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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經銷商的代理權終止後有可能被控告假冒嗎?

2022-11-30

簡介

Omega SA v New Bowling Watch Co Ltd [2022] HKCFI 3145; [2022] HKEC 4276一案中,法院裁定被告人使用了原告人特別及專門提供予其授權經銷商用於銷售其產品的推廣及市場營銷材料,因而構成「假冒」這種侵權行為

背景

Omega S.A.Compagnie Des Montres LonginesFrancillon S.A. Tissot S.A.(「原告人」)均為The Swatch Group Limited的全資附屬公司原告人的產品僅分銷予指定商鋪及授權經銷商轉售予零售顧客。

新寶寧鐘錶有限公司(「被告人」)約20年前是原告人產品的授權經銷商,其合約關係大約10年前結束。於2017年,被告人被發現在銷售其產品時使用了原告人的推廣及市場營銷材料。原告人認為被告人此舉即假冒為原告人的授權經銷商。

關於假冒的法律原則

假冒是普通法侵權行為,指任何人蓄意或故意地將其貨品或服務假冒為他人的貨品或服務要確立訴訟權利,原告人必須證明最初在英國案例Reckitt & Colman Products Ltd. v Borden Inc. [1990] 1 WLR 491(又稱為「Jif Lemon案」)提出、可被稱為「經典三步曲」的三項元素:

1.       有關貨品或服務在市場上已享有商譽或聲譽,能從競爭對手的貨品或服務中別樹一幟;

 

2.       被告人不論有意或無意地失實陳述其貨品或服務,以致公眾可能得出有關貨品或服務乃索償人的貨品或服務的印象;及

 

3.       原告人可能因上述失實陳述而蒙受損害。

裁決

商譽

首先,關於「商譽」的問題,法院認同原告人的註冊標記在香港享有重大的商譽

失實陳述

第二,法院認為,被告人在櫥窗及櫃枱使用該等特定的推廣及市場營銷材料,並宣聲能夠向購買者發出保用證,顯然是向公眾傳達了虛假訊息,令人以為被告人是原告人的授權經銷商。

法院進一步解釋,雖然被告人出售或要約出售的產品可能是正牌的原告人產品,但被告人的行為仍可能構成假冒。簡單來說,自稱原告人代理(不論是法律上或日常所指的意思)或原告人貨品的授權經銷商,即屬假冒。法院亦指出,出售原告人的貨品而不作免責聲明已可構成隱含的失實陳述。

法院重申,關於假冒的法律原則適用於任何人失實陳述自己為他人的授權經銷商的情況。在Music Fidelity Ltd v Vickers [2002] EWHC 1000一案中,被告人在不再是索償人的認可經銷商後,在自己的網站繼續作出認可經銷商身份的陳述。同樣地,在Sony v Saray Electronics Ltd [1983] FSR 302一案中,被告人並非索償人的授權經銷商,但出售索償人的貨品並向顧客宣稱提供索償人的保證。

損害賠償

最後,法院同意原告人顯然會因被告人的失實陳述而蒙受損害。法院認為,不了解情況的公眾人士會被誤導,而他們一旦發現保用證無效,可能會怪責品牌缺乏保用或對銷售商缺乏監督。

法院在審視證據後裁定原告人勝訴,被告人須就假冒或企圖假冒為原告人的授權經銷商承擔責任。

要點

應注意的是,即使大部分人沒有受騙,仍可構成假冒——法院會審視失實陳述的證據,例如適用市場的規模及性質,以評估是否有足夠數目的人士很大機會已經或將會作出錯誤的假設,從而對索償人的商譽造成損害。此外,失實陳述的行為不必是故意的,因為假冒是一項招致嚴格法律責任的侵權行為,犯過者的意圖無關宏旨,只要作出了相關行為已足以裁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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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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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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