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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泰興光學一案對獨立非執行董事責任問題的啟示

2010-06-01

20094月份的通訊文章Can a Director be Indemnified from Liability?,我們討論過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 Ors v Olivia Lee Sin Mei (HCA 167/2008) 一案。最近,案中的清盤人上訴,要求推翻原訟法庭剔除其申索的決定;法院已裁定其上訴得直,本案將可以正式展開全面審訊。

下級法院的決定

各原告人的清盤人最初控告被告人疏忽履行身為各原告人非執行董事的職責。各原告人是相聯公司,而第一原告人是一間在百慕達註冊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被告人向高等法院申請剔除各原告人的申索,部分的理由是第一原告人曾向被告人簽訂一份彌償保證契,表明第一原告人已為被告人購買董事及高級人員責任保險,以及被告人有權倚賴第一被告人公司的附例第166條的彌償保證,因此不能提出訴訟。案件由郭靄誠暫委法官審理。  

暫委法官不難剔除第二及第三原告人的申索,因為不能證明被告人是第二及第三原告人的影子董事。至於第一原告人(下稱「原告人」)的申索,暫委法官根據原告人公司的附例(相等於當地的組織章程細則)第166條予以剔除;暫委法官認為,在原告人與被告人沒有簽訂正式服務合約的情況下,附例或組織章程細則必然是被告人受聘為董事的條款中的隱含條款。故此,本案的訴訟不能繼續。有關案情及郭靄誠暫委法官的判決,可參閱上述通訊。  

上訴

原告人就其申索被剔除的決定提出上訴,而被告人亦上訴,認為郭靄誠暫委法官應該接納她提出的全部理由而裁定她勝訴。  

1. 彌償保證契

上訴法院仔細研究過彌償保證契的內容,同意下級法院的看法,認為契約內容並無阻止原告人控告被告人。上訴法院並指出,彌償保證契的字眼強烈顯示,原告人提出的任何申索均會被保留。

2. 保險單

被告人其中一項申訴是,原告人的清盤人允許購買責任保險失效。照理說,該保單應該涵蓋原告人現提出的申索,即被告人以董事身分犯下及構成一般疏忽的過失而受到的申索。不過,上訴法院認為,即使保險單仍然有效並就本案的申索保障被告人,但該保單的保障範圍最高只是1,000萬美元彌償保證,相信不足以補償本案的全部申索金額。

 3. 附例第166

上訴法院是在原告人公司的附例第166條的問題上,與下級法院有不同的決定。上訴法院認為,是否有隱含委聘條款的問題,難以在簡易判決中作出裁定。具體來說,組織章程細則並不構成董事與公司之間的合約,但彌補保證契卻是特別為訂明被告人在擔任董事時所招致的責任而制定的文件。上訴法院亦指出,被告人在獲委聘時未必有注意附例第166條的規定,相反,被告人在簽訂彌償保證契和購買保險的過程卻相當謹慎。

基於上述原因,上訴法院裁定原告人上訴得直,並宣告下級法院剔除原告人申索的決定無效。假如被告人要就上訴法院的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必須先得到法院許可,但這一關不容易過。因此,我們估計本案將會展開正式審訊。

 我們將會繼續留意本案的發展,且看香港法院如何裁定涉及百慕達公司的董事彌償保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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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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