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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行使虛假文件被廉政公署起訴

2018-03-01

簡介

在貪污案件中,罪犯往往會利用虛假或偽造文件來欺騙他人,以獲取若干利益或好處。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該條例」)第9(3) 條正是特別針對此類罪行的法例條文。本文將簡述廉政公署近期成功起訴有人貪污的兩宗案件,以說明第9(3) 條的適用情況。

《防止賄賂條例》

該條例第9(3) 條訂明:

「任何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如下所述的任何收據、帳目或其他文件:

(a)        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

(b)        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及

(c)        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其主事人者,

即屬犯罪。」

任何人觸犯上述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可被罰款500,000元及監禁7年;一經循簡易程序被定罪,可被罰款100,000元及監禁3年。

ESCC 114/2017

ESCC 114/2017一案的被告人是香港警務處(「警隊」)的總電訊工程師,他在任職警隊電訊工程師時符合參加居所資助計劃的資格,但前提是他與配偶在任何時間不得同時獲得多於一項房屋福利,而不論福利提供者是誰。在有關時間,被告人已婚,但在提交房屋及相關福利聲明書以申請置業首期貸款及該物業的按揭還款津貼時,卻虛報婚姻狀況為「單身」。

此外,被告人亦蓄意漏報其妻子同時從其僱主獲得的房屋福利。

因被告人蓄意提交虛假資料及隱瞞婚姻狀況,政府被誤導而向他批出置業首期貸款及每月津貼合共港幣190萬元。

後來廉政公署在查問下發現被告人的罪行,遂控告其行使虛假文件以欺騙政府置業貸款及津貼,違反該條例第9(3)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被判監禁9個月,緩刑2年。

裁判官特別指出,像被告人般的高級官員欺詐政府的罪行,一般應如本案般被判監禁。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被告人雖然早於1997年作出虛假聲明,但由於刑事罪行不設檢控時限,廉政公署及律政司在事隔二十多年後仍可提出起訴。

KCCC 3310/2017

在近期另一宗案件KCCC 3310/2017中,被告人同樣被控告違反該條例第9(3) 條。事件涉及一個私人屋苑(「該屋苑」)的物業管理公司(「該公司」),被告人是該公司的物業經理,負責監督該屋苑的管理事務。於2016年初,被告人為該屋苑安排購買農曆新年花卉時,要求該屋苑的園藝服務承辦商(「承辦商」)開出一份港幣25,000元的年花報價單,但年花事實上是由另一供應商提供的。承辦商按被告人的指示開出報價單,其後收到該公司以支票付款。承辦商從港幣25,000元中減去其實際收費後,向被告人退還港幣21,180元。

同樣地,廉政公署在調查此案後控告被告人行使虛假文件,意圖誤導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在本文撰寫之日,被告人被還柙懲教署,等候判刑。

雖然被告人是該公司的物業經理而非該屋苑的物業經理,但他當時是為該屋苑採購年花,因此他是該屋苑(主事人)的代理人,該條例第9(3) 條仍然適用,並賦予廉政公署調查此事的權力。

總結

顯然,上述兩案的被告人所使用的文件,均為 (a) 其主事人在當中有利害關係,(b) 載有虛假陳述,及 (c) 以其所知是意圖誤導其主事人藉以獲取若干利益的。從上述兩案可見,廉政公署如何運用該條例第9(3) 條在不同情況下打擊涉及以虛假文件行騙的貪污交易。

視乎涉及的金額、犯案代理人的資歷及職位等案情而定,觸犯上述罪行可被判監禁,並且須交出代理人收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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