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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促請政府將網約車服務合法化

2017-12-29

簡介

香港的士服務質素一直為消費者詬病。但隨著網約車服務迅速興起,的士業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網約車營運商使用通訊科技,為尋找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的用戶提供更加個人化、效率更高的服務。

雖然網約車服務在全球均大受歡迎,但亦衍生了監管不足及消費者安全的重要問題。最近,外地發生了多宗網約車司機嚴重犯罪事件,而涉案司機曾蓄意隱瞞其犯罪紀錄。此等案件再次令人關注消費者使用網約車服務的安全問題。在香港,這種共乘服務並不屬於現行監管制度的規管範圍,如果司機不依法申請牌照,則被視為不合法。目前尚無具體的監管架構規管網約車的營運。

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非常關注上述問題,進行了題為《更多選擇 更佳服務 – 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市場競爭研究》的深入研究(「報告」)。消委會在該報告中建議政府採用「漸進方式」,為網約車及的士服務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希望這種方式最終會達致一個更開放的市場主導制度。

缺乏競爭

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市場可劃分為三類市場:站頭市場、街道截車市場及預約市場,這三類市場服務可互相代替。目前,只有的士可以在站頭及街道截車營運。而且,的士牌照屬永久性質,政府不能在牌照中加入新條款,亦無法因服務質素理由收回牌照,因此導致的士業服務停滯不前。此外,的士收費亦受規管,的士之間沒有價格競爭。由於缺乏競爭,雖然的士佔本地公共交通乘客人次約7.4%,但向交通諮詢委員會提出的公共交通服務投訴中,接近一半與的士有關。常見投訴包括拒載、舉止無禮及濫收車資等。

海外發展趨勢

消委會在該報告中探討了其他地區對網約車所衍生問題的應對方式。消委會指出,全球不同地區應對網約車服務進入市場的途徑大致分為三種:

  • 第一種會為網約車及的士服務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主要地區例子有北京、新南威爾斯、新加坡及多倫多。
  • 第二種會透過輕微修例引入網約車,儘量減少對現有市場的影響,例如倫敦及紐約。
  • 而最後一種則會採取措施以保障現有的士的經營者,如巴塞隆納、哥本哈根及首爾。

在Hong Kong Competition Association於2017年12月18日在本所辦事處舉辦的每月酒會中,消委會競爭政策研究小組主席陳靜芬資深大律師講解了近期發表的該報告,並指出北京及內地其他城市在網約車市場的發展值得香港借鑒。

內地政府於2016年中起已在北京等多個城市實施網約車的管理辦法及規定,以解決網約車所衍生的各種問題。整體而言,中國內地對網約車的規定分為四個方面: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的規定、對運輸服務車輛的規定、對司機的規定、以及對提供網約車服務的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網約車服務提供者(如滴滴出行及優步等)須負責消費者的安全,並須審核司機資格,保證司機的服務質素。他們亦須負責檢查司機的私家車,確保車輛狀況良好,並已購買保險。法律規定,網約車司機必須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驗,沒有交通或暴力犯罪紀錄。車輛操作方面,亦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車輛必須配備全球定位系統及緊急警報系統等。車輛亦須在公安局登記,以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證。

世界各地的政府在實施新的網約車服務規管時,有些採取了循序漸進的方式,透過逐步增加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數目,容許網約車營運者用有出租許可證的汽車經營(「漸進」),而有些地區則採用開放市場競爭方式,對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數目不設上限,藉此引入網約車服務(「放方式」)。

以漸進方式逐步引入網約車,對整體交通有更有效的監察及控制,而且當局也容易制定更多新的要求,保障乘客安全及改善服務質素,不過競爭效果需時觀察。另一方面,開放方式可即時為市場帶來競爭,增加消費者選擇,但對道路上的出租車輛數目不設上限,可能會造成交通問題,無可避免地會對現時的的士業造成直接衝擊。

消委會的建議方法

消委會在該報告中建議香港政府採取漸進方式,以盡量減低對現時的士司機的影響。消委會認為,引入一個能同時容納的士及網約車發展的制度將會增加競爭,從長遠來看反過來會加強市場參與者的服務質素。

消委會建議政府可透過利用現時由運輸署署長發出的1,500個出租汽車許可證為起點,放寬嚴厲管制。目前,網約車服務提供者很難取得這1,500個出租車許可證,因為條件嚴格,包括要求提供商業地址及確定汽車行駛的具體路線。此外,消委會建議實行發牌制度來規管網約車平台、車輛及司機。視乎市場反應及發展進度,消委會預計本港網約車營運商的數目將介乎3至11個。要取得網約車服務牌照,服務提供者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 對司機進行背景審查,確保他們適合提供服務;
  • 確保網約車司機購買足夠的乘客保險;
  • 妥善保存所有接載行程紀錄;
  • 提供妥善渠道供乘客表達意見及查閱司機過往服務紀錄。

至於網約車司機牌照,合作司機須具有至少三年駕駛經驗,通過背景審查(沒有嚴重違例駕駛、暴力、恐嚇行為、酒後駕駛的刑事定罪紀錄),並具備所需的語言技能及健康狀況。最後,就網約車牌照而言,出租車輛的狀況必須符合一定標準,例如處於良好狀況、就載客投購保險、車齡小於7年等。預計假以時日,網約車服務的監管架構應趨向更適合開放市場的框架。

總結

儘管網約車服務在香港廣受歡迎,但自從2014年網約車服務公司首次在香港出現以來,政府一直立場強硬。其他地區的經驗表明,網約車服務合法化增加了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的競爭,從而促進服務質素改善。希望香港政府把握機會,就網約車服務採取具前瞻性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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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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