借出購買價款。但是,該土地的所在地蘇格蘭的法律並不承認任何衡平法權益。其後該公司被接管,Lightning先生獲英國法院宣告該財產或其出售收益是以信託形式代他持有的。
在另一宗較近期的英國案件Luxe Holding Ltd v Midland Resources Holding Ltd [2010] EWHC 1908 (Ch) 中,法院跟隨Lightning案的裁決,進一步裁定Lightning案中的論證不局限於歸復信託,而是適用於所有種類的信託安排,否則裁決將導致奇怪的結果,令到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獲得的財產,在同一安排下可能會有不同的後果。
Mance法官跟隨Luxe及Lightning兩宗案件的裁決,指出即使沙特阿拉伯法律不承認衡平法所有權權益,亦不會賦予普通法信託任何效力,但從英國法律的角度而言,爭議股份仍設有普通法信託。
轉讓構成「處置」嗎?
Mance法官裁定SICL擁有爭議股份的衡平法權益後,繼而考慮爭議股份的轉讓是否構成第127條所指的「處置」。「財產」的定義非常廣泛,足以包括本案中的法定權益及衡平法所有權權益。
然而,在設有信託的情況下,法定權益與實益權益不同,影響前者的因素不一定會影響後者。受託人處置以信託形式持有的資產雖然可能違反信託,但仍可將法定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可是,信託權利卻是無法處置的,因為受託人根本沒有所有權。除非對法定所有權的處置推翻了受保護的信託權利的效力,否則仍可強制執行信託權利。例如,如受託人把法定產業權出售給付出價值的真誠第三方買家,而買家不知道信託的存在,該衡平法權益並不會轉移給買家,而是被被推翻了,換言之,是喪失或消失了。
Al-Sanea先生不可能把SICL於爭議股份中的衡平法權益轉讓給Samba,他只是把爭議股份的法定所有權轉讓給Samba。但是,基於假定事實,Samba是付出價值的真誠買家且對情況不知悉,SICL於爭議股份中的衡平法權益實際上已終絕。
Neuberger法官的判詞亦同意此裁決,他進一步指出,假如一名真誠買家從第三方購得法定產業權後,發現有關交易根據第127條因另一間公司持有衡平法權益(而買家並不知情)而被裁定無效,這對買家是不公平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Neuberger法官確認,如要達致立法目的,即保存公司財產以公平地分配給公司的債權人,「處置」一詞必須予以廣泛的涵義。
總括而言,最高法院裁定上訴得直,並宣布就《1986年清盤法令》第127條而言,把爭議股份轉讓給Samba並不涉及處置SICL於爭議股份中的任何權利。
總結
本案的重要性在於確定了在受託人持有並向第三方處置法定所有權的情況下,如受益人的實益權益持續存在,或因向第三方處置法定所有權而被推翻,則第127條並不適用。但接收財產的第三方不一定總是可以脫身。如第三方知悉有關交易違反信託,則須歸還在知悉情況下接收的信託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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