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命令鍋爐室騙徒賠償投資者
引言
2018年12月21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成功控告鍋爐室騙徒,原訟法庭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213條命令有關騙徒向受騙投資者作出賠償。
背景
鍋爐室詐騙
「鍋爐室詐騙」(boiler room fraud)即高壓推銷證券詐騙,是一種常見的證券詐騙手法,騙徒宣稱以持牌證券或期貨經紀的身分經營業務,以電郵及/或擅自來電的方式招攬客戶,提出透過騙徒的網站買賣虛假股份或期貨的要約,但受害人付款買入的證券或期貨合約從未在任何認可交易所執行。
騙徒通常會在收到投資者存入的款項後,隨即將款項從某地點的帳戶轉移至另一地點的帳戶;及至詐騙活動被揭發時,有關款項已不知所終或轉移至無法取回的地點。
在本案中,三家涉及鍋爐室騙案的機構分別是:
- Cardell Limited及/或Cardell Company Limited(「Cardell」),其使用的網站為www.cardell-limited.com;
- Waldmann Asset Management(「Waldmann」),其使用的網站為www.waldmann-asset-management.com及/或www.waldmann-asset-management.net;及
- Doyle Hutton Associates(「Doyle」),其使用的網站為www.doyle-hutton-associates.com及/或http://doyle-hutton-associates.net。然而,該等機構均並未獲發牌、註冊或授權進行該條例項下任何受規管活動(尤其是第1、2、4、5及9類受規管活動)。它們與投資者協定的交易從未在任何認可交易所執行,而投資者亦未能取回任何款項。
- 以上三家機構分別主要在2014年的不同時間,宣稱總部設於香港並在香港營運,,並以電郵及擅自來電的方式招攬投資者,遊說他們透過上述機構的網站開設交易帳戶和投資證券及期貨產品。
原訟法庭的裁決
根據該條例第114(1)(b) 條,任何人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顯示自己經營該條例所訂明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犯罪。根據該條例第109條,任何人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有意發出廣告表明自己準備進行上述受規管活動,即屬犯罪。
原訟法庭裁定Cardell、Waldmann及Doyle違反該條例第109及114條,原因是它們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表明自己準備進行就證券及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資產管理服務的受規管活動;且經必然的推論,它們是有關廣告的發行人。
協助、教唆或輔助
在本案中,投資者亦被要求將投資所用的資金存入由以下公司持有的多個香港銀行帳戶:(1) Cedan Limited(「Cedan」);(2) Hamtron Limited(「Hamtron」); (3) Cardan Limited(「Cardan」);及 (4) Mutual Hope Limited(「Mutual Hope」)。
原訟法庭裁定,Cedan、Hamtron、Cardan及Mutual Hope因開設有關銀行帳戶以及容許帳戶收取受害人的資金,構成協助、教唆或輔助Cardell、Waldmann及Doyle違反該條例,並明知而直接或間接參與其中。
原訟法庭的命令
原訟法庭發出復還令,並命令委任管理人(連同相應指示),以協助在香港追討、收回及管理餘下款項(約600,000港元)。
此外,被告人被禁止違反或持續違反該條例或處置有關銀行帳戶中的詐騙款項。
就復還令而言,原訟法庭命令將被告人銀行帳戶中的凍結款項,按比例發還予投訴人/受害人。儘管復還令不能讓投訴人/受害人完全回復至其進行交易前的狀況,但原訟法庭信納這是可取的做法,因為投訴人/受害人已獲得在本案情況來說屬合理可行的賠償。
總結
投資者在某些市場作出投資前,應檢查及確保其交易經紀已在有關司法管轄區領有適當牌照。
證監會在其網站上載有「無牌公司及可疑網站名單」,當中列出了未獲發牌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而被懷疑以香港投資者為推銷對象、或聲稱與香港有聯繫的公司。詳情請參閱「無牌公司及可疑網站名單」:http://www.sfc.hk/web/TC/alert-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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